01.15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作者/慧超

(一)


甘肃宁县年仅8岁的小女孩,在校园里被殴打折磨到下体血流不止,这样一件严重的校园暴力犯罪,在事发一个月之后,由于微博的爆料,终于引发舆论和当地相关部门的“强烈关注”。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事发于去年12月14日,甘肃庆阳宁县一名年仅8岁的女孩,在学校被多人殴打致下体血流不止,“血淌了十多个小时”,“秋裤变成血裤,血一直流到鞋子里”,据其家属说,“医生诊断可能会丧失生育能力”。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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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还有更多小女孩受伤的图片,我就不放了。因为太过于触目惊心,其惨烈程度,即便打了厚厚的马赛克,依然令人感到严重的生理不适。

在最新的调查报告中,小女孩血流不止的原因,是“两个男孩把笤帚把戳进了小女孩的下体里”。

所以其实根本无需图片的展示,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能想象到“笤帚把插入一名8岁女孩的下体”,该是怎样的残酷和疼痛。

如果你不清楚这些小畜生对这个小姑娘做了一件怎样残酷的事,那么我告诉你,下面就是北方最常见的笤帚。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在媒体曝光的医院手术记录上,人们可以看到,这起校园严重暴力犯罪,给小女孩“阴道深处造成了多处损伤”,以至于“无法缝合”。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关于这起悲剧,最新的争议在于:

该校某位教师有无唆使,乃至参与到对小女孩的暴力侵害之中?

网络上各类盛传的声音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缺乏可信性。我找了一些比较可靠的信源,均来自知名媒体的公开报道和采访:

根据《每日人物》记者李思捷的报道,小女孩和其家属的回忆:事件的起因是因为语文老师丢失了一支口红,而这位老师怀疑是小女孩偷的,于是这名语文老师叫了几个学生,对小姑娘实施了侮辱和殴打,整个过程,这名老师就站在旁边观看。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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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澎湃新闻的采访报道中,小女孩本人和其家属,都表示老师参与了殴打,并且打人的是4个名同学,而非官方通报中的2个男孩。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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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最新的通报中,没有任何提及老师参与唆使及殴打的文字,并且殴打小姑娘的人数由4个人变成了2个人。这引发了媒体和受害者家属的质疑。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教师到底有没有参与这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之中,尚在争议之中。

不过对我而言,有一个结果,在我得知这是两个小学生参与的暴力犯罪时,就早已知晓了:

涉事的两个小学生,两个将笤帚把戳进小姑娘下体的小畜生,因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

(二)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去年12月初,湖南一名12岁的男孩,因为不服母亲的管教,手持利刃将自己的母亲杀死,且手段残忍,“死者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双手被砍断,手腕里的骨头露了出来,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伤口”。

弑母之后,这个12岁的男孩,还冷静地用妈妈的手机,给自己的老师发了一条请假的短信。

如此主观作案动机明显,且手段残忍的“杀人犯”,最后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

“不予处罚”。

因为未满14周岁,这名杀人犯一周后就被警方释放,他的家人甚至还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上学,但最终因为学生家长的激烈反对而作罢。

其实,类似的“不予处罚”,我们已经见过太多了。

2013年,重庆10岁女孩在电梯里,对一名年仅1岁的男婴拳打脚踢,乃至抱起来狠狠将这个婴儿从25楼扔下去。如此恶劣的摔婴事件,女孩只得到了“批评教育”的惩罚。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2013年,东莞一名11岁的女童,因为在玩耍时和一名7岁的孩子产生矛盾,随后将其杀死,并抛尸在小池塘里。因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

2007年,黑龙江两名13岁少年,将一名18岁少女打晕后轮奸了她,发泄完之后,他们找来汽油浇到受害女孩的脸上,并点燃了火柴。

幸运的是,面部完全被烧焦毁容的女孩最终生还,面对记者和法庭,女孩只有一个朴素的愿望:希望他们俩能受到惩罚!

但法律并没能给这个女孩以“正义”,法庭对两名罪犯的惩罚是:责令家长及监护人严加管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回到甘肃8岁女孩遭遇严重暴力犯罪的事件,很遗憾,这个小姑娘的罪白受了。

别说这两个小畜生仅仅是把小姑娘的下体刺穿,乃至“损伤子宫,有可能导致不能生育”,就算他们俩把这个8岁大的小女孩整死了,今天的结果也并没有什么不同,依然还是我们熟悉的那四个字:

不予处罚。

警方必须依法办事。我不太相信一个小学老师能有的背景干预司法,我更不相信宁县警方都是冷血之辈,坦白讲,警方也只能是“依法办案,无能为力”罢了。

因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满十四周岁的,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三)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康丽颖,在接受央视的采访时,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

“我在做少年犯访谈的时候,好多少年犯自己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这个是挺恐惧的。”



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重伤:一起早已知晓“处理结果”的暴力犯罪


这不由地让人联想起黑龙江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

13岁的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被批评教育后很快被释放,因为对女孩家人控告自己的行为怀恨在心,加之在法庭上得知了“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被释放后,这个13岁男孩冲进受害者的家,当着自己强奸过的女孩的面,割开了受害女孩母亲的喉咙,并“疯狂砍杀18刀”。

未满14周岁的年龄,竟然造成了一批游走于法律之外的“犯罪自由人”,这不能不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荒谬之处。

我愿意接受,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发育不成熟,犯错时应该以批评教育和矫正为主。

但凡事最忌“一刀切”,面对这些凶残的未成年人犯罪,最无力的事情,就是我们明明知道有些小畜生,犯罪作恶根本不是因为不懂事,而恰恰有着非常成熟的犯罪计划和主观意识,可是,我们却无法依法惩罚他们。

“不予处罚”的处理方式,当然是符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正确处理”,但是,却与人们内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念相悖。

一个人犯了罪,对另一个无辜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且犯罪者并非“无心之失”,而是分明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和主观性,但是却仅仅因为犯罪者的年龄未满14周岁,就获得了“不予处罚”这般如此宽宥的处理。受害者或残或死,加害者却不曾损伤一根汗毛。

我想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无论人心如何变幻,绝大多数人在内心里,都会觉得此事不公,都会觉得胸口有一口气,愤愤难平。

改革开放40周年,从经济层面来看,我们的国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说翻天覆地毫不过分。

但如果你静下来观察,也会发现,在经济之外的一些维度上,我们的制度设计、体系架构,存在严重的滞后和巨大漏洞。

朋友,也许这篇文章你看的很愤慨,但切记情绪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面对不断重复的未成年人犯罪,类似“这么小,可别放过他,枪毙吧”的情绪宣泄是浅薄和廉价的,因为这并不能推动制度建设和体系完善。

在我看来,甚至降低“14周岁”的年龄门槛也不是首要之事。

我们亟需的,是一套完整的体系,一套针对青少年犯罪、父母等监护人连带刑事责任的惩治体系,一套包含保护、教育、监管、矫正、震慑和惩罚的完整体系,而不仅仅是一看未满14周岁,就“免于处罚”,父母领回家教育教育的粗糙处理方式……

毕竟,在十足的“恶”面前,“未成年人”四个字,不该成为犯罪者的挡箭牌。


这里是思维补丁,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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