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李耀輝:刑事案件閱卷的基本方法


文|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閱卷權是辯護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法律設立辯護人閱卷權主要目的是基於對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和辯護人本身收集證據能力的侷限性的考慮,其最終目的是達到控辯平衡的效果,使處於相對弱勢的辯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運用國家控訴機關獲取的證據,從中尋找對委託人有利的證據加以運用,以保障辯護的有效性。

在我國的案卷筆錄中心主義之下,案卷就是控方的武器,而辯方往往手無寸鐵,若不進行證據開示,或者搞證據突襲,則控辯雙方無法形成對抗局面,辯方本來屬於防禦一方,沒有任何武器裝備,結果可想而知,對於法庭來講,其就無法最大程度地發現事實真相。對於辯護律師只有越及時地看到案卷,越全面地看到案卷材料,越細緻地發現問題,才可以確認指控被告人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做好防禦準備,還可以從案卷材料中獲取相關有價值的線索,以致絕處逢生,所向披靡,在閱卷的基礎上尋找“辯點”和辯護方向,爭取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有效辯護。

對於刑辯律師來講,閱卷是一項基本功,北大陳瑞華教授在一次刑辯培訓班上提出一種現象,對於理髮師來講,摸頭是理髮師最為基礎的工作,相當於律師閱卷,以兩種職業的摸頭數量和閱卷數量考量、評測、判斷該人是否值得信任、技高一籌,嫻熟練達。實踐中,存在很多律師,甚至所謂的大律師、名律師不進行閱卷,或者泛泛閱卷,僅靠會見了解事實,庭審中嚴重言不對題,進行形式辯護,假大空,內行人一眼揭穿,貽笑大方。

接下來,筆者根據自己的執業經驗,談一談對閱卷工作的感想和體會,暫且稱不上方法或者技巧。

一、閱卷之“閱”字何解

自1996年刑訴法修訂以來,律師便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摘抄、複製相關案件材料,但律師閱卷難問題登堂入室,2008年律師法頒佈後,雖然擴大了律師閱卷範圍,但還是難以全面閱卷,幸運地是2012年刑訴法修改使得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全面閱卷,根據刑訴法規定,辯護人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摘抄、複製、查閱案卷,這是對“閱”的一種法律解釋;如果為了充分保障律師閱卷權,檢法機關應當為辯護人提供一切閱卷便利,例如複印、拷貝、拍照、複製等等都應當是“閱”的應有之義。實務中,大部分檢察院的案管部門都會提供光盤刻錄、優盤拷貝的閱卷服務。在法院階段,這種電子閱卷的便捷方式還沒有普及,律師只能對著案卷進行拍照或者複印。筆者正在辦理一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案卷材料381本,因在法院階段只能拍照,為了節省時間,筆者到市檢察院案管申請閱卷,但是案管的兩個計算機都沒有留存電子卷,無奈到法院拍照,閱卷還是一項體力活。

正常的訴訟程序中的閱卷難的問題現在基本消除了,全國各地檢察院逐漸實行了電子閱卷,律師可以刻錄光盤或者U盤拷貝快速完成閱卷,甚至個別地方檢察院實施了律師網上預約閱卷的先進制度,與此同時,筆者也遇到過檢察院階段閱卷難的問題,比如檢察院案管科只允許律師對著電腦拍攝掃描卷,不允許拍攝實體卷宗,既然有電子卷宗為何不給律師提供便利,既然其他檢察院可以刻錄光盤,為何還要收取一元一張複印費不給律師提供便利。要求複製視聽資料不被允許,再就是申訴階段閱卷難題依然未解決,申訴案件只有立案複查後律師才可以申請閱卷,申訴啟動再審程序本身就很難,申訴律師又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件全貌,這為申訴工作帶來阻礙和困難,筆者正在與徐昕教授代理的張吉青綁架殺人申訴案件,已經進入調卷複查階段,省檢察院調卷都遇到困難,一直與法院協調閱卷問題,律師閱卷困難可想而知。

二、閱卷要全面、細緻

律師閱卷一定要全面,對於偵查機關整理的案卷材料移送到檢察院的一定要全面複製或者拍照,即便是光盤刻錄案卷,也要審查一下案卷是否有缺失,一旦發現有缺失的問題,一定及時要求查閱原始案卷材料。一般地,律師對證據卷比較重視,都不會錯過一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或者證人詢問通知書等材料,但是往往比較容易忽視訴訟文書卷宗,比如《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提請批捕申請書》《提訊提解證》《鑑定意見通知書》《起訴意見書》等等。筆者在對把每一案件閱卷中,都會很重視這些訴訟文書和技術性材料,尤其準備做無罪辯護的案件,都會很細緻地尋找關鍵問題,如果稍加留心注意,都會有意外驚喜的發現,即便沒有發現偵查機關的硬傷,也會為辯護觀點做鋪設。

