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湖南桃江县法院重复拘留被执行人 法院生效判决被“怼”

因质疑自己被原告“讹诈”3.71万元交通事故赔偿金,今年25岁的湖南小伙子丁智(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在2014年12月16日的一份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于是,在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行动中,2018年2月27日,丁智被该法院司法拘留15天。3月14日,该院又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在拘留6天后,3月20日,丁智又被桃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其刑拘。

刑拘13天后,4月3日,桃江县公安局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由,将丁智转为监视居住。

当天,丁智正准备从桃江县看守所回家时,却突然被桃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局法官以拘留期未满为由,将其带回了拘留所。

同一天,桃江县人民法院以“查明丁智隐匿财产”为由,决定对丁智司法拘留15天。

就在司法拘留即将期满之时,4月17日,桃江县公安局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为由,再次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丁智逮捕,关押至看守所至今。

据丁智的家属反映桃江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丁智采取司法拘留并没有送达拘留决定书,甚至连口头通知都没有。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理由是什么,家属并无从得知。

丁智的委托律师廖曜中在接受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采访时指出,桃江县人民法院将司法拘留和刑事措施同时并用,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重复司法拘留,是“无赖式”的司法措施,属于全国首创的“桃江式”行动。

廖律师认为,桃江县法院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无限扩大,无限上纲上线,“多次重复拘留违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歪曲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表现”。

对此,桃江县法院副院长吴一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称,法律对司法拘留次数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重复拘留”。

试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回溯到2014年2月1日(大年初二),21岁的丁智无证驾驶新购的汽车,陪同父母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杜家湾村的路上试车。上坡时因躲避不及,与迎面而来的载人三轮摩托车(无牌慢慢游)发生轻度碰撞事故,造成三轮车司机邓云辉与56岁的乘客文玲玲(乘客为母子俩)受伤。

事故发生后,邓云辉因脸部碰撞到摩托车的挡风玻璃出血,被送至就近的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治疗,共花去2000元治疗费用并一次性了结。

文玲玲声称与牛田镇医院(距离20公里)的夏医生熟悉,要求送至牛田医院治疗。丁智的父亲便送文玲玲去牛田医院。不料夏医生已调至桃江县马迹塘镇的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于是丁智的父亲又送文玲玲到三医院检查治疗。

经三医院的医生进行全面检查,文玲玲并无骨折现象,仅受到轻微皮外伤。医嘱打一针开点药,休息几天即可。当时,文玲玲因其他疾病,顺便在该医院开了15副中药。为此,丁智主动承担了此次事故中的交通费、检查费、西药费及中药费1200元。

当时正是农历春节,文玲玲答应此事不再追究。

第二天,文玲玲的儿子刘帮突然提出要去二医院住院治疗。丁智的母亲刘乐华认为前一天已经在医院做过检查,没有什么大事。认为文玲玲又要住院,不合情理,就不同意。

刘乐华对刘帮说:“你妈真心要住院,就去原来的三医院,去熟悉且又看过病的夏医生处复查和住院更好,如果住二医院的话就自己出钱。”当天,刘帮要求摩托车司机邓云辉将其母亲送去二医院检查治疗。

经二医院全面诊断,结论为“右小腿挤压伤,左膝部软组织挫伤”。文玲玲住院至2月9日出院,7天费用共计1789.97元。

对此,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曾致电文玲玲的儿子刘帮采访求证。刘帮说,他自己没有受伤,只是他的母亲受了一点伤。不过,在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里,却有刘帮做CT检查等费用票据。

司法鉴定所作出估价2万元的手术费

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算结束了——因为文玲玲两次入院治疗,均顺利出院,已经医疗终结。

然而,在时隔出院26天后的2014年3月5日,文玲玲又到二医院复查,未果。3月6日,她到桃江县人民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结论则变为:右膝关节半月板撕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股骨远端骨髓挫伤。

