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地鐵“遲到證明”值得探索

在很多有地鐵的城市,乘坐地鐵上下班是很多市民的出行選擇。因為,相比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地鐵不堵車,準時性非常高。不過,由於下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地鐵遭遇信號故障、列車故障、臨時限行等特殊情況,發生地鐵晚點事故又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地鐵晚點事故,一些掐著時間點出行的上班族考勤就成了問題。

顯然,因地鐵晚點事故造成的上班族遲到,主要責任不在職工個人。根據大多數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職工遲到會被給予扣工資等處罰。如果因地鐵晚點導致職工遲到被單位處罰,這對上班族而言,難免有點冤枉。對此,有的地鐵公司會給乘客出具地鐵晚點道歉信,充當“遲到證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讓因地鐵晚點而遲到的上班族免於處罰。對上班族來說,地鐵公司出具道歉信,是一項很有必要的人性化服務。不過,地鐵晚點道歉信能否真正作為“遲到證明”,還要看單位是否認可,這需要相關部門協力推進。

對於地鐵晚點事故造成的上班族遲到,主管部門和地鐵公司應多為乘客做一些考慮。一方面,地鐵公司出具“遲到證明”應當成為一種慣例,只要地鐵發生晚點事故,地鐵公司就要及時向乘客提供“遲到證明”,在“遲到證明”上面清晰記錄地鐵晚點的初步原因,發生的具體時間段以及相關道歉內容等信息。目前,國內一些城市已經做到了這一點。另一方面,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與人社部門合作,以立法形式明確“遲到證明”的法律效力,倒逼用人單位認可“遲到證明”,免除對因地鐵晚點造成遲到員工的處罰。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高都鎮洪溝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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