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湖南桃江縣法院重複拘留被執行人 法院生效判決被“懟”

因質疑自己被原告“訛詐”3.71萬元交通事故賠償金,今年25歲的湖南小夥子丁智(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在2014年12月16日的一份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於是,在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行動中,2018年2月27日,丁智被該法院司法拘留15天。3月14日,該院又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在拘留6天后,3月20日,丁智又被桃江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其刑拘。

刑拘13天后,4月3日,桃江縣公安局以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為由,將丁智轉為監視居住。

當天,丁智正準備從桃江縣看守所回家時,卻突然被桃江縣人民法院的一名執行局法官以拘留期未滿為由,將其帶回了拘留所。

同一天,桃江縣人民法院以“查明丁智隱匿財產”為由,決定對丁智司法拘留15天。

就在司法拘留即將期滿之時,4月17日,桃江縣公安局以經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為由,再次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丁智逮捕,關押至看守所至今。

據丁智的家屬反映桃江縣人民法院第一次對丁智採取司法拘留並沒有送達拘留決定書,甚至連口頭通知都沒有。法院作出司法拘留決定的理由是什麼,家屬並無從得知。

丁智的委託律師廖曜中在接受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採訪時指出,桃江縣人民法院將司法拘留和刑事措施同時並用,並對被執行人進行重複司法拘留,是“無賴式”的司法措施,屬於全國首創的“桃江式”行動。

廖律師認為,桃江縣法院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無限擴大,無限上綱上線,“多次重複拘留違背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宗旨,是歪曲法律、侵犯公民權利的表現”。

對此,桃江縣法院副院長吳一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回應稱,法律對司法拘留次數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可以重複拘留”。

試車與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時間回溯到2014年2月1日(大年初二),21歲的丁智無證駕駛新購的汽車,陪同父母在桃江縣灰山港鎮杜家灣村的路上試車。上坡時因躲避不及,與迎面而來的載人三輪摩托車(無牌慢慢遊)發生輕度碰撞事故,造成三輪車司機鄧雲輝與56歲的乘客文玲玲(乘客為母子倆)受傷。

事故發生後,鄧雲輝因臉部碰撞到摩托車的擋風玻璃出血,被送至就近的桃江縣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二醫院”)治療,共花去2000元治療費用並一次性了結。

文玲玲聲稱與牛田鎮醫院(距離20公里)的夏醫生熟悉,要求送至牛田醫院治療。丁智的父親便送文玲玲去牛田醫院。不料夏醫生已調至桃江縣馬跡塘鎮的桃江縣第三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三醫院”),於是丁智的父親又送文玲玲到三醫院檢查治療。

經三醫院的醫生進行全面檢查,文玲玲並無骨折現象,僅受到輕微皮外傷。醫囑打一針開點藥,休息幾天即可。當時,文玲玲因其他疾病,順便在該醫院開了15副中藥。為此,丁智主動承擔了此次事故中的交通費、檢查費、西藥費及中藥費1200元。

當時正是農曆春節,文玲玲答應此事不再追究。

第二天,文玲玲的兒子劉幫突然提出要去二醫院住院治療。丁智的母親劉樂華認為前一天已經在醫院做過檢查,沒有什麼大事。認為文玲玲又要住院,不合情理,就不同意。

劉樂華對劉幫說:“你媽真心要住院,就去原來的三醫院,去熟悉且又看過病的夏醫生處複查和住院更好,如果住二醫院的話就自己出錢。”當天,劉幫要求摩托車司機鄧雲輝將其母親送去二醫院檢查治療。

經二醫院全面診斷,結論為“右小腿擠壓傷,左膝部軟組織挫傷”。文玲玲住院至2月9日出院,7天費用共計1789.97元。

對此,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曾致電文玲玲的兒子劉幫採訪求證。劉幫說,他自己沒有受傷,只是他的母親受了一點傷。不過,在一審法院的案卷材料裡,卻有劉幫做CT檢查等費用票據。

司法鑑定所作出估價2萬元的手術費

原以為事情到這裡就算結束了——因為文玲玲兩次入院治療,均順利出院,已經醫療終結。

然而,在時隔出院26天后的2014年3月5日,文玲玲又到二醫院複查,未果。3月6日,她到桃江縣人民醫院做核磁共振檢查,結論則變為:右膝關節半月板撕裂,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股骨遠端骨髓挫傷。

同年3月24日,文玲玲在桃江縣三醫院、二醫院正式治療後均未涉及的受傷部位,在既未通知交警,亦未通知丁智一方的情況下,私自跑到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治療,住院10天,花去5355.57元的費用。