同年3月24日,文玲玲在桃江县三医院、二医院正式治疗后均未涉及的受伤部位,在既未通知交警,亦未通知丁智一方的情况下,私自跑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住院10天,花去5355.57元的费用。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书结论为:陈旧性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槟下脂肪垫损伤、高血压2级,高危。诊断书注意事项一栏里写着“加强休息注意营养,必要时仍需手术治疗,一个月复诊”等字样。

2014年7月7日,文玲玲依据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书,来到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住所为桃江县人民医院内)申请司法鉴定。当天,该所作出了一份“需要手术治疗,估计医药费1.5-2万元左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鉴字第258号)。

该鉴定意见书的检案摘要写明:“2014年2月1日被鉴定人文玲玲因乘三轮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撞伤右下肢等处,经湘雅医院治疗后,仍右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但奇怪的是,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书及病历中,并没有一字半句涉及“乘三轮摩托车与汽车相撞被撞伤”的内容。

对此,4月2日,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来到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采访了解。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该鉴定意见书确实有问题,“是钟升运与胡俊山两名法医作出的,估计是钟法医年纪大了,没有注意到一些细节问题。”该工作人员说。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在钟法医拿出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档案材料里看到,《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盖有“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印章,而送检材料“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书”并未盖有医院的印章。并且,在鉴定委托提供的送检材料里,也没有二医院以及三医院的相关住院治疗及病历等证据材料。

此外,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还发现,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对文玲玲在2014年3月5日以后去湘雅医院的检查、治疗内容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

对于上述问题,钟升运法医在接受采访时称,被撞伤的文字是申请人自述的,是他自己写错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是上级医院,我们肯定相信他的诊断。”但对于其他问题,钟法医却不置可否。

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多处存疑

2014年7月7日,文玲玲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受理,审判员为鲁跃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同年8月28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时中途被宣布休庭,择日再审。9月23日,在第二次开庭并没有通知被告方参加的情况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伪造了一份被告到庭参加开庭的笔录,在当日作出一份《民事判决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883号),判决被告丁智赔偿原告文玲玲在交通事故中各项损失3.71万元。

判决内容显示,丁智负交通事故的全责。丁智的父母感觉被原告“敲诈勒索”,于是请律师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16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丁智在一审时缺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等为由驳回了丁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丁智申请再审,2015年9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丁智的再审申请。

“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者邓云辉也是无证驾驶,理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此,丁智的母亲刘乐华告诉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一审时,她并没有聘请律师,认为这只是一件简单明了的“虚假诉讼”,认为法院一定会公正判决。

但事与愿违。刘乐华向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解释,“由于自己不懂法,并不知道在一审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在一审庭审中,我作为代理人提出原告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原始发票及病历,但鲁跃进法官却帮原告说话,称这次开庭没有带来,第二次开庭再带来。”

“可是我们再未有一审第二次开庭的机会。在一审案卷中虽有第二次开庭记录,但都是伪造的记录,因为法官根本不通知我们出庭,公然违背审判程序。”刘乐华说,桃江县人民法院严重偏袒对方。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采访发现,对于该起纠纷,丁智及其母亲认为自己被文玲玲“讹诈”。

刘乐华认为,文玲玲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的诊断证明跟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诊断证明,所在的受伤部位都不同。“湘雅医院的诊断部位不是被车碰擦中造成的。”

对此,4月28日,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来到桃江县第二人民法院采访了解。该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生称,受伤部位明显不同,“文玲玲在当时的受伤情况,病历都写得很清楚,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了解,一审庭审时,原告文玲玲并没有提交她在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始病历等材料。刘乐华说,法庭上也没有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让其复印,“后来是我自己跑到二医院要求复制病历证据”。

“在二审中,我们的代理律师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二审法官对此置之不理。”刘乐华说,判决的赔偿费用虽然只有3.7万元,她们全家也都赔偿得起,“我们只是认为对方故意制造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而法官又故意帮原告办人情案,我们心里当然不服。既然法庭上都没有原始票据病历,肯定涉嫌造假。”

