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嶽塘檢察:這樣的“好處費”要不得

有人告訴你有筆錢來路不正,希望你幫忙通過刷POS機等方式套現轉移,事成之後給你高額“好處費”,你會願意嗎?要警惕,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對所得贓款予以轉移,收取“好處費”,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1月5日,嚴某某等七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嶽塘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14日,詐騙分子通過發送手機驗證碼的方式騙取了在家中使用“平安好貸”APP貸款的48歲被害人吳某某50000元錢,這筆錢被他們轉入提前準備好的銀行賬戶。被告人嚴某某聯繫到實施上述詐騙的犯罪分子後,由其同夥被告人周某某通過刷POS機轉賬的方式將該筆50000元贓款先後多次轉移至被告人楊某某賬戶中,之後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手機轉賬的方式將贓款轉移至同夥指定的5張銀行卡內。

當日晚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另兩名被告人前往銀行ATM機將50000元取出,並將現金交給被告人嚴某某,幾名被告人均獲得金額不等的“好處費”,剩餘錢款由被告人嚴某某交給詐騙團伙。

現被告人嚴某某等七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嶽塘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嚴某某等七人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錢款,仍為其套現轉移犯罪所得,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警惕高額“好處費”的誘惑,莫為眼前蠅頭小利鋌而走險,觸犯法律必將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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