中南大學湘雅醫院的出院診斷書結論為:陳舊性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檳下脂肪墊損傷、高血壓2級,高危。診斷書注意事項一欄裡寫著“加強休息注意營養,必要時仍需手術治療,一個月複診”等字樣。

2014年7月7日,文玲玲依據中南大學湘雅醫院的出院診斷書,來到益陽市桃花江司法鑑定所(住所為桃江縣人民醫院內)申請司法鑑定。當天,該所作出了一份“需要手術治療,估計醫藥費1.5-2萬元左右”的《司法鑑定意見書》(2014鑑字第258號)。

該鑑定意見書的檢案摘要寫明:“2014年2月1日被鑑定人文玲玲因乘三輪摩托車與汽車相撞撞傷右下肢等處,經湘雅醫院治療後,仍右膝關節疼痛活動受限”。

但奇怪的是,湘雅醫院的出院診斷書及病歷中,並沒有一字半句涉及“乘三輪摩托車與汽車相撞被撞傷”的內容。

對此,4月2日,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來到益陽市桃花江司法鑑定所採訪瞭解。一名工作人員回應,該鑑定意見書確實有問題,“是鍾升運與胡俊山兩名法醫作出的,估計是鍾法醫年紀大了,沒有注意到一些細節問題。”該工作人員說。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在鍾法醫拿出來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檔案材料裡看到,《司法鑑定委託書》上蓋有“桃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印章,而送檢材料“中南大學湘雅醫院的出院診斷書”並未蓋有醫院的印章。並且,在鑑定委託提供的送檢材料裡,也沒有二醫院以及三醫院的相關住院治療及病歷等證據材料。

此外,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還發現,該份《司法鑑定意見書》,並沒有對文玲玲在2014年3月5日以後去湘雅醫院的檢查、治療內容與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之間的因果關係作出認定。

對於上述問題,鍾升運法醫在接受採訪時稱,被撞傷的文字是申請人自述的,是他自己寫錯了,“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是上級醫院,我們肯定相信他的診斷。”但對於其他問題,鍾法醫卻不置可否。

一二審法院判決書多處存疑

2014年7月7日,文玲玲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受理,審判員為魯躍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

同年8月28日,該案第一次開庭時中途被宣佈休庭,擇日再審。9月23日,在第二次開庭並沒有通知被告方參加的情況下,桃江縣人民法院偽造了一份被告到庭參加開庭的筆錄,在當日作出一份《民事判決書》(2014桃民一初字第883號),判決被告丁智賠償原告文玲玲在交通事故中各項損失3.71萬元。

判決內容顯示,丁智負交通事故的全責。丁智的父母感覺被原告“敲詐勒索”,於是請律師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16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丁智在一審時缺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等為由駁回了丁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丁智申請再審,2015年9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丁智的再審申請。

“三輪摩托車的駕駛者鄧雲輝也是無證駕駛,理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此,丁智的母親劉樂華告訴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一審時,她並沒有聘請律師,認為這只是一件簡單明瞭的“虛假訴訟”,認為法院一定會公正判決。

但事與願違。劉樂華向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解釋,“由於自己不懂法,並不知道在一審時對司法鑑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在一審庭審中,我作為代理人提出原告應該在法庭上出示原始發票及病歷,但魯躍進法官卻幫原告說話,稱這次開庭沒有帶來,第二次開庭再帶來。”

“可是我們再未有一審第二次開庭的機會。在一審案卷中雖有第二次開庭記錄,但都是偽造的記錄,因為法官根本不通知我們出庭,公然違背審判程序。”劉樂華說,桃江縣人民法院嚴重偏袒對方。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採訪發現,對於該起糾紛,丁智及其母親認為自己被文玲玲“訛詐”。

劉樂華認為,文玲玲在中南大學湘雅醫院住院的診斷證明跟桃江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的診斷證明,所在的受傷部位都不同。“湘雅醫院的診斷部位不是被車碰擦中造成的。”

對此,4月28日,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來到桃江縣第二人民法院採訪瞭解。該醫院一位不願具名的醫生稱,受傷部位明顯不同,“文玲玲在當時的受傷情況,病歷都寫得很清楚,沒有什麼可爭議的。”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瞭解,一審庭審時,原告文玲玲並沒有提交她在桃江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原始病歷等材料。劉樂華說,法庭上也沒有桃江縣第二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歷讓其複印,“後來是我自己跑到二醫院要求複製病歷證據”。

“在二審中,我們的代理律師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但二審法官對此置之不理。”劉樂華說,判決的賠償費用雖然只有3.7萬元,她們全家也都賠償得起,“我們只是認為對方故意製造假證據,提起虛假訴訟。而法官又故意幫原告辦人情案,我們心裡當然不服。既然法庭上都沒有原始票據病歷,肯定涉嫌造假。”

