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查获一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城区中队民警姜磊驾车下班途中行进至一处窄路路段时,对向迎面驶来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见状姜磊劝说到“这个地方太窄,你车子骑不过来,我往后面倒一下”没料想该男子不听劝阻强行驾驶车辆通行。
就在此时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原地等待的小型汽车,男子见状立即下车逃逸,姜磊立即下车表明身份,迅速控制住嫌疑男子。
出于职业的敏感,姜磊发现该男子一身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随后立即通知中队带班领导请求查处。
后经民警调查取证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
本次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等待王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警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D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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