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獨家丨美國直銷合法性的9大檢驗標準

本文刊登於《知識經濟》2019年3月刊,轉載請聯繫本雜誌或本網站,並標明出處,謝謝合作。

獨家丨美國直銷合法性的9大檢驗標準

20世紀90年代初,直銷從國外傳入中國內地。

1990年11月14日,美國雅芳公司在廣州設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資的廣州雅芳有限公司,掀開了中國直銷史的第一頁。

當然,與此同時,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直銷”的幌子,乘機利用這種在我國尚未成熟的營銷方式蠢蠢欲動,進行非法集資、詐騙、勒索和綁架等犯罪活動。

1994年8月1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8月11日,國家又發出233號文件《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9月2日再次發出240號文件《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

1995年 3 月 28 日,國家內貿部辦公廳發文,宣佈正式成立“多層次傳銷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機構,正式起草國家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10月,政府要求重新審核傳銷公司,安利公司第一個通過了審核。隨後不久,國家工商局制定了《關於審查清理多層次傳銷企業的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了多層次傳銷企業必須具備的10個條件,這表明了國家對直銷業持謹慎的開放態度。

1996年4月,國家頒佈了《准許多層次傳銷意見書》,原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式批准了41家合法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

1997年1月10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專門下發了73號文件(傳銷管理辦法),這也是中國傳銷業的第一部法規。

由於國家對直銷行業一直處於觀望狀態,一些非法分子乘虛而入,以致於社會上很多人上當受騙,嚴重危害了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為了控制形勢的進一步惡化,1998年4月21日,國務院頒佈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下令“禁止一切形式的傳銷活動”。

1998年 6 月以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允許包括美國安利在內的10家企業轉型經營。1999年12月,國家工商總局專門成立了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領導小組,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非法傳銷專項鬥爭活動。

進入21世紀後,國家明令禁止的傳銷行為在部分地區死灰復燃。2000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再次明令查禁以“網絡倍增”、“加盟連鎖”、“動力營銷”、“滾動促銷”等名義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的不法行為。

2001年11月1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中國向談判方作出承諾:對“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三年內,取消“市場準入限制”和“國民待遇限制”;中國將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進行磋商並制定符合中國具體承諾以及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項下義務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

至此,我國政府承諾在3年之內開放直銷市場,並制定相關法律。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2002年2月21日,原國家三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工商公字[2002]第31號),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執行,強化對轉型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為直銷的開放做好準備工作 。

2004年,國家有關部門緊鑼密鼓地進行立法調研。2005年11月1日,《禁止傳銷條例》正式施行;2015年12月1日,《直銷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自此,直銷在中國經歷了“從不瞭解,到嘗試性發展,到發展混亂,到全面禁止,再到立法規範”的階段。但是,兩部條例發佈至今13年有餘,已經不能完全契合市場發展的現狀,尤其是當時促動“單層次直銷”的雅芳公司也在時代浪濤中隕落。

因此,《知識經濟》雜誌特梳理部分國家、地區的直銷法律法規,為當下中國直銷市場以借鑑。畢竟,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偏聽則暗,兼聽則明。

美國 直銷發源地

美國作為直銷發源地,卻沒有設立專門直銷法律。直銷公司主要受兩種法規約束。

獨家丨美國直銷合法性的9大檢驗標準

美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直銷就以無店鋪零售的形式出現,隨後迅速流行於世界各地。美國作為直銷發源地,卻沒有設立專門直銷法律。

直銷公司主要受兩種法規約束,一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這是全國性的法規,美國所有直銷公司都得遵守;二是美國各州直銷法律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中,關於直銷的一些法條表示,直銷商在進入消費者家門之前必須先出示身份證明;凡是發生在非固定商店、金額在25美元以上的直銷交易中,在三天之內,消費者有權退貨並收回全額退款,這也被稱為冷靜法規;直銷商入會加入費六個月內不能超過500美元等。這些法規對所有直銷公司有總體約束作用,但內容不多,也不夠系統。

美國各州直銷法規則更為詳細、系統,涉及範圍也更加廣範。美國州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國50個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該法在絕大多數州都是專門法,少數幾個州是在《多層次直銷法》中設立反金字塔法條文。第二,美國大部分州都有冷靜法。州冷靜法與聯邦貿易委員會冷靜法規相似,基本內容都是消費者有權在三天之內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性罰款。

1964年,美國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規定參加者要先買一定數額的商品,當參加者拉新人入夥時,除了可以把上述購買的商品交給新手賺取差價外,還可向新手收取介紹費。該公司營業額靠此方法大幅度增長,但三年後,該公司營業額出現下降趨勢,這源於參與者中很大一部分人手裡的商品沒賣出去。