廖律師指出,一二審法院都沒有查清中南大學湘雅醫院的檢查、治療的內容與該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傷的因果關係以及關聯性,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認定,這明顯是缺乏事實根據的判決。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還了解到,再審開庭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問丁智,為何缺席一審第二次開庭?劉樂華回答說,自己根本沒有接到法院通知。但未能引起再審法官的重視。

“這種違背程序未經質證的證據依然被再審法院採納。”劉樂華告訴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她告訴再審法院的法官,指出一審的主要證據並沒有原件,因此要求對方出示原件,“再審法官說不審這些,原件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南大學湘雅醫院的出院診斷書顯示,“必要時仍需手術治療,一個月複診”,但作出司法鑑定後,再到一審、二審直至再審結束時的2015年9月28日,文玲玲既未複診,亦未作手術。迄今為止,也未有相應的醫療費支出的證據。

“這等於是《司法鑑定意見書》憑空作出了2萬元的手術費的結論,竟然可以獲得一二審和再審的支持。”廖律師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二款明確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以後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多次被重複拘留背後

法院判決書生效後,丁智一直在外打工。2015年7月,丁智的工資卡僅有9000多元被桃江縣法院划走。後來,丁智被法院納入了限制高消費的名單。

2018年2月27日,丁智被桃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了第一次司法拘留。於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丁智被重複拘留的一幕。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調查核實,對於上述丁智被桃江縣法院重複拘留以及存在的其他問題,律師廖曜中曾找到益陽市政法委書記董嵐反映情況。

在桃江縣人民法院,吳一軍副院長告知廖律師,不通知被告人開庭只是小小的“瑕疵 ”。

“這種法官公然參與的造假方式,吳副院長的理由是法官案件多,書記員疏忽了。看來當事人認為該案是虛假訴訟是有一定理由的。”廖律師說,桃江法院的“大錯特錯”就是“小瑕疵”,而丁智的“錯”就全是上綱上線的“大錯”。

劉樂華告訴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桃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吳局長親口說過,第一次司法拘留(內有罰款5000元的決定)確實沒有送達,但她辯稱已經口頭通知。

“根本沒有口頭通知過我們,吳局長說第一次被拘的理由是丁智拒不申報財產,這就剝奪了被拘留人的複議權。”劉樂華向記者反映。

廖律師告訴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他指出桃江縣法院沒有通知被執行人要申報財產,但吳局長辯稱,“在2015年就通知了你們村長”。丁智的母親劉樂華當面表示,“村長沒有轉交,也沒有轉告”。

據瞭解到,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3日以丁智“違反申報財產令和拒不執行判決的賠償款”為由,作出了《複議決定書》,維持桃江縣人民法院的兩次司法拘留決定。

不過,蹊蹺的是,丁智的母親只針對第二次司法拘留決定申請了複議,因為她並沒有收到第一次司法拘留決定書。但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把第一次的司法拘留決定一併複議,而複議內容並沒有提及第一次財產申報通知。

“桃江縣人民法院院長曹雪平竟然三次簽字對丁智予以司法拘留。這個院長既不聽取情況彙報,又不核實拘留是否合法,竟然三次簽字司法拘留,把司法拘留當法律兒戲。”5月8日,劉樂華在電話裡告訴

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4月13日,益陽市中院又受理了我們第二次申請複議,一定要討一個說法。”

對於上述桃江縣法院存在涉嫌枉法裁判等方面的說法,4月5日,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曾來到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核實,一名負責接待記者的工作人員稱,“領導說,對於個案,我們法院不接受採訪”。

在桃江縣人民法院,吳一軍副院長在接受採訪時稱,瞭解情況後再向記者回應,但截至發稿,記者一直未得到其正面回覆。

5月16日上午,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致電桃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吳志群局長採訪核實,吳局長稱,她無可奉告,“丁智委託人廖律師清楚情況,你可以問他。”

隨後,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又撥打桃江縣人民法院的孔副院長(主管執行工作)採訪求證,孔院長在電話裡回應稱,他對該案很清楚,認為法院重複拘留被執行人沒有錯,不同拘留是不同的案由,可以分解執行,“以前找不到被執行人丁智,所以現在才執行。第一次拘留丁智不可能沒有送達拘留決定……我現在在開會,你下次採訪來找我,我清楚這個事。”

對於事情的進展,獬豸新聞(ID: zgsbfzzk)將繼續予以追蹤報道。

(記者楊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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