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弄清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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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弄清楚很重要

自古至今,勞動糾紛一直是永恆的話題,單位和勞動者因各自的利益永遠有爭不完的故事,無論最終以私自協商解決,還是以訴訟方式解決,都離不開對另一方的違約責任問題。那麼到底要求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呢,很多人就常常搞不清楚,也就不知道自己很可能因此遭受損失。

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指單位非因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一種補償;而經濟賠償金是指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解除條件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一種賠償。因此,經濟補償金並不等於經濟賠償金,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可獲得的金額也不一樣。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弄清楚很重要

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如高空作業,應提供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拖欠工資或者只給部分工資;

3、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規定加班沒有加班費或每天上班必須10個小時;

5、單位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7、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者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者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單位因需要進行重整、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需裁減人員的;

12、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弄清楚很重要

適用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1、以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單位未支付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除上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者的條件,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勞動者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不能同時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而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經濟賠償金=2×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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