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查獲一起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並造成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
2019年10月10日19時許,城區中隊民警姜磊駕車下班途中行進至一處窄路路段時,對向迎面駛來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見狀姜磊勸說到“這個地方太窄,你車子騎不過來,我往後面倒一下”沒料想該男子不聽勸阻強行駕駛車輛通行。
就在此時二輪摩托車碰撞到原地等待的小型汽車,男子見狀立即下車逃逸,姜磊立即下車表明身份,迅速控制住嫌疑男子。
出於職業的敏感,姜磊發現該男子一身酒氣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隨後立即通知中隊帶班領導請求查處。
後經民警調查取證王某某於2017年4月18日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罰過。
本次屬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並造成交通事故。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等待王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民警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一款之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D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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