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新約時代我們還要守律法嗎

Emory大學的兩名科學家Andrew Francis和Hugo Mialon寫了一本書叫做《防離婚的婚姻》,其中有個研究結果表明:與從來沒有去教會的夫妻相比,夫妻按時去參加教會聚會的離婚風險減少46%。一個畢業於哈佛大學的研究員Shaunti Feldhahn,也寫了一本書叫《婚姻的好消息》,書中指出:每週參加教會聚會的群體比未參加教會聚會的群體離婚率低27%,教會活動會增加婚姻幸福度,促成出乎意料美好的婚姻和生活。這兩本書都是一般的書,不是基督教的書籍。


另外,加拿大精神病學雜誌2013年4月刊登了一篇論文報告了Saskatchewan大學Marilyn Baetz教授主持的14年跟蹤研究。這個研究發現:那些至少每個月去教會一次的人,相比較從未去過教會的人,得抑鬱症的概率減少22%。這個研究收集了12,583個樣品,來自加拿大全國人口健康調查資料。

從這些研究的結果我們看到,在今天這樣敗壞、危險、混亂、恐怖的世界裡,人怎麼樣能夠經營好婚姻,人的心靈怎麼樣能夠健康,出路就在教會里。耶穌基督的教會在這個世上就是一盞燈,就是一條道路,就是我們人類的希望!一個人來到教會不等於就信主了,而信主的人如果不追求或者不是持續地追求,也極有可能不會有改變,不能結出生命的果子來。但是,我們能來教會就是一個神的恩典,能夠在主裡面領受神的話語,就會給我們帶來益處了。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羅馬書第7章,和大家分享的信息題目是“按著心靈的新樣”。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died to the law)……”(羅馬書7:1-4a)

這裡的“明白律法的人”是指當時的猶太人,他們熟知律法,以為靠自己的力量可以行出神的律法,而且覺得自己靠著行律法,活出律法的要求就可以得救。使徒保羅是針對有這樣的思想、這樣的觀念,或者對信仰是這樣認識的那些人,然後他說到神的律法裡面,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所以離婚是神所恨惡的,除非死可以把婚姻裡的兩個人分離。一方死了,這個婚姻的律法就無效了,另一個人就脫離了這個婚姻的律法,就可以再婚。如果沒有死,婚姻的約束永遠在人身上,人就不能脫離這個律法的要求,這是神的心意。用這個例子來說明,律法管人是在人活著的時候,我們必須在律法上死了,才能脫離律法的約束。

什麼是律法?律法的英文是Law,和我們的法律是同一個字,在聖經里根據上下文和背景有不同的意思。它可以指摩西五經,就是聖經最前面的五卷書,叫律法書或稱為律法。也可以指整本聖經,“神的律法全備”,聖經是神的話語,是全備的,可以甦醒人心,給我們智慧。又可以指神藉著聖經啟示我們的所有律法命令或者誡命的總稱,就是神給人在道德行為上應當遵行的規定,主要以十條誡命表達出來:

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製作敬拜事奉偶像。

不可妄稱神的名。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當孝敬父母。

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作假見證。

不可貪婪。

主耶穌把十誡,把神的律法歸結在一起,就是要“愛神,愛人如己”。

馬太福音22章37-40節:“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儘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誡命就是神的律法,誡命和律法是互用的。羅馬書13章8-10節:“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這段經文把所有的律法和誡命歸成一個字,就是愛。那麼,為什麼說我們在律法上死了?我們先從律法與我們的罪的關係來思想。

(一) 神借律法定罪,審判人的罪

羅馬書3章19節: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神是用律法來定我們的罪,來審判人的罪。約翰一書3:4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罪是什麼?罪就是違背神的律法。通俗一點說,就是沒有按照神的話去做,沒有順從神的話。我們每個人都沒有活出神要我們活出的愛,沒有全心全意的,盡心、盡力、盡意地愛神,我們也沒有愛人如己。神就用律法來定我們的罪,來審判我們,所以律法就成為在我們人身上的咒詛。我們是被律法咒詛的,藉著律法,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二) 律法使人知罪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馬書7:7)

