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老人疑骑车撞伤男童,离开被阻后猝死,家属索赔40万。这事你怎么看?

风雅俊逸


该案孙女士不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新闻可以知晓孙女士试图阻拦死者的原因是因为死者撞伤男童之后,试图离开现场,而作为目击者的孙女士进行阻拦的行为并不违法,也符合常理。通过新闻中展示的数段视频也能够证明被阻拦之后死者曾对孙女士有大声辱骂,情绪激动的表现,最终的死亡原因也是心脏骤停猝死。

从这一点来看只有孙女士存在不法行为与死者心脏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很显然个人认为孙女士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其仅仅是出于制止死者离开现场所做的阻拦行为,这个行为合法合理,故而对死者的死亡不负责任。

起诉状内容逻辑混乱,条理不清晰。

有兴趣的可以完整看下对方提交的起诉状内容,就个人职业习惯来看,该文书内容逻辑混乱,因果关系表述不明,而且很大篇幅内容根本就是没有意义的陈述,严格的来看这个起诉状的内容的质量就不及格,而且部分内容明显是个人杜撰,不是事实。

比如起诉书称孙女士“对郭某恶言恶语争吵”。对此,小区物业保安吴先生表示并无此情况,“她(孙女士)看起来修养很好。但是郭某一直在骂她,还骂了我们。”吴先生还告诉红星新闻,从他介入开始,就基本上是郭某单方面辱骂孙女士,孙女士始终没有回嘴,只是在情绪激动时音量提高了一些。

另外死者妻子也承认起诉书上说受伤孩童为孙某的孩子,确实是自己这边弄错了。此前她一直误会受伤的是孙女士的孩子,是因为她听说孙女士一直在叫被撞孩子“儿子”,直到最近几天她才弄清楚,这个细节其实是个误会,但由于起诉书已经提交,无法修改,所以只能如此。

综上来看,连基本事实都未搞清楚就提起诉讼,无话可说。


麋鹿说法


河南信阳。9月23日晚7点40分左右,孙女士带自己读幼儿园的儿子到小区门口的广场玩。

刚到广场,孙女士就看到一位老人骑自行车撞了一个小男孩。孙女士赶紧扶起了男孩,发现男孩的脖子受伤流血,而这个男孩是自己儿子曾经的幼儿园同学。

孙女士一边通过微信联系被撞男孩的母亲,一边呼吁周围的路人去帮忙找孩子的妈妈,自己留下阻拦郭某。

郭某执意离开,并高声辱骂孙女士。

期间,小区保安曾制止郭某“不要骂人”。

因郭某执意要走,孙女士拨打了110。

报警后,郭某停下自行车坐在了路边。

两分钟后,郭某突然趴在地上。孙女士再次拨打了120。

120急救人员赶到,对郭某进行半个小时的抢救后,宣布郭某死亡。

出警人员问是否做尸检时,郭某的家属拒绝了。


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的传票,郭某家属要求孙女士和物业公司赔偿40余万元,并要求孙女士向郭某家属道歉并张贴道歉信不少于30天。

当天涉事人均有反馈:

1、被撞男童说,一位爷爷骑车很快,把他撞倒了,撞倒后爷爷要走,同学的妈妈扶起他后,拉着老人车头不让其离开。

2、视频显示,孙女士拦在自行车前,双手搭在车把上,不让郭某离开。郭某一直很激动,高声辱骂孙女士。在此期间,小区的保安出现制止郭某“骂人”。

3、小区保安队长介绍,双方发生争执后,夜班两名保安赶到了现场,对郭某多次进行过劝阻。

4、有目击者称,自己听到外面发生争执,到现场看到孙女士用手拦着郭某的自行车车头,郭某言语态度差,一直想要离开。

5、警方当时未将郭某死亡归因于孙女士,只是告诉孙女士,郭某一家情绪激动,应尽量避免在小区里与他们见面。


怎么看这事儿?

