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學校買油漆致工人中毒身亡,不直接連帶責任是否可列為共同被告?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防止矛盾判決。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且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的經濟性。

作為當事人,如何分清共同訴訟的概念少跑冤枉路呢,下面通過一個案例,聊一聊不直接連帶責任的主體是否可列為共同被告。

學校買油漆致工人中毒身亡,不直接連帶責任是否可列為共同被告?

某鎮中心小學校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僱傭廖某為學校房屋牆壁粉刷油漆,油漆由學校在馬某處購買。在刷油漆過程中,廖某暈倒休克,送至醫院搶救後無效死亡。對於廖某的死因,醫院診斷為油漆中毒、中毒性休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認為,廖某系消化道出血死亡,消化道出血應與油漆中毒和自身疾病(肝硬化)有關,參與度為共同因素。

事件發生後,工商局對馬某銷售給學校的油漆進行檢查,發現油漆中所用稀釋劑屬於來源不明商品,進入人體會產生危害,且油漆已過保質期。工商局依法對馬某作出行政處罰。

學校買油漆致工人中毒身亡,不直接連帶責任是否可列為共同被告?

後廖某妻子、子女將學校和馬某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和馬某共同賠償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2萬餘元。

在該案中,廖某的妻子作為賠償權利人起訴時應該如何選擇責任主體?能否將學校和馬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請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要理清案件其中的法律關係。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僱主,僱用廖某為學校房屋粉刷油漆,廖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油漆中毒,應當對廖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二、馬某出售給學校粉刷的油漆系過期產品,稀釋劑來源不明,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廖某在粉刷過程中中毒,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的產品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馬某作為油漆的銷售者,對廖某的死亡負有賠償責任。

所以,本案屬於僱主責任與產品責任競合,學校的僱主責任與馬某的產品責任系不真正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還規定,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那麼,是否可以將學校和馬某兩個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本案中,廖某的妻子、子女作為賠償權利人可以將學校和馬某作為共同被告。

學校買油漆致工人中毒身亡,不直接連帶責任是否可列為共同被告?

按照同種類的法律關係,可按照普通共同訴訟一併審理。對於共同訴訟的概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本案中,學校與廖某並未就刷漆一事簽訂合同,不存在合同違約責任的適用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僱員求償權,體現的是對僱員人身權益的保障,因此,僱主賠償責任可認定為侵權責任。馬某的產品責任也屬於侵權責任,兩者系同種類的法律關係,所以,其妻子可以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訴訟法院,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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