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警示!長汀金龍稀土大門路口一輛載有孩子的摩托車與貨車碰撞,人和摩托車都撞飛了

2019年11月21日8時10分許,賴某銘駕駛閩F****8號二輪摩托車後載其兒子賴某文從長汀縣策武往長汀城區方向行駛,途經事故路段左轉彎時連續變更機動車道,與左側車道同向行駛由王某華駕駛的閩F****3號輕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賴某銘、賴某文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警示!長汀金龍稀土大門路口一輛載有孩子的摩托車與貨車碰撞,人和摩托車都撞飛了

警示!長汀金龍稀土大門路口一輛載有孩子的摩托車與貨車碰撞,人和摩托車都撞飛了


事故責任

  賴某銘駕駛車輛左轉彎時連續變更機動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及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過錯之一,應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王某華駕駛車輛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且疏忽大意,未及時發現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避讓,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過錯之一,應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長汀交警微發佈 長汀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