一、孙女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肯定,并提倡。

看到幼小的儿童受到侵害,孙女士勇敢的伸出援助之手,对不法行为说“不”。

在肇事者强硬的要逃离时,她没有退缩,一边寻找被撞男孩的母亲,一边阻拦肇事者离开。

寻找男孩的家长和阻止肇事者离开同样重要:因为男孩被撞伤情不明,一旦肇事者逃走,谁也不认识他,再找就难了。

试想一下,自己的孩子在外面玩儿,被人撞伤,自己却找不到肇事者,那是怎样的心情,又给附近的人一个多么不安的心理暗示。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为何当时就非要离开?

逃避责任是能够被听之任之的吗?

从孙女士的行为看,她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是一个敢于负责的人。

保护幼童是社会的正能量,只能弘扬,不能被打压。

二、孙女士有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没有。

我国民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观上有过错是必备条件之一。

孙女士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没有。

她只是让郭某停下,看看被撞男孩有没有问题,她并没有使用暴力,甚至在对方恶语相向的情况下,都没有说过分的言语,何错之有?

无过错则无责任。


郭广吉律师


死者郭某家属索赔40万没有任何道理,孙女士完全可以拒赔。

首先,郭某是有过错的,其过错有三:

1、郭某撞人

郭某在小区内骑车将男童撞伤,他是有一定责任的。

2、郭某逃逸

郭某撞人后应当及时处理事故,不应当逃跑。

3、郭某骂人

郭某被孙女士阻拦后,又开口骂人,这是蛮不讲理的表现。



其次,孙女士的做法正确,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郭某人驾车将男童撞伤后逃走,孙女士进行阻拦,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郭某人又开口骂人的时候,孙女士并没有还口,而是采取报警的方式。

孙女士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正确的,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郭某人的猝死是由于郭某人身体原因造成的,其身体有病,这是内因;而又自己犯错误情绪激动,这是外因。

无论内因和外因,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别人是无关的。所以其家属要求孙女士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要求小区物业进行赔偿,那就看小区物业在管理上有没有责任了。

当然孙女士作为当事人,也可以在人道主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安慰一下家属也是应当的。


法重情深


法海一粟认为,孙女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孙女士是否存在过错。这个案子,原告一方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侵权责任法。而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权利,则必须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在法律上,孙女士是否有过错?一般认定,所谓过错,就是行为人违反了民法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孙女士有何民事注意义务?据报道,死者年龄为57岁。这个年龄并非七老八十的,也没有老态龙钟。因此,在相互争吵过程中,他人并无民事注意义务。

2、本案中的伤害结果与孙女士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赔偿中,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根据题目,在纠纷过程中,孙女士选择了报警,因此,很难判决死者的死亡结果与孙女士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判决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一般人的价值观念,会加重人们行为时的负担。就是说,如果判决孙女士承担责任,那么,基于判决书的价值导向作用,人们如果与他人发生矛盾,只能选择躲避,因为,如是与对方争辩,谁都不知道对方会在争吵过程中发生何种意外。如果是这样,谁还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这样,那种路见不平、仗义执言的人就不会出现了。因为,他们如果仗义了,可能会因此摊上赔钱的大事。

欢迎理性讨论,反对泼妇骂街。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这个问题怎么看,用法律去判断了,其实赔偿结果并不会因为我们的讨论而改变,这种事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但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是有区别的,我们普通大众更是偏向于道德方面去讨论这个事情,而法律的定论会以事情的起因关联性和造成的结果去判定事情的对与错,两者之间有非常大的不一样的地方。


首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的起因经过,然后再来谈论家属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这个事情发生在今年9月23日的河南信阳,一名五岁的小男孩在小区里面玩耍,一位骑电动车的老人快速开过来,撞到了小男孩导致受伤,随后老人想开车离开不理会被自己撞伤的男孩,而路过的当事人看到男孩被撞到脖子处有流血,于是上前拦住撞完人要离开的老人,要求老人等男孩的父母来解决问题。

