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居住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拆除

【摘要】2017年x區政府實施x街改造項目,涉案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後就拆遷補償數額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x區政府作出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並拆除了涉案房屋。2019年4月1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房屋徵收部門與原告尚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告x區政府作出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該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補償協議,違章建築,拆除

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居住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拆除

徵收拆遷:依法合規


一.引言

未達成補償協議,居住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予以拆除,引發行政訴訟。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梁某某與x市x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糾紛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5行初15號”。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房屋系原告從他人處合法購買,具備居住條件。2017年x區政府實施x街改造項目,涉案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2017年1月3日,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現場核量、登記。後經x區未經登記房屋聯合小組審核,涉案房屋被定為三類,按照《2017年x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住宅建築補償及資助標準》規定,給予每平方米700元的資助。

(二)對於此數額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7月5日,區綜合執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原告於7月1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2017年7月17日,又下達催告書。2017年7月20日,x區政府作出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2017年10月30日,區綜合執法局拆除了涉案房屋。

三.裁判結果

徵收補償時涉案房屋已被定為三類,亦即涉案房屋尚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在房屋徵收部門與原告尚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告x區政府以違反《x市禁止居住區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為由作出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被告x區政府作出的涉案拆除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2019年4月19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

四.討論

(一)被訴行政行為:2017年7月20日,被告x區政府作出《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主要內容是:梁某某在x路x棟側搭建構築物的行為,違反了《x市禁止居住區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x市x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綜合執法局)已於2017年7月5日對其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現已逾期。被告x區政府責成區綜合執法局於2017年7月25日起依法予以拆除。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訴求:涉案房屋系原告從他人處合法購買,具備居住條件。2017年涉案房屋納入x街棚戶區改造項目。2017年10月30日,被告x區政府及區綜合執法局在未通知原告、也未向原告下達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違法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屋內物品均被掩埋毀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在2018年8月16日開庭時發現x區政府提交的證據中有該份拆除決定,原告認為此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本院撤銷被告x區政府作出的拆除決定並承擔訴訟費用。

(三)答辯意見:涉案房屋位於x街棚戶區改造範圍,經x區未經登記房屋聯合小組審核認定,將涉案房屋定為三類,給予每平方米700元的資助。但由於原告不配合,區綜合執法局下達限期拆除通知、催告書並由被告作出拆除決定,拆除時由公證處進行了現場公證,對屋內物品登記後予以拆除。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房屋徵收決定,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並且遵守法定程序。2.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3.徵收拆遷:不得以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實施土地徵收的行政行為。4.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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