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醉酒駕車害人害己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總有人以身試法,醉酒後駕駛車輛,害人害己。近日,白水法院審理了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田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8年11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田某在白水縣城東風路某飯店與朋友吃飯、飲酒後,駕駛陝Axxxxx奧迪小轎車,沿東風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綠洲花園酒店T字路口右轉進入東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環路與居苑路十字路口時,與在其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孟某駕駛的無號牌踏板摩托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孟某受傷,摩托車乘坐人祝某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經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8.34mg/100ml;白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案發後被告人田某付給被害人損失513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肇事後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部分賠償被害人損失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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