老人被拦下后开始争执,想开车离开但是被当事人拦住不能走,于是老人情绪激动后破口大骂,两个人争执了一会,最后老人妥协同意等小孩的父母来商讨赔偿问题,于是老人就坐到了石凳上面,当事人孙女士也拨打了110,但是没过多久,老人就倒地不起,孙女士急忙拨打120急救,但是还是没能救回老人的性命。



一个多月以后,老人的家属把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老人的意外死亡负责,要求孙女士赔偿老人家属40万元,本案的开庭时间将在12月12日,孙女士已经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对于这个事情孙女士一肚子的委屈,老人的意外死亡是否是因为孙女士的阻拦造成的,这个成为了这个案件的主要讨论焦点。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来了一个类似的案例,一个老人在医院电梯里面吸烟,被医生制止了以后,回到家中后不久死亡,家属把这个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吸烟者的死亡负责,最后这个医生进行了一些人道主义赔偿,这个案件和现在的这个案件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性质,形成了一种现象,只要死亡了你接触过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当做负责任的对象,至少家属绝对要从这上面捞上一笔才罢休。



现在对于这个案件,以现在形成的社会现象,都不想就知道孙女士肯定会被家属要求赔偿,物业被要求负责,毕竟走路经过家门口摔倒都要你赔偿的年代,对于这种阻拦离开导致老人死在事故现场,家属如果说不追究责任,那肯定不可能,毕竟从老人撞到小孩后想开溜不想负责的行为来看,家属的素质也好不到哪里去,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老人家属找上孙女士要孙女士负责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与错其实我们说的不算,孙女士该不该为老人的死负责呢,被撞小孩的家长在这里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孙女士原本想做好人,但是没想到最后好人是做成了,但是自己却摊上了大事,到底孙女士有没有后悔这样做我们不知道,但是孙女士阻止老人肇事逃逸这个没有错,绝对称得上热心肠。



至于老人的死跟孙女士有多大关系,其实这个我们说的不算,只能说孙女士倒霉了,不过按照这种情况孙女士肯定会多多少少被陪一点钱,个人猜测啊老人死亡的原因十有八九孙女士要负次要责任,在一些人眼中的意思就是人都死了你多多少少得给一点,掏钱求一个平静的生活,不然家属肯定不会善罢甘休一直折腾下去,所以会找一个平衡点,孙女士赔偿一点,但是用良心来说被撞的小孩家属其实也应该为孙女士承担一点,这样才不会让好心人心凉,毕竟事情是因为这个起来的,道德方面来说绝大多数人都觉得死者家属做得不对,但是那又如何呢能改变什么吗,反正可以说孙女士倒霉了赔偿肯定是跑不了,因为有太多的例子作为样板了,只是赔多少而已。


无法超越的足迹


现在的人呐,除了要钱什么脸都不要了~

郭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在法律上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中,郭某因为骑车撞倒了男童,男童的伤势如何,没有交代清楚。从事件描述来看,孙女士阻拦郭某离开,说明撞的应该不轻,起码需要去医院治疗一下什么的,

郭某试图离开,说明其有逃逸的嫌疑,至少有逃避责任的嫌疑吧。孙女士处于正义阻拦郭某离开,郭某对孙女士进行辱骂,二人因此起了争执。孙女士最后选择报警处理,意想不到的是,郭某这个时候突然倒地死亡,死亡原因不清楚,鉴于是老人,突发脑溢血或者心梗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孙女士并未对其施加任何身体伤害,只是选择了正当处理办法-报警!

整个事件来看,很难说明郭某的突然死亡与孙女士或者物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算郭某有心脏病,在孙女士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孙女士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郭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小区物业同样不需要承担责任。

话说回来,如果孙女士知道郭某有心脏病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吗?同样不需要,郭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该非常了解,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做了什么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应该是很清楚的。何况孙女士受到郭某的辱骂,而不知郭某受到孙女士的辱骂。所以孙女士不承担责任。

法院立案发传票说明什么?

