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新形勢下互聯網運營的刑事責任風險——對兩個互聯網刑事司法解釋新規定的解讀

文/陸元輝 張娟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 《財富時代》雜誌特邀作者


過去的一個月,國內最重要的新聞應該就是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於互聯網行業而言,結合上個月的幾個重要刑事司法文件來看,會更容易理解國家未來在互聯網治理中的新形勢。

國家互聯網治理的新高度


201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七部分“堅持和完善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鞏固全體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的要求。
結合稍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臺的兩個互聯網領域刑事司法文件,一個是2019年10月21日起實施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文件明確將利用網絡實施的刪貼、侮辱騷擾他人、強迫交易、敲詐恐嚇、編造虛假信息等作為黑惡勢力犯罪活動進行打擊處理。另一個是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網絡信息活動罪幾個犯罪認定的定罪標準。可以看出,掃黑除惡在中央層面是被當作“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的政治決策,而網絡空間被專門納入掃黑除惡的範圍可見其受重視程度不言而喻。

新形勢下互聯網運營的刑事責任風險——對兩個互聯網刑事司法解釋新規定的解讀


互聯網運營主體的刑事責任強化


從決定的文義理解上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當然包括行政管理和刑事懲罰,而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進一步而言,目前對於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的要求,在文字描述上為“落實”而且“明確”,這就意味著,當前對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的責任,並不是責任承擔方式不明確,而是責任承擔有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實施的問題。
具體結合網絡運營主體刑事責任來看,早在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就提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的論斷,緊接著2015年8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違法信息傳播、用戶信息洩露、刑事案件證據毀滅等的行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設立網站、發佈信息的行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納入刑事追究的範圍。


但客觀上,由於刑法本身的規定較為概括,以及社會認知和司法執行層面更多將這三個罪名在保護公民信息層面討論,幾年來,該三個罪的實際懲罰的案例非常少,特別是針對各類運營主體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公開案例還不及兩例。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才會有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的第二天,就有對應的刑事司法文件生效,來具體強化互聯網運營主體的刑事責任:
首先,將之前非常概括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十分具體簡明地指明為:提供“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提供“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基本概括了網絡基礎服務、商業服務、公共服務三個維護的經營主體。
其次,非常明確地點明瞭前述主體造成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或傳播非法視頻的其他信息兩千個以上,或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或者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傳播違法信息的,或者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行為屬於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應追究刑責的情形;明確了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或者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致使其他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行為屬於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應追究刑責的情形;同時也明確了網絡運營者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致使信息網絡服務、網絡設施被用於實施網絡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網絡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等情況也屬於刑事追究的範圍。

再次,確定了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網絡從事犯罪活動,或者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或者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一百條以上,或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或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或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的,均可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最後,確定了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等七種屬於明知他人利用網絡進行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的情形,同時確定了,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幾種情況,就可追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互聯網運營刑事責任風險應對


從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國家“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的治理目標,結合新推出的相關網絡犯罪規定看。實際上,我國對於互聯網運營的刑事責任,已經從只是簡單要求網絡經營者自己不要實施侵入計算機系統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的相關行為,擴展到網絡經營者需要對自己為他人提供的網絡服務的內容本身的合法性負有刑事風險審查義務。


一方面,對於各類互聯網經營主體,必須要投入更多的經營資源和力量,進行日常服務的刑事合法性審查,例如之前各類視頻網站要匹配資源審查視頻內容是否違法一樣,未來各種社交類、技術類經營主體,也需要投入大量資源來審查自己的服務對象,是否可能利用自己的服務進行違法犯罪,並且,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
一方面,此種刑事責任要求的強化,特別是對於網絡信息內容審查義務的刑事責任強化,必然會強化頭條、抖音、快手等大眾創作的大型網絡平臺對自己平臺生產內容的審查標準,這將可能一定程度上倒逼自媒體創作者不斷強化創作內容、傳播方法的合規性。
綜上,國家網絡治理的決心是堅定的,目標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刑事治理手段,解決網絡亂象這一治理預期也是必然的,網絡運營者必須對此形成應有的準確認識和充分應對準備,否則,必將陷入巨大的刑事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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