例如,如果嫌疑人是傳喚到案,若如實供述,則可能構成自首。最高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再如,筆者親辦的一起受賄案件,筆者發現《偵破經過》中記載的群眾匿名舉報,本案來源於匿名舉報,而不是組織上的移送,舉報者暗中操作,舉報失實;初查的地點不合法,到武警總隊幹部培訓中心詢問“嫌疑人”,地點不合法,並且在初查中不得解除初查對象,接觸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72》);偵破經過說到立案偵查後將“嫌疑人”傳至我院依法對其進行訊問,但沒有向嫌疑人出示任何法律文和手續,在案案卷也沒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3條傳喚嫌疑人,應當向嫌疑人出示傳喚證和工作證件)。

再比如,筆者辦理的一件強姦案,發現《受案登記表》記載的報案人不是被害人本人,而是被害人的朋友報案,這有可能表明報案不是被害人本意,後發現事實上確實不是報案人本人報案,順著這一思路辯護,可以側面印證沒有違背被害人的意志。

再舉例,筆者辦理的一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筆者注意到在案的《搜查證》顯示2017年12月13日對被告人的保健品店進行了搜查,並當場扣押了一盒未銷售的金偉哥,但是在案的《扣押物品清單》顯示扣押是2017年12月14日,保管人簽字更是滯後的12月19日(後補證了),所以扣押的金偉哥並不是鑑定檢材。

從訴訟文書看罪名辯護軌跡。筆者辦理一件合同詐騙案件,但是該案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逮捕後變更罪名為集資詐騙罪,經過審查起訴後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從罪名變化的軌跡可以看出辦案機關對案件的定性拿不準,而實際上該案確實是“四不像”,沒有離開犯罪構成要件的罪名,也沒有一個罪名離開犯罪構成要件,這個案子沒有罪名一個符合犯完整的罪構成要件的。筆者近期辦理的一件黑社會性質案件,通過比較《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追加起訴決定書》的罪名和事實變化發現大量問題,有起訴書不予認定,追加起訴書決定書又替補上場的,有起訴書打掉的罪名又變性重新登場的等,辯護人都可以發現規律拿來所有。

一、閱卷範圍

1.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範圍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閱卷。

攜帶手續:(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複印件一份)。

2.一審階段的閱卷範圍

同上

攜帶手續:(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複印件一份)。

3.二審階段的閱卷範圍

二審階段,辯護律師除了可以查閱一審階段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證據材料,還可以查閱一審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審程序性文書、庭審筆錄、辯護詞、證據材料、宣判筆錄等)

4.死刑複核階段的閱卷範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同意被告人委託律師,也接受律師提交的新證據,但不讓律師閱卷。

5.申訴案件的閱卷範圍

再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理的,閱卷範圍與一審階段的閱卷範圍相同;再審案件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則閱卷範圍與二審程序相同。

如果再審法院沒有調取相關案卷材料,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案件辯護律師需要查閱已經的案卷,應通過該案件承辦審判員辦理。摘抄卷內材料,只能摘抄判決書、裁定書和有關結論性文件。如須摘抄其他材料,應經辦公廳、室主任同意。對摘抄的材料,要進行審查、簽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規定,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後,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複製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三、閱卷禁止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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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辯護律師對以下三類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一是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記錄;二是合議庭討論案件的記錄;三是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凡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檢察機關的內部資料,一般不讓辯護律師查閱。

現行《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規定,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屬於秘密級事項。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對閱卷所獲得的案件信息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應當妥善保管通過閱卷所獲得的案件材料,不得遺失,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得公開。律師通過閱卷所獲取的案件證據和證人情況,不得透露給包括案件當事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在實務中,曾有律師將案件的《起訴意見書》洩露給委託人被判刑的案例,作為律師一定要堅守保密原則,不能為了迎合當事人、委託人的無理要求,而將案卷供其查閱或複製。

四、閱卷前的知識儲備

在閱卷前,必須做熟知相關的法律規定、政策的功課。閱卷前的知識儲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案件涉嫌的罪名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二是必備的證據規定和規則;三是案件涉及的專業性知識。我國自2010年國家五部委頒佈了“兩個證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臺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2012年刑訴法和司法解釋的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兩高三部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這些證據規則和規定都要研究透,比如說刑訴法法定的八種證據審查方法,就可以為我們閱卷提供了方法,關於證據合法性問題,需要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程序瞭然於胸。律師閱卷要學會解構,不能機械地按照偵查機關的取證思路閱卷,在熟知罪名的刑法規定、司法解釋等內容後帶著問題進行重構,尤其是疑難複雜案件,比如涉黑案件,一定要掌握“解構—重構”的閱卷本領,這樣才可以事半功倍。