廖律师指出,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检查、治疗的内容与该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损伤的因果关系以及关联性,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这明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判决。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还了解到,再审开庭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问丁智,为何缺席一审第二次开庭?刘乐华回答说,自己根本没有接到法院通知。但未能引起再审法官的重视。

“这种违背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依然被再审法院采纳。”刘乐华告诉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她告诉再审法院的法官,指出一审的主要证据并没有原件,因此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再审法官说不审这些,原件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书显示,“必要时仍需手术治疗,一个月复诊”,但作出司法鉴定后,再到一审、二审直至再审结束时的2015年9月28日,文玲玲既未复诊,亦未作手术。迄今为止,也未有相应的医疗费支出的证据。

“这等于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凭空作出了2万元的手术费的结论,竟然可以获得一二审和再审的支持。”廖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款明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以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多次被重复拘留背后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丁智一直在外打工。2015年7月,丁智的工资卡仅有9000多元被桃江县法院划走。后来,丁智被法院纳入了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2018年2月27日,丁智被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第一次司法拘留。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丁智被重复拘留的一幕。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调查核实,对于上述丁智被桃江县法院重复拘留以及存在的其他问题,律师廖曜中曾找到益阳市政法委书记董岚反映情况。

在桃江县人民法院,吴一军副院长告知廖律师,不通知被告人开庭只是小小的“瑕疵 ”。

“这种法官公然参与的造假方式,吴副院长的理由是法官案件多,书记员疏忽了。看来当事人认为该案是虚假诉讼是有一定理由的。”廖律师说,桃江法院的“大错特错”就是“小瑕疵”,而丁智的“错”就全是上纲上线的“大错”。

刘乐华告诉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吴局长亲口说过,第一次司法拘留(内有罚款5000元的决定)确实没有送达,但她辩称已经口头通知。

“根本没有口头通知过我们,吴局长说第一次被拘的理由是丁智拒不申报财产,这就剥夺了被拘留人的复议权。”刘乐华向记者反映。

廖律师告诉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他指出桃江县法院没有通知被执行人要申报财产,但吴局长辩称,“在2015年就通知了你们村长”。丁智的母亲刘乐华当面表示,“村长没有转交,也没有转告”。

据了解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3日以丁智“违反申报财产令和拒不执行判决的赔偿款”为由,作出了《复议决定书》,维持桃江县人民法院的两次司法拘留决定。

不过,蹊跷的是,丁智的母亲只针对第二次司法拘留决定申请了复议,因为她并没有收到第一次司法拘留决定书。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把第一次的司法拘留决定一并复议,而复议内容并没有提及第一次财产申报通知。

“桃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曹雪平竟然三次签字对丁智予以司法拘留。这个院长既不听取情况汇报,又不核实拘留是否合法,竟然三次签字司法拘留,把司法拘留当法律儿戏。”5月8日,刘乐华在电话里告诉

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4月13日,益阳市中院又受理了我们第二次申请复议,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对于上述桃江县法院存在涉嫌枉法裁判等方面的说法,4月5日,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曾来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核实,一名负责接待记者的工作人员称,“领导说,对于个案,我们法院不接受采访”。

在桃江县人民法院,吴一军副院长在接受采访时称,了解情况后再向记者回应,但截至发稿,记者一直未得到其正面回复。

5月16日上午,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致电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吴志群局长采访核实,吴局长称,她无可奉告,“丁智委托人廖律师清楚情况,你可以问他。”

随后,獬豸新闻(ID:zgsbfzzk)记者又拨打桃江县人民法院的孔副院长(主管执行工作)采访求证,孔院长在电话里回应称,他对该案很清楚,认为法院重复拘留被执行人没有错,不同拘留是不同的案由,可以分解执行,“以前找不到被执行人丁智,所以现在才执行。第一次拘留丁智不可能没有送达拘留决定……我现在在开会,你下次采访来找我,我清楚这个事。”

对于事情的进展,獬豸新闻(ID: zgsbfzzk)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记者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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