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停牌期满不复牌也不申请延期,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

停牌期满不复牌也不申请延期,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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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或“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停牌,拟收购控股股东万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实业公司 51%股权,预计相关金额不构成重大资产收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及《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收购标的的股权金额构成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预计不晚于4月4日复牌。

2018年4月4日,停牌期限届满,万丰奥威未披露复牌公告,也未披露停牌进展公告。直到2018年4月9日才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承诺于2018年4月23日前复牌。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深交所认为万丰奥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 12.14条的规定,对万丰奥威发出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12.14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含股权,下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且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预计复牌时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至少披露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预计交易金额范围、中介机构名称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公司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无法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申请复牌。

信公提示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申请停牌时应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备忘录等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预计未能按原计划完成相关事项的,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及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停牌。停牌事宜涉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注意预留会议通知和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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