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最高院案例」借用資質、違法轉包問題應重點這幾方面審核

案情簡介

四友公司稱,

趙建偉掛靠合立公司承包工程,與合立公司並非轉包關係,與四友公司之間亦不存在合同關係,原審判決任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讓四友公司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以及排除四友公司提供的重要證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四友公司在欠付合立公司工程款範圍內對趙建偉工程款承擔責任,但該條針對的是建設工程中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形,而本案中趙建偉系掛靠合立公司,不應適用該條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法院應予採納,原審法院以四友公司提供的2014年1月27日協議書不是新證據為由不予採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院案例」借用資質、違法轉包問題應重點這幾方面審核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案涉工程是趙建偉借用合立公司資質承建還是合立公司違法轉包的問題。認定一項工程系借用資質承建還是違法轉包,應重點從實際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聯繫發包方,是否直接參與招投標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是否向有資質的單位繳納管理費等方面進行審核。本案中,四友公司雖主張趙建偉系掛靠合立公司即借用合立公司資質承包工程,但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合立公司在與四友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一)》後,才與趙建偉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將案涉工程以內部承包形式由趙建偉全風險承包,由趙建偉實際進行投資、組織工人施工,該行為應當認定為轉包。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關於“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認定四友公司作為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趙建偉承擔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最高院案例」借用資質、違法轉包問題應重點這幾方面審核

法律評析

司法實踐中,關於借用資質、違法分包、違法轉包如何區分,還是存在一定的爭議。每一種法律關係的不同也就意味著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對該三種法律關係的定義及類型做了一定的區分,感興趣的可以閱讀一下。

南陽四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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