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農村土地:哪些情況要減地,哪些情況能增地?

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將農村土地按照家庭人口進行承包經營,極大地調動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為解決溫飽問題、促進農業發展提供了好的制度基礎。但這一制度一直面臨農民與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問題。1993年,國家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1997年,國家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並且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特別是2003年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這一政策。 這個政策對穩定農民耕種預期、促進農業增產增收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在運行的過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土地承包經營的狀況越來越不均衡,新增人口不能分得土地,有的家庭5個人種著一兩個人的地,有的家庭兩個人種著五六個人的地,有人甚至形象地形容“死人還種地,活人沒地種”。

但政策在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前提下,也設置了一些增地、減地的情況,小編試著作一分析。

(一)哪些情況要“減地”

我們所說的“減地”,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進行重新分配,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經營農戶所有成員去世。家庭承包經營以戶為單位,只要家庭存在,就一直耕種那些土地。如一個農戶家庭中一人或幾人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耕種;如果一個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意味著作為承包單位的家庭戶消亡,集體有權收回土地。

(2)長期撂荒。201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這意味著,耕地撂荒將有法可依,農民不能再對承包地不管不顧了,如果連續三年撂荒的,集體有權收回。


(3)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法律政策明確規定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不能“兩頭落空”,也不能“兩頭都佔”,如果孃家沒退地、在婆家又分了地,則婚出地和婚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都可以將其承包地收回,但退回哪一方婦女有權選擇。

這裡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說明,就是舉家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按照2003年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全家遷入設區市的農戶,村集體有權收回其承包地。但按照新的政策和法律,要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所以,現在不能收回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

(二)要增地都有哪些途徑

法律政策給新增人口設置了獲得土地的途徑:

一是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是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是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

農村土地:哪些情況要減地,哪些情況能增地?

但從農村現實情況看,以上幾種辦法難度越來越大,畢竟一個村退地農戶或者機動地的空間都不大。

實踐中,一些地方摸索了一些辦法,值得考慮和借鑑。第一種,有些村每隔三年或者五年進行一次大調整,基本就是打亂重分,這違背了土地承包穩定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但村裡以村民自治的名義形成的土辦法,老百姓也認可,政府也不好干涉。第二種,是小調整,根據人口增加適當調整土地,誰家有人因為逝世、出嫁、遷出等原因適當讓出一定份額的土地,而嫁入、新生等新增人口按照時間順序排隊,等待承接土地。這種辦法也違背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但比第一種相對動靜較少。第三種,就是在第二種的基礎上進一步延伸,通過動賬不動地、調利不調地的辦法,解決土地利益佔有不均和新增人口要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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