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证券法修改︱委员:会员制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应归国家所有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应不应该归会员所有?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时,朱明春、刘修文、史耀斌等与会人员都谈到这个问题,认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系国有资产,不宜在法律中规定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

对于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草案第10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完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朱明春表示,101条的上述规定采用了国际惯例,但是中国的情况不同,“证券市场发展起始点不一样,我们起始就是依凭国家公权力和国家的信誉,交易所发起人、会员多数都是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种特许经营,积累起来的大笔资产都是几百亿,资产的性质说是会员所有,又不能分配,也很难使用,现在交易所自己投资除了建交易场所也不好用,实践中也是毛病,理论上也不太清楚”。

他建议将101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的资产和财务监管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不要再强调会员所有制,因为积累的资产应该算是凭国家公权力和特许经营积累的,应该算是国有资产”。

刘修文、史耀斌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应改革完善证券交易所资产和财务制度,将101条中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修改为“证券交易所的资产和财务监管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刘修文解释说,“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名义上为会员制,实质上是支付进场交易的成本,不是资本性投资。同时,交易所收取的业务费用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收入,累计形成的资产应当归属国家所有,不宜在法律中继续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史耀斌也表示,“我们的证券交易所名义上是会员制,实际上是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垄断开展业务的,会员初始缴纳的交易席位费,从本质上讲是支付进场交易的成本,不是资本性投资。同时交易所所收取的业务费用,本质上是属于特许经营收费,所以累计形成的资产应当归属国家所有,不宜在法律中继续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刘修文还谈到,现行证券法第46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目前,证券交易所还存在资产和财务监管缺失、投资和资金使用不规范、有钱‘任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资产和财务的外部监督,健全制度,鉴于财政部门是主管资产和财务的职能部门,建议明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证券交易所的资产和财务监督办法’。”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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