當時假日魔力公司的發展吸引了許多公司從事這種金字塔銷售,到70年代這些金字塔式的公司都出現問題,參與者紛紛向司法機構檢舉。很多金字塔公司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控告並停止營業。所以反金字塔法成為美國直銷法規中的一條重要內容。

但是反金字塔不等於反對“多層次直銷”。從法律上講,“多層直銷公司”屬合法,“金字塔公司”屬非法。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初打擊金字塔公司時,在如何區別金字塔公司與多層次直銷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因為許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層次直銷公司,而暗中卻實施金字塔陰謀。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購買一定的商品,他們都強調發展直銷商,他們都根據下線直銷商的銷售額給予上線直銷商佣金。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金字塔公司具有以下特徵:傳銷商要支付一大筆加入費(通稱獵人頭費);傳銷商購買較大數量的商品(通稱存貨負擔),而且這些商品不能退貨;作為交換,傳銷商從發展下線獲取佣金。

對於多層次直銷公司,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判斷有以下特徵:沒有要求直銷商交納的獵人頭費用;直銷商沒有存貨負擔;直銷商沒有從發展下線獲取獎金;直銷商手中的未銷售出的可賣商品可以被公司買回。

另外,由領先的直銷企業組成的全國性貿易協會——美國直銷協會也提出了有關直銷合法性的9大檢驗標準:

1.加入組織所需支付的代價

公司應該儘量降低參加人加入組織所需支付的代價。如果公司大部分的盈餘來自參加人介紹新人加入組織,那麼,執法人員勢必以懷疑的態度探察公司的運營。公司的盈餘應在參加人銷售產品中獲得,而不是來自推薦新人的加入。要求如果參加人在加入組織的6個月內,需要支付達到500美元的話,將會使聯邦交易委員會依商業稅法的規定展開調查,並可能導致違反其他相關法案。

2.購買相當數量的存貨

囤積存貨是非法金字塔行銷組織構成欺詐行為的重要特徵。推薦人的佣金、推薦獎金,都可以變相地對新人要求購買相當數量的存貨來達成,所以存貨的要求應該避免。誠然,在產品銷售後,方給付佣金,是直銷公司通常用以降低參加人囤積存貨誘因的運作,但最佳的策略是產品買回方案。

3.產品買回

美國共有五個州以及美屬波多黎各地區,立法要求直銷公司必須以產品售價的90%價額,買回參加人要求退還的產品(如果產品還處於可銷售狀態)。另有許多州的執法官員認為,既使產品買回方案並非是該州的強制規定,但都認為買回方案是公司行為的合法明證。

4.培訓費用

公司就所提供的服務企圖向參加人收取使用費,以降低公司成本。例如公司可能要求加入人訂購公司刊物或申請表,而要求加入人交一定的費用,以此為加入的條件。公司須警覺此費用很有可能引致金字塔管制案及商業機會法的管制。此等費用越低,越顯示出公司的行為合法。

5.輔銷用品

許多公司建議或堅持參加人購買輔銷用品,美國直銷協會提醒,基於不同狀況,這些輔銷用品很可能被主管部門視為參加人加入組織的費用,進而導致反金字塔行銷計劃案和商業機會法案的管制。公司應堅持輔銷用品費用價格合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6.獵人頭費用

公司對參加人所付給的報酬,需基於產品之銷售。各州管制金字塔行銷的法案中,任何推薦他人加入組織,即獲得現金回贈或其他報酬的行為,皆屬違法。

7.升級

公司有時鼓勵參加人投入相當的資金購買產品以期在組織中獲取比率更高的佣金作為回饋。此類運作方式也應避免。該等相當資金的投入可能被看作是獨立商業機會,要依據商業機會法註冊及公開有關資訊的要求來規範。

8.報酬的陳述

公司從事行銷的市場區域內,直銷商的收入必須是真實的,不能誇大其辭。如果不這樣就有可能被控告為從事不公平及欺詐行為。公司經理及行銷人員,應以積極真實的態度,把握行銷公司的商業機會,切勿以虛幻不真實的假設方式促進銷售。美國至少有八個州對參加人的收入報酬設有認定的標準及管制辦法。

9.個人之消費使用

為數不少的參加人,自己也使用其直銷事業所購以供轉售的產品。參加人之所以會成為銷售人員,是因為他對產品的認可和滿意,或其人認為折扣價購買該產品甚為值得。區別於金字塔行銷組織經常以大量存貨購買之要求,掩飾起非法運作行為。

《世界主要直銷市場監管與發展現狀》專題報道包含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韓國、日本、中國臺灣等六個篇章,本公眾號將進行系列刊登,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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