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未检普法】抢劫罪

【未检普法】抢劫罪

案情简介

15岁的张某、16岁的王某和14岁李某是某中学学生,平时他们就恃强凌弱,欺负同学,并经常跟同学索取少量财物。一天,三人一起玩耍时,遇到了刘某,刘某是王某和张某的同班同学,平时总是被同学欺负而不敢反抗。三人见刘某身上带着手机,便跟刘某索要,刘某不给,三人便强行将刘某押上车并带到某山脚下,对刘某一顿拳打脚踢,刘某心生恐惧,将手机交给三人。三人将手机变卖,把所得钱款平分。手机被抢走后,刘某报警,三人很快被抓获。在得知刘某报警的时候,三人凑钱买了一部同款的新手机返还给刘某。

张某和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让其家长加以管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三人表示,抢劫手机是临时起意,出于恃强凌弱的心理,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检察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抢劫行为,哪怕只抢劫几毛钱,都已经构成抢劫罪,参与预谋者即使没有动手,也构成共犯,抢劫罪法定刑最低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中的黄金时期,应当好好珍惜。同学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若遇到同学恶意寻衅、无端挑事应当及时报告老师,告诉家长,寻求正确应对方法,切不可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更不应向张某、王某、李某那样恃强凌弱,给自己带来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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