律法是一面鏡子,照出我們的罪。就像我們今天如果懷疑自己得癌症了,要去做檢查,做一個核磁共振(MRI) 掃描一下,看我們裡面是不是癌。如果真得了癌症,我們不能怪核磁共振這個儀器,是我們有病,它照出我們的問題了。這個核磁共振就相當於神的律法。所以,律法不是罪,不是壞東西,它是讓我們知罪的。羅馬書3章20節:“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是神對我們的要求,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著自己的行為行出律法來達到神的要求,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的、完美的。所以,律法讓我們知道什麼是罪人,神也藉著律法定罪我們。

(三) 罪因律法更顯出惡極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馬書7:13)

這段經文進一步告訴我們:罪因律法更顯出它的惡極來。這裡“那良善的”和“誡命”都是指律法。是律法叫我死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罪真是惡極了,它不僅僅讓我們犯罪,而且它還可以藉著律法使我們犯罪,犯得更嚴重。

(四) 罪因律法在我肢體中發動惡欲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羅馬書7:5)

我們屬肉體而不屬靈的時候,就是我們順從肉體的私慾罪性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讓我們的身體去犯罪,犯罪的結果就是死亡。

(五) 罪藉著律法在我裡頭髮動貪心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髮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羅馬書7:8)

這是進一步解釋罪怎樣因律法讓我們犯罪,以致我們要承受死的後果。沒有律法的時候,罪就好像沒有發動什麼,沒有行出來;反而有律法了,罪竟然可以藉著律法來叫我們的惡欲貪心發動起來。簡單地說,罪就是使用我們悖逆的心,它讓我們知道什麼不該做,然後我們就更想做。

有一個旅館建在水邊,第一層樓的每個房間都有陽臺,陽臺下面就是水。旅館開始營運時,就在一樓每個房間的陽臺貼上標誌:“禁止釣魚”。過不久經理就發現,每個住在那裡的人都在陽臺上偷偷釣魚。最後,經理就把“禁止釣魚”的牌子全部拆下來;因為人看了那個牌子,反而就想去釣魚。就像家裡有一個藥盒子擺在高高的櫃子上,貼個條子說“小孩不要碰”。結果小孩一看見,就想,哎喲,不讓我碰的,肯定是個好東西,他就要去拿。因為人生性就是悖逆的,就是不聽神話的;神越說這個不能做,我們就越有好奇的心,而且有更大的慾望去做。罪就是這樣,它藉著神的律法來發動我們的貪心,發動我們的惡欲,讓我們去做違背律法的事情,所以說,罪是惡極了。

(六) 罪藉著律法引誘我,叫我死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羅馬書7:9-11)

以前沒有律法我本來是活的,但誡命一到,罪就藉著誡命來使我犯罪,犯罪的結果是,我就死了。本來誡命是個好東西,讓我們知罪,讓我們悔改;但是罪是非常惡的,惡到極點,它竟然可以趁著一些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讓我犯更多的罪,最後殺了我,給我帶來死。

在馬太福音23章裡,主耶穌特別指責法利賽人。法利賽人知道律法,卻用律法來犯罪。他們自以為義,老是用神的話語來論斷別人,來定罪別人,來批評別人。所以主耶穌說他們能說不能行,只是把重擔壓給別人。今天很多人信主了,讀了很多神的話語,知道律法了,對別人的要求一下子就提高了,就要求別人,你應該這樣,你應該那樣,你不按神的心意。所以好多人信主後,關係好像更難處了。因為以前還不知道神的心意,現在知道了,就用來要求別人,期待別人。

罪就是這樣藉著律法來使我們被引誘,發動我們的貪心惡欲,我們用律法,用神的話語來判斷定罪別人,審判別人,沒想到這就是犯罪,就是今天的新法利賽人!雅各書裡面說,神的道,神的律法就像一面鏡子,照出我們自己的本像,讓我們悔改,讓我們跟著神的話去行,是要改變我們自己,不要拿神的律法去照我們周圍的人,讓我們的人生更痛苦。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 (7:12-13)

律法雖然會被罪使用,讓我們犯罪,讓我們有貪慾,讓我們去論斷別人,但是,叫我們死的不是律法,是罪。律法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是神的恩典。它不僅僅要讓我們認罪、知罪,更要讓我們看到我們必須改變,我們必須得救,把我們引導到基督那裡使我們來到神面前。加拉太書3:24節說: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老師,它要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讓我們能夠信主,能夠靠著主來改變,使我們因信稱義。

新約時代我們還要守律法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