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英國“怡口蓮”告廈門“怡口蓮”侵權,獲賠243萬餘元

海淀法院16日通報,審結了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起訴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一審認定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賠償243萬餘元。

怡口蓮:索賠300萬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訴稱,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領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蓮公司生產、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蓮”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譽的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怡口蓮公司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的裝潢與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品的裝潢也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吉百利公司請求判令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被告怡口蓮公司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怡口蓮公司稱,“怡口蓮”商標雖然於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但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具有合法基礎,不具有可歸責性。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公司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於類似商品,怡口蓮公司未與吉百利公司商標進行傍靠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損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准註冊的“怡口蓮”商標,企業的商號主要識別部分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慣例,企業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並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構成知名商品以及產品的裝潢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該裝潢屬於行業慣常設計,也非法律意義上的“特有裝潢”,怡口蓮公司米果產品的包裝設計整體有較大的區別,已經盡到了合理避讓的義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四大爭議焦點令“怡口蓮”勝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有四項爭議焦點。

首先,“怡口蓮”標識使用行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標權。

“怡口蓮”曾為怡口蓮公司的註冊商標,於2012年獲准註冊,於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故判定怡口蓮公司對“怡口蓮”標識的使用行為應當區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後兩個時間段。

在案證據顯示,“怡口蓮”標識被認定無效後,依然公開銷售,並在產品上突出使用“怡口蓮”標識。“怡口蓮”與“怡口蓮”在文字構成、讀音、呼叫以及含義上完全相同,因此,在2019年9月20日之後,怡口蓮公司繼續使用“怡口蓮”標識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法院認為,在9月20日以前,怡口蓮公司註冊、使用“怡口蓮”商標,也具有主觀惡意,屬於模仿 “怡口蓮”商標,具有攀附“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故意。特別是在其商標無效宣告程序期間,怡口蓮公司還分別申請註冊“怡口蓮”“怡口蓮滿滿的愛”等九枚商標,可見,怡口蓮公司主觀惡意明顯。綜上,怡口蓮公司對“怡口蓮”標識的使用行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法院認為,怡口蓮公司使用“怡口蓮”作為其字號、使用相關裝潢等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賠償數額,因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吉百利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者怡口蓮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高的市場價值、怡口蓮公司具有明顯攀附吉百利公司商譽和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怡口蓮公司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怡口蓮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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