法院接受了郭某家属的诉求,为其立案,但立案并代表法院支持,立案仅仅是达到了立案标准而已,只要有合理的诉求,有明确的标的,法院都会立案。所以立案并不能说明什么,传票也不能说明什么。孙女士可以大大方方的去应诉,我想法律会维护正义的。

如今的社会,人命真的是还没有钱重要,抓住一切机会获取最多的钱,是大部分人的想法,至于是否合法合理,总会有各种理由。或许,这是一种另类的致富途径吧!


稀不拉叽


【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儿被讹诈,还是过错在先讹诈老人起纠纷?让证据说话为好!】

#杨律说法#这事儿看了整篇报道及原告的诉状,发现双方的说法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个事实上的差异可能导致事件的责任完全不同!

按孙女士和死者家属的描述,我们得到两种不同的场景:


孙女士:带着儿子刚到广场就看到一位老人骑自行车撞上了一个小男孩。发现男孩的脖子已经受伤流血且认识就开始联系男孩母亲。并阻拦骑车的老人郭某离开。在此期间拨打了110并告诉警方小区发了交通事故。等待警察期间郭某突然趴在了地上,孙女士立即拨打了120。

按孙女士描述的场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老人撞伤孩子要走将导致追责困难,孙女士阻拦及报警完全是在见义勇为,而且当老人身体出现异常后,孙女士也打了120,尽到了职责,并无任何过错。这种情况,孙女士当然不应担责。



死者家属:老人推着自行车准备外出,乱跑的孙某之女撞上了郭某的自行车,孙某见状后不让郭某走,并伙同其女玩伴一起对郭某恶言恶语争吵。争吵二十分钟许时,导致郭某心脏骤停,倒地不起。

死者家属的诉状中描述的则是另一种场景:一个老人推着自行被乱跑的熊孩子撞了,孩子家长不但没管好孩子,还不分青红皂白恶语相向,老人因受刺激发病倒地最终死亡。按这个描述来定的话,孙女士多少都是有责任的。



其实很多案子都是这样,原告和被告的说法可能完全不同,最后该如何定责?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这得看证据了!其实这事儿也未必那么难认定:

1、孙女士称被撞的是别的男孩,而死者家属称是孙女士的女儿撞到了推行的自行车上。撞的是谁应该不难查明。毕竟当天那么多人在场,而且纠纷发生后警方肯定也到场调查了。而且这种地方有可能是有监控的,如果有甚至老人老人是推着自行车还是骑着自行车也能查清。

2、按孙女士说被撞的男孩儿脖子流血了,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无论是是男孩撞到自行车还是自行车撞到男孩,道理老人都不该离场,要么是与对方家长协商,要么是报警由警方处理。

3、在老人要离场孙女士阻拦的情况下,言语是否有失当,相信在场会有很多证人。而且按现在人的习惯,会有不少手机录视频。按目前介绍:孙女士家属提供的数段视频显示,孙女士站在郭某自行车前面,双手推着郭某的车把让郭某不要走。郭某则情绪激动,并高声辱骂孙女士。期间,小区保安曾制止“不要骂人”。这种视频的内容应该是对孙女士相当有利的。


划重点:如果死者家属不能证明孙女士在阻拦老人离开过程中确实有严重不当的刺激性言语,那么按目前情况来看,孙女士阻拦无过错、及时报警及打120也算尽到正常职责,不应认定孙女士有责任。关注这个案件,希望法院早日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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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律师杨文战


陈群律师为您回答,希望帮到您,

您的问题是:

老人疑骑车撞伤男童,离开被阻后瘁死,家属索赔40万元,这是你怎么看?

咱们民族自古就有以死人为大的习俗。通常不说死者的不是。

但是既然讨论这个问题,当他真的不,也不得不说。

他这不跟那个在电梯里吸烟被劝阻后死亡的老头一个样吗?

这个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因为他撞伤了男童,不仅不送医、不赔偿,还逃跑;这是其一错;

在女子主持公道劝阻之后,他不仅不自觉其错,还恶言辱骂女士,这是其二错;

其家属起诉向女士索赔,可见这一家人真是不是一样的人不进一家门。

按理说,其家属行使诉权是在行使宪法权利,没有错;

但是你起诉总不是为了给人闹笑话,你是要维权的。那么难道就不掂量一下,你有权可维吗?

