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安局将人刑拘后报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后意味着什么?

HR175290506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介绍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三种分类,进而再解释意味着什么。具体分类如下:

1、关于法定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2、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根据上述分类对照问题可知,问题所示问题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那么证据不足不起诉意味着什么呢?

简单而言,你可以认为是无罪,因为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证明嫌疑人有罪的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那么没有达到该证明标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能起诉到法院,也就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书。

本月办理的一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结果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广州张律


不起诉只是暂时的,有足够的证据可再起诉。

公安局将人刑拘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公安局需要把人放了。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会把案件退回公安局,重新侦查收集证据,如果第二次移交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那么此人就真的被无罪释放了吗?

情况并不一定

有案例

甘肃一男老师趁学校停电的时候,在宿舍里强制猥亵一女学生,导致女学生得创后应激障碍症,女学生要求学校为她作主,开除或调离涉事男老师,但是该校校长却认为涉事男老师教学经验丰富,不肯把该男老师调离或开除,教育局也不处理,后来女孩报警,警察把涉事老师带回派出所调查,期间涉事老师承认了强制猥亵事实,被警方以猥亵罪行政拘留。

事实上,该男老师的行为是强制猥亵,触犯了刑法,女学生认为警方的处罚过轻,申请的行政复议,该区检察院认为涉事老师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交由区公安局审查,公安局审查后,案件移交给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以事实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

而后,女学生申诉到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同样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久后,该女学生在百货大楼跳楼身亡,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

这事件曝光后,省检察院认为该老师行为触犯刑法,并重新受理了此案,撤销了之前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交由区检察院对涉事男老师提起公诉,涉事男老师已经被检察院逮捕。

目前已经过去了半年了,还没有审判的消息。

不管如何审判,女学生已经不在了,这个结局她生前一直想看到,但是永远都看不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这个新闻,不知道的可以自行百度。

所以,做了坏事的人,不要以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就可以逍遥法外,正义迟早会来临的。


鬼谷纵横


意味着什么?

依我之见一一

1,这意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己经侦查终结并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并非有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给犯罪定罪送进班房;

2,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就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丶认真把关,构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就必须起诉,而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诉,而不能牵就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起诉意见,并依法该作不起诉决定的,就依法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3,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终结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程序就到此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未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就不得对该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量刑;

4,…还意味着N种意义…

当然,如果该案经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诉决定,还意味着该案件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今后侦丶检机关找到关健证据合符起诉条件的,仍可以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重新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权的有力举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唐先明75443043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属于无罪的不起诉,而不是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不起诉。

这种类型的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将会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那里挂一年,然后撒销案件,不了了之。

这种类型的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是不是永远高枕无忧了呢?

未必。

就以本人以前办的一个当事人涉嫌运输毒品的案件为例。

这个当事人涉嫌将一批毒品藏在音箱里,通过物流公司,邮寄到外国。

谁知道,才第二天,公安机关就把这批音箱扣下来了,并在当天就抓获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口供里,明确承认这批音箱是她联系物流公司邮寄的,明确承认快递单上的字是她写的,物流费用是用她的银行卡支付的。

为什么要寄这批音箱到外国呢?她的说法是为了帮助同居的舍友寄的。

但是她明确否认知道音箱里面藏有毒品,以为邮寄的仅是音箱。

随后,公安机关提取了她的生物成份,并从毒品的包装上提取到了与她的生物成份一致的指纹,你说你不知道音箱里面有毒品,但是毒品包装上有你的指纹,你怎么解释呢?

阅卷之后,本人发现这些毒品有好几层包装,公安机关只是说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出指纹,但没有明确是在哪一层检测出来的,如果是在外包装上检测出指纹,只能证明她接触过外包装,但是接触过外包装不代表她知道包装里面是什么东西啊。

考虑到这一点,于是写一份申请书给检察官,申请检察官核实一下是在哪一层包装上检测出指纹的,这个检察官十分负责,真的联系鉴定人员去核实了,发现是在第三层检测出指纹,而不是在最底层。

接着,本人去看守所见她,向她核实这些包装是放在那里的,平时有没有机会接触到它?她的回答是这些包装平时就放在客厅里,她与两个舍友一块住的时候,是她负责清洁卫生的,在打扫清洁时,她看到客厅很乱的话,就会整理一下,可能是在整理客厅时碰到了,所以有她的指纹。

了解清楚,马上与检察官联系,提出:

1.由于不是在最内层检测出指纹,不能证明当事人知道里面有毒品。

2.当事人为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提供了合理解释,即可能是在打扫卫生、整理客厅杂物碰到的。

3.本案中,她的两个舍友,逃逸了,这说明毒品极其可能是她的舍友的,不然,她的舍友不会逃逸。关于她本人是否真的知道音箱里是否藏有毒品,要等抓到她的舍友,才能确定。

检察官听了本人的意见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没法完善证据链条,只好不起诉了。

然而,她真的安全了吗?