刑辯律師不僅要諳熟刑事訴訟程序與法律,還要對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了如指掌,這樣才可能更有效的閱卷。筆者目前在辦的失火案,在案證據涉及兩份火災事故鑑定意見,是無罪辯護的關鍵,筆者專門買了兩本專業書籍研習。再比如筆者曾辦理的土地整治為背景的瀆職犯罪案件,需要了解國家土地政策和土地整治項目的流程、管理制度、工程實施、項目驗收等,甚至細小到田間路隱蔽工程的路寬、路材、路床、軟路基等知識,不然閱卷時難以下手,難以拓寬思路。

五、製作閱卷筆錄

很多律師不注重製作閱卷筆錄,尤其對於一些重大、複雜的案子,或者設計人員眾多、金額眾多、犯罪事實或行為眾多的,案件更有必要製作閱卷筆錄,製作閱卷筆錄有明顯的好處,而且沒有任何壞處,比如有助於對案件事實瞭然於胸,有利於快速尋找辯點,發現問題等等。目前很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都在做閱卷筆錄,甚至強制性地要求他們製作閱卷筆錄,作為律師也應當重視起來,甚至對某些案件可以將律師的閱卷筆錄直接供辦案人員參考。

按照筆者的製作閱卷筆錄的方法,現在介紹一二。

第一種就是按照案卷材料順序摘錄,主要是將案卷的真實情況用文檔的形式摘錄下來,其核實內容是真實、客觀反映案卷的本來面貌。將厚厚的案卷閱薄,更便於未來閱卷和準備辯護工作,這也是最簡單最基礎的閱卷方式。

第二種就是抓住關鍵點摘錄證據。一般來講,摘錄證據應當摘錄筆錄的原話,不應當對筆錄的內容進行總結、概括性的摘錄。

1.摘錄同一個人的供述的方法。要求摘錄訊問的時間、地點。並要將之與傳喚證上的時間、送入看守所的時間、提審時間一一相對,保證發現現疑點。如,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到看守所是11月1日,而第一次在看守所訊問時間卻在10月30日。

2.按照時間進行摘錄。客觀反應犯罪嫌疑人從不認罪到認罪,從簡單承認犯罪到詳細講述犯罪細節、經過的過程,以方便日後查閱。

3.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份認罪供述,則可以挑選其中內容最為詳細、細節最為細緻的一份完整摘錄,同一個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筆錄如果內容大致相同,則可以以“內容同上”等字眼概括。然而有時不同的筆錄中,內容絕大部分一致,但案件關鍵點有不同,則對該不同的關鍵點要仔細摘錄。案件中有點關鍵是每個案件都一樣的,如事情的起因、結果等,但不同類型的案件的案件關鍵點也區別,如傷害案中,關鍵點是“誰毆打了誰”;搶劫案中,則是“使用了什麼類型、程度的暴力”;強姦案中是抓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和使用暴力等強制性手段,在摘錄中需要注意。

筆者在製作閱卷筆錄時,經常會用到列表、畫圖等閱卷方法,使得一些案件焦點問題看起來一目瞭然,甚至可以直接寫進辯護詞當中;筆者在閱卷同時常常對每一份證據進行質證,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質證,同時提煉出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幾個方面或者對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地方,加以總結。

六、具體證據的閱卷方法

言詞證據是任何一類案件的證據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有些案件完全依靠言詞證據定案,這就使得我們閱卷的重點放在這些言詞證據上。除了刑訴法司法解釋關於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方法之外,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注意證據的合法形式,這就包括證據取得的時間、地點、訊(詢)問人、簽名以及筆錄修改、添加的地方。筆者親辦一件案件,證人於2016年2月2日當天做了兩次詢問筆錄,兩次詢問反映出同一時間段,不同辦案機關不同詢問人詢問同一被害人,根據時空唯一性,一個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內重疊時間下接受不同詢問人的,這種嚴重違背客觀規律的情形,明顯不能排除作偽證的嫌疑,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起碼兩者中必有一假。還有筆者辦理的一起受賄案件,偵查人員將證人傳喚到非證人單位、住所和證人提出的地點,這屬於瑕疵證據,需要經過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才可以使用。還有一個疲勞審訊的案例,辦案人員對嫌疑人連續訊問21個小時,後被法院將該份筆錄排除於法庭之外。辦案人員偽造嫌疑人簽名的案例也有,筆者幾年前辦理的一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有三份口供,其中第二份口供的簽名經被告人辨認不是自己所籤,筆者仔細辨別後發現也跟其他簽名不同,就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後申請參與訊問的警察出庭作證,警察對此問題解釋漏洞百出,但遺憾的是法院未將該口供排除。實務中也經常會出現這麼一種現象,筆錄記載的時間是偵查人員是無法完成記錄筆錄內容的,甚至大部分筆錄內容都是前後筆錄、不同人的筆錄之間複製粘貼。

