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岳塘检察:这样的“好处费”要不得

有人告诉你有笔钱来路不正,希望你帮忙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套现转移,事成之后给你高额“好处费”,你会愿意吗?要警惕,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对所得赃款予以转移,收取“好处费”,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1月5日,严某某等七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4日,诈骗分子通过发送手机验证码的方式骗取了在家中使用“平安好贷”APP贷款的48岁被害人吴某某50000元钱,这笔钱被他们转入提前准备好的银行账户。被告人严某某联系到实施上述诈骗的犯罪分子后,由其同伙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刷POS机转账的方式将该笔50000元赃款先后多次转移至被告人杨某某账户中,之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将赃款转移至同伙指定的5张银行卡内。

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另两名被告人前往银行ATM机将50000元取出,并将现金交给被告人严某某,几名被告人均获得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剩余钱款由被告人严某某交给诈骗团伙。

现被告人严某某等七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严某某等七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钱款,仍为其套现转移犯罪所得,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警惕高额“好处费”的诱惑,莫为眼前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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