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 借款人分期还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什么时候过期?

借款人分期还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什么时候过期?

最近有个案子,是说一个人甲借了另外一个人200万,还不上后写了个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还钱,每半年还一回,每次还50万,2017年6月1日全部还清,并且由乙做担保。

后来这个人一直没还钱,到现在准备起诉,我看了看材料,觉得里面有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承担,承担多少?

一、很多人认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字,担保责任就一定跑不了,这是个误区。

九楼律师说,担保期间不是诉讼时效,并不是债权人给担保人打个电话要求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就万事大吉。担保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也是不一样的。

二、针对这个案子,对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

我拿这个案子和别人商量了一下,很多人认为,担保人的担保是对全部债务的担保,因此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是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在这个案子里,就是2017年6月1日是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日,现在是2017年11月初,并没有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但是,我看到条款中有这么一条约定“任何一期,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也就是说,在第一期逾期时,债权人就可以去主张权利。

借款人分期还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什么时候过期?

三,针对本案,保证人的担保期间是否过期了?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债务合同的。主合同是一个债务合同,而又进行了分期,在一定期限内各期之债均是独立的,在担保约定不明时,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应当是对每期债务作出的担保。

2.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与担保的约定不明,这也导致存在一个隐患,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按照权利受限原则,合同约定的是“债权人有权在每一期债务到期时向债务人主张”,这个请求权也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也就是在第一期到期时,债权人就应当积极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期限从那时候就开始算了。

3.一共200万的债务,分四期还,最后一次50万的还款期限是2017年6月1日,上一期的50万是2017年1月1日,虽然债务人要偿还200万元,但是担保人只对最后的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当然,以上是九楼律师个人观点,望众位参考指正。

九楼律师提醒,权利行使要及时,不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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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鹏律师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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