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 公司修改章程已達法定表決權比例通過,為何還被認定無效?

司法觀點

公司修改章程變相剝奪特定股東資格,要求股東通過股權轉讓退出公司的,由於涉及到股東切身利益,應經股東本人同意,否則容易產生大股東濫用控制權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即使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但該決議因違反民法總則的公平、自願原則而無效。

公司修改章程已達法定表決權比例通過,為何還被認定無效?

知識點

1、公司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須具備哪些要件?

2、決議內容涉及處分特定股東權益的,應當徵得股東同意

3、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人走股留”條款保證公司人合性

4、規定了“人走股留”不代表離職股東會自動喪失股東資格……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3月31日,李某、史某、溫某、徐某系該公司股東,四人共計持股20%。

2017年3月17日,A公司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增加:本公司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企業正式在職職工或公司聘請的專家,股東離職或專家不再續聘,其所持公司股份必須轉讓給公司或其他股東或由公司進行計價回購……在股東會表決過程中,李某、史某、溫某、徐某均對上述議案投反對票,但其他股東均投贊成票,故該議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而通過。

李某、史某、溫某、徐某認為上述決議內容變相剝奪了其股東權利,損害了股東的意思自治和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故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上述內容無效。

法院認為

合夥企業是完全的人合性,企業經營的所有決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才有效。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資合性,只要公司決議達到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通過,決議就有效。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兩者之處就是即有資合性也有人合性,人合性為其本質屬性,資合性為其外在表現形式。在決定公司經營策略、收購、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具體經營上更多體現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完成了召集、通知、表決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決議內容多數通過就生效。

在這種情況下,異議股東可以通過行使股東知情權瞭解公司運營情況,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轉讓股份,從而來表達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權益,自由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而在通過類似於限定股東資格身份、現有股東如何退出等內容的決議時,本院認為應該更多地體現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類似於合夥企業,必須經現有股東一致通過方可有效,不然就會出現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股東惡意操縱股東會,隨意修改公司章程,強制驅逐不同意見的小股東的行為

。但如果相關內容條款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之初就已經在公司章程約定的,那麼就可以認定此內容得到所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對所有的股東都有約束力。

具體到本案,A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股東參加並行使了自己的表決權,按照達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公司章程規定,通過了相關的公司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程序上完全符合《公司法》規定。但是,A公司的決議內容是修改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制,要求不符合資格的股東必須退出公司,將股份轉讓。這種對股東最基本的身份限制的決議內容沒有得到現有股東的全部同意,相當於強制剝奪了小股東對自己股東權利的自由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A公司2017年3月17日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A公司章程》第七條新增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內容,損害了李某、史某、溫某、徐某股東權益,違法剝奪了李某、史某、溫某、徐某對自己股份權利處分的意思自治,違反了民法總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自願原則,決議內容無效

故,法院判決確認A公司2017年3月17日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A公司章程》第七條新增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內容無效。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公司決議效力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公司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須具備哪些要件?

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存在有效、無效、可撤銷、不成立四種情形。如公司要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股東會真實召開且進行有效表決。如公司未召開會議而直接作出決定的,或召開了會議未進行表決而直接通過某項決議的,可能導致決議不成立。

第二、程序合法。即股東會會議召集、舉行、表決方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如果程序存在的不是重大違法違規或違章情形,而是未對決議產生實質影響的輕微瑕疵,則該瑕疵不影響決議效力。

第三、出席會議人數及股東所持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表決結果達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第五、內容合法。即決議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2、決議內容涉及處分特定股東權益的,應當徵得股東同意

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涉及的是公司整體經營戰略、內部管理,為提高決策效率,無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但如果決議內容涉及到處分特定股東權益,應當徵得該股東同意。否則容易產生大股東濫用控制權強行通過某項決議處分小股東權利的結果

本案中涉案決議雖然在程序、表決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表決結果也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比例。但決議內容變相解除了李某、史某、溫某、徐某的股東資格,強迫其轉讓股權退出公司。在李某、史某、溫某、徐某不存在法定的股東資格解除情形時,此類處分其股東權益的決議內容應徵得四人同意。現A公司在四人明確投反對票的情況下,利用大股東的控制權強行通過決議,違反了民法總則的公平、自願原則,故決議內容無效。

公司治理建議

1、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人走股留”條款保證公司人合性

某些人合性較強的公司,或者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權激勵協議中作出“人走股留”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建議公司約定由特定股東來回購出走股東的股權,不要由公司來回購。

另外,章程中應明確“人走股留”的具體實施方式,包括哪些情況下觸發人走股留條款,由誰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如何確定,多少日內回購完畢等,使人走股留條款具有可操作性。我們此前發佈的《"人走股留"的股權回購條款怎樣約定才合法?》(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2、規定了“人走股留”不代表離職股東會自動喪失股東資格

即使公司的人走股留規定合法有效,但不代表符合要求的股東一旦從公司離職就自動喪失股東資格。人走股留的本質是回購條款的觸發,也即股東離職只是觸發了回購條款,但必須等到回購完成後,股東才最終喪失股東資格。

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當注意,有些尚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回購的離職股東,仍然屬於公司股東,公司應當通知這些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否則會因程序違反公司法規定而導致決議可撤銷。我們此前發佈的《"人走股留",離職股東是否自動喪失股東資格?》(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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