未必。

她之所以能够不起诉,那是因为证据存在问题,一时无法完善证据链条,只好暂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其释放。

如果某天,抓到她的两个舍友了,这两个舍友一致供认她是知情的,那么,公安机关肯定会马上重新抓她,重新将她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如僧


提问者的问题中漏掉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批捕。按照正常的程序,公安局出于侦办案件的需要,会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在进行进一步侦查,掌握了相关证据后,会整理好卷宗,直接送到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大家记住一点就可以了,三十七四十五,不是回家就逮捕。这就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面临两个时间节点,三十七天和四十五天。三十七天的时候,按照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的工作流程,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检察院复核案件后,就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批捕后,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的另一个科室:起诉科。在这里,检察官会对案件再进行复核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了,案件就会送到法院,相对不起诉,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罪行不足以判刑,可以不判刑,犯罪嫌疑人可以释放回家了。这个时间节点是刑拘之日起的第四十五天。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情复杂,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时候,可以在批捕之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相关证据后,再报送检察院,走前面的程序。


李飞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有三种情况: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对于这样的情形,简言之,就是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所以不能起诉。

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实仍旧不清,证据仍旧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提起公诉。


郭广吉律师


要认清是不诉还是退增,应该经过一年的时间,第一次退增是因为检察院核实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并回答检察院第一次退增的疑问,这个时间是4个月,检察院传唤你大概需要一个月,退会侦查最多期限三个月,退回后公安就检察院的问题再次提审你,不要在意他们的态度,因为被退肯定是气急的,光明正大就行了,大概一个星期后或15天公安会再把你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发现你有更多证据或还有很大瑕疵的话要准备二次退增,二次退增也是需要公安补充瑕疵证据,态度肯定更不好,光明正大抓住机会,再打回检察院你再出示新的证据和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瑕疵多,检察院需要讲此案组织会议并上报上级检察院,如果会议投票通过你是遭人陷害或侮蔑那就等上级检察院批准不起诉决定书,最后此书由检察院下达于你本人。这整个时间约9-12个月,此后原告和公安可以上诉到上级检察院,交上级检察院申诉部门调查审核,也许会闻讯也许不会,如果案情没有异议,维持不起诉决定你就没事了,如果决定重启调查你还有可能被送往法院。如果送往法院律师才有用,前期不用花冤枉钱了。申诉时间受理到经办做出最终决定的时间是一年。


mj47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种情形:

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之一,一般只有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犯罪人才会进入诉讼程序,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经检察院两次退补,公安机关两次补充证据之后,仍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犯罪的,检察院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做出之后,意味着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无罪。


西安法律观察


问题并没有把程序交代清楚,刑拘后的下一步并非报检察院起诉,而是报检察院批捕,批捕之后才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提出问题的人可能没有搞清楚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概念,所以针对这种可能性,陈律师将对两种情况给予回答。

第一,刑拘后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首先得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再决定是否继续侦查,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本案经过继续侦查后,本案达到起诉的条件,有权利直接向检察院的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即我们所说的(不捕直诉)。当然,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会尊重检察院的决定,结束对本案的侦查。

第二,刑拘并批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不会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因为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所以一般检察院会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当然,如果退回后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有可能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最多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该刑事案件终结。如果受害人或者侦查机关对于该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陈豪俊律师


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刑拘后不知道有没有逮捕,如果逮捕的话,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局是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的,只不过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再把人关到看守所内了。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是错案,只能说公安局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支撑所起诉的罪名,检察院不予以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所说的事实不清。

检察院将案件退给公安局,公安局还是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制。这个期间,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者案件事实查清,检察院还是会起诉的,如果犯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检察院还是会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后就是法院开庭审判了。

当然,如果在两次补充侦查期限内还是不能将案件查清,那么,该起案件就会转为治安案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前期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刑事强制措施也会被解除,治安处罚程度相比较刑事审判就会轻很多。

如果公安机关办案期间有违法违纪现象或者错拘等情况,还可以提出国家赔偿,如果前期被逮捕,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

好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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