第二,注意比較同一人的幾次詢問筆錄前後矛盾,還有不同人之間對同一待證事實的不同之處,以及研究其他書證、物證、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與言詞證據的矛盾之處。大部分案件中都會發現以上的問題,只要仔細推敲、反覆對比就會有很大的收穫,這是恆古不變的真理。證人本人自相矛盾的地方,證人與其他證人以及被告人的口供不一致的地方比較常見,只要用心就能發現問題。筆者親辦的一件破壞生產經營案,筆者發現證人證言和被害人詢問筆錄中所陳述的損失物品和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的不一致,這說明證人證言不真實,被害人故意誇大損失。

第三,在證人證言中經常會出現證人猜測、推斷的證言成分。根據意見證據規則,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筆者參與的無辜者計劃河北郭佔玲申訴案件,其中一個證人看到申訴人持刀,並沒有看到扎人、抽刀、噴血的過程,然而卻陳述是申訴人捅的人,證言違背科學常識,屬於猜測性證言。

第四,關於鑑定意見的閱卷方式。第一,查看鑑定意見後所附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資質證明,確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第二,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第三,看鑑定的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第四,從鑑定意見的形式進行審查,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鑑定方法、鑑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第五,鑑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第六,鑑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第七,鑑定意見是否明確;第八,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第九,鑑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第十,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

筆者發現,案卷中有鑑定意見的案子,鑑定意見往往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鑑定意見不必然是證據之王。“鑑定為王”的時代已過,刑訴法已將鑑定結論換了一種新的身份鑑定意見,刺破面紗後其實就是“特殊證人證言”。這裡舉幾個筆者辦理的成功案例,親辦的瀆職案之翫忽職守罪,申請鑑定人出庭,經詢問真相大白,推翻了複測鑑定意見才釜底抽薪般無罪;親辦的破壞生產經營案,對價格鑑定及其檢材各個擊破,庭後法院決定價格鑑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將重新評估;親辦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價格鑑定結論標的是360米,及時提出法律意見,補充偵查作出偵查實驗後起訴書認定190.66米,這時已經推翻了鑑定意見,法院認定是168.55,最終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結論;幾年前親辦的故意毀壞財物案,委託鑑定資料造假,完成了定罪後的“實報實銷”。

筆者近期在辦的一件失火案,閱卷發現消防大隊既作為偵查機關,其中大隊長和一名助理工程師作為偵查人員,又作為火災事故現場勘查人員和火災事故認定人員,同時消防大隊又神奇地作為委託機關委託了一個火災事故鑑定機構,出具火災起火原因的鑑定意見,出具意見後又神奇地從《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中消失,這個證據質證從人入手,違反迴避規定,由此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第五,對實物證據的閱卷審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閱卷:第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相關人的辨認。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第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是否註明清楚。第三,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鑑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髮、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鑑定、指紋鑑定等,並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徵、物品等比對;第四,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對於實物證據閱卷時,需要結合實物證據的鑑真規則進行。所謂鑑真就是對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同一性加以鑑別的證明方法。鑑真對實物證據的來源、收集、保管、鑑定等一系列環節提出程序要求。筆者曾辦理一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這個案件涉及到鑑別實物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實物證據的鑑真規則。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是金偉哥的檢測報告,從送檢樣品金偉哥的來源、扣押、收集、保管、送檢等證據保管鏈條出發,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同一性提出質疑,得出無法作為定案的根據的結論。本案雖然檢測出檢材中含有西地那非西藥成分,但是《檢驗報告》中檢材來源不明,取得、保管、送檢不符合法律規定,並可以肯定檢測的檢材不是扣押被告人的檢材,檢材同一性無法得到鑑真,檢驗機構不能將其作為合格的鑑定檢材,所得出的鑑定結論不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關於視聽資料的閱卷。第一,查看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以確認來源是否合法。第二,該視聽資料是否為原件,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複製件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製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第三,製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第四,是否寫明製作人、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第五,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第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如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可以申請辦案單位進行鑑定。

以上是筆者針對刑事案件閱卷問題的一點看法和體會,僅是對閱卷中常見問題做了非常簡單的梳理,因為能力和時間的關係,分享的還不夠全面透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和啟發。

李耀輝:刑事案件閱卷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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