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檢務公開,提升案件辦理質量,12月18日,通城縣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對姜某申請國家賠償案進行公開審查和公開答覆。
案件回顧:2007年11月5日,原縣財政局職工姜某向通城縣檢察院投案自首。經查,姜某自同年9月份以來,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提現、轉賬、挪用庫存現金等手段,挪用公款270餘萬元用於非法賭博活動。2008年5月8日,通城縣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9年8月20日,賠償請求人姜某以該院在偵查期間扣押其存款15餘萬元、現金8萬元一直未處理為由,請求該院返還其個人財物。
因本案涉案資金為財政資金,12月18日,通城縣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原辦案人員對此案進行公開審查。經審查,姜某挪用公款270餘萬元,除案發時的扣押款外,餘款250萬餘元全部被其賭博揮霍。通城縣法院和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該扣押款已經作為追贓挽損抵扣了被姜某挪用的公款,在其挪用公款總金額中予以扣除,公開審查一致認為應對賠償請求人姜某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同日,通城縣檢察院將不予賠償決定向姜某作了公開答覆。
“非常感謝檢察機關以及各位人民監督員對我提出的請求的重視,我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沒有意見。檢察機關依法辦事,我向檢察機關尋求幫助的初衷也基於此。”案件當事人姜某在公開答覆後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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