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职场维权必知之约定无效系列:劳动者别被坑了还蒙在鼓里!

前言

职场经历中,几乎每家公司都会与员工签订这样那样的合同或协议,其中有不少条款或约定其实是在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面对这样的合同或协议怎么办?一方面要尽可能避免与公司签订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另一方面已经签了的可以主张该类约定无效等,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3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存在前述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可以考虑提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在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请求单位对自身损失予以赔偿。

02

违约金约定无效

2.1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无效

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前提,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依法都是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即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约定了服务期违约金,约定也是无效的。

2.2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无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劳动者不属于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前述人员,则依法不能约定竞业限制及违约金,即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也是无效的。

2.3其他违约金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之外的无论何种违约金,均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无效约定。

03

劳动合同变更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符合单位可以单方变更的法定条件时,变更必须经劳动者书面确认或以实际履行变更来确认。如果劳动者既未书面确认,也未以实际履行确认,则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变更约定如果存在前述1.1中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劳动者可主张并请求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04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约定无效

我们在前期文章《企业与员工不能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附案例解析)》中已经指出:

企业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对于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通过逐条逐项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第四十八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质上是禁止了企业擅自与员工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05

用人单位处罚权约定无效

职场实践中,一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降职降级、降薪、解雇等处罚。该类处罚在劳动争议裁判实践中,多数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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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律师,中国科学院硕士,资深人事法务管理专家,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过人事法务管理咨询服务,曾担任人力资源总监、管理咨询项目总监多年,近20年人力资源管理及人事法务管理工作从业经历,尤其擅长将劳动法与企业管理进行融合、贯通,以给企业提供的建议和方案专业、高效著称。

曲律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从事过多年企业法务和人事法务出版编辑,在非诉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尤律师,从事过新闻和法律编辑工作多年,对劳动法及人事法务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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