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停牌期滿不復牌也不申請延期,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函

停牌期滿不復牌也不申請延期,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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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3月5日,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豐奧威”或“公司”)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停牌,擬收購控股股東萬豐奧特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實業公司 51%股權,預計相關金額不構成重大資產收購,停牌不超過10個交易日。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關於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補充更正公告》及《關於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收購標的的股權金額構成重大資產購買事項,預計不晚於4月4日復牌。

2018年4月4日,停牌期限屆滿,萬豐奧威未披露覆牌公告,也未披露停牌進展公告。直到2018年4月9日才披露了《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進展暨繼續停牌的公告》,承諾於2018年4月23日前復牌。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萬豐奧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和 12.14條的規定,對萬豐奧威發出監管函。

規則摘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12.14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被實施停牌期間,應當至少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相關事件進展情況。

《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

☞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含股權,下同)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且公司應當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預計復牌時間。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公司應當在停牌公告中至少披露擬購買資產所屬行業、預計交易金額範圍、中介機構名稱和預計復牌時間等。公司在停牌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相關事項籌劃的,應當按照本備忘錄第三條的要求,及時披露相關情況並申請復牌。

信公提示

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申請停牌時應遵守股票上市規則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備忘錄等的相關規定,若公司預計未能按原計劃完成相關事項的,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及時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繼續停牌。停牌事宜涉及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注意預留會議通知和召開時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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