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欠債不還 毒品相抵

男子谷光榮有過多次入獄經歷,搶劫罪、販賣毒品罪、盜竊罪他都曾犯過,出獄後的這一次,他運輸毒品。當法院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谷光榮提起上訴。6月4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案件終審裁定。

被告人谷光榮, 1997年1月10日因犯搶劫罪被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006年6月2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於2006年9月8日刑滿釋放;

2007年11月2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2015年9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谷光榮駕駛一輛灰色“現代途勝聖達菲”汽車從甘肅省蘭州市前往四川省綿陽市接取毒品。2016年10月24日攜帶毒品返回蘭州途中,駕車至高速公路武都服務區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其駕駛的車輛後備箱內當場查獲毒品可疑物一包,經稱量,其中白色透明晶體5包淨重206.5克,紅色顆粒狀麻古1小袋10粒淨重1克,白色塑料瓶裝透明液體1小瓶淨重7克。經鑑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5包白色透明晶體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8.48克/100克。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谷光榮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谷光榮不服,提出上訴,稱毒品是用來抵債的,事情源於2016年9月,谷光榮給一個姓謝的四川朋友借了31200元,之後對方一直未還錢。2016年10月23日凌晨5時,謝某給其打電話說用一些毒品頂欠款,聽說毒品質量還不錯的時候,谷光榮同意去四川取貨。谷光榮認為這個姓謝的就是自己的上線,自己供出上線有立功表現,而一審對毒品上線謝某身份及行為未予認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谷光榮雖為吸毒人員,但在運輸毒品途中被當場人毒俱獲,其行為符合運輸毒品罪的特徵,構成運輸毒品罪;公安人員對謝某的調查工作還在開展中,謝某未歸案,且謝某並非特情人員,故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誘的情形,谷光榮不構成立功。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谷光榮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蘭州晚報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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