你有损失是不错,但是你的损失不是因为人家侵权,相反,你的损失是你自己侵害他人导致,是你自己本身的身体状况所致,跟人劝阻没有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以后,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你还要白搭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名誉。

并且因为这一闹,证据等于固化了。男童家属如果起诉要你赔偿,你还必须得赔偿不可。当然,你的赔偿以死者的遗产为限。

这样的案件一而再地爆出,可见一些人的心地有多么恶,贪欲有多么膨胀!

他们是非颠倒,善恶不分,凡事以死人为大、甚至挟死亡者要挟他人。

这种风气,真的要刹一下!

期待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判决。


陈群律师


看到此案,首先想到一个比较类似的案件,拿出来供您参考,那个案件就是发生在郑州的“电梯吸烟劝阻案”。

2017年5月2日,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同在电梯的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虽然该案一审判决杨某承担1.5万元,但二审判决予以驳回。理由是“杨某和被劝阻者段某相互之间没有肢体接触,只有口头的劝阻和反劝阻,劝阻是正义行为,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反劝阻者是违法行为人,损害了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从此相同案例中可以筛选出以下有用的信息:

1、被劝阻者所实施行为是否合法。

撞到孩子,在未确认其无任何损伤的前提下,竟然想离开,本身就是有意试图逃避赔偿责任,逃脱法律制裁,不合法的行为,而发现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是可以见义勇为,勇于制止的,这本身就是符合人们日常的公序良俗的。

2、劝阻者有没有不当的劝阻行为。

本案中,劝阻者只是采取了报警措施,未与被阻者有任何的身体冲突,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没有任何过失和不当。如果劝阻者在阻拦过程中有冲撞被劝阻者,导致其倒地摔倒死亡那就另当别论了,至少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

3、希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公正合理。

因为一般毕竟是一方有人死亡,所以有个别法院在审理时,会适当的要求被告承担一部分责任,息事宁人。比如上个案件在一伸时,就要求被告承担1.5万元,但这种判法也助长了某些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毕竟一个判例的形成,会对社会公众起到引导作用,所以希望法院能够慎重决断。

当然,上述案件材料也只是一面之词,至于事实真相是什么?还得有法院进行最终认定。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凤轩墨镜


题主的描述如果是真的,那只能说,这人是被老天收走的。

据说这人年龄才57岁,按现在的说法,还是青年呢。

青年郭某在小区门口撞了小男孩欲逃跑,被孙女士阻拦,据说这位孙女士并不是男童的家长或是亲戚,所以孙女士的行为完全是见义勇为,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可,没成想,这撞人的老青年不但不认错道歉,还对孙女士骂个没完,骂得有多么难听就不细说了,总之就是你多管闲事你吃饱了撑得什么的,这素质的人能吐出什么象牙来。

总之是孙女士听不下去,报了警。没等警察到,老青年骂人骂到激动处,突然晕倒,孙女士忙的,打了110再打120,可,120赶到后,老青年居!然!死!了!

骂人能把自己骂死,这不是自作孽又是什么?

可能是一辈子都不肯吃亏吧,这口气怎么能咽得下。老青年死了,老青年家里还有小青年。千想万想,如果你不拉他,他能骂你吗,如果不骂你,他能激动吗,如果不激动,他能死吗?

还有小区物业,如果你管好这帮女人和孩子,让他们规规矩矩贴着墙走,别让他家里不长眼的老青年撞上,他们的老青年现在还欢蹦乱跳呢是吧。

所以,告去!

只是死了一个人,才要40万,你们家的人也太不值钱了吧,怎么算出来的?自己划分了过错比例吗?

问题是,你自己划分的比例,孙女士和物业认吗?法院认吗?

难说。

咱们试目以待吧,就本题描述的情况来看,孙女士对这位老青年的死,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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