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特别关注」关于综合治理“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特别关注」关于综合治理“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关于综合治理“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旗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禁止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法收放高利贷、高利转贷,对采取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的,司法机关将以非法拘禁、绑架、伤害、敲诈勒索等相关刑事犯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认定为涉恶涉黑犯罪的,或民间金融出险对象从事非法收放高利贷、高利转贷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三、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和组织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贷行为,并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高利贷”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475-4777028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库伦旗防范和化解民间高利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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