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 唐太宗是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的

唐太宗李世民执政23年,正如台湾柏杨先生评价的:“用他高度的智慧,殷勤而小心地治理他的帝国,不久就为中国开创了一百三十年之久的第二个黄金时代。”而李世民最关键的举措,是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唐太宗是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的

作为有下层生活经历、历经战乱的帝王,李世民特别注意衣食住行等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奉节简,且严格约束龙子龙孙,教育他们奉公守法。

李世民小时候身体比较弱,患有气疾,但当了皇帝后,为节省民力,休生养息,不为自己盖宫殿,在隋朝潮湿的旧宫里住了很久。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34岁时,准备到长安西北100余华里外的山区九成宫休养,有大臣谏阻,他解释:“朕有气疾,暑辄顿剧,往避之耳。”作为一国之尊者,他想住到长安西北山里的宫殿去避暑,都要给大臣解释,其自律和他律之严可见一斑。

唐太宗注重带头守法,并不时反思,提醒自己,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太宗发现自己所颁诏敕与律令相违,遂指示臣下对此类诏敕不得顺旨施行,必须上奏,另作定夺。后来,还在《唐律》第486条明文规定:皇帝发布敕令判案定罪,以及临时的处置,不能成为常法,更不能成为后面判案的根据。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过重或者过轻,以故意过失论处。这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大于权,不能用皇帝的敕令来改变法律规定。

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是《贞观律》颁布那一年,李世民的堂弟李道宗因贪赃入狱。此人曾屡立战功,为人儒雅好德,颇为好学,敬慕贤士,从不以势凌人,颇受李世民器重,辗转官拜大理卿、刑部尚书、礼部尚书,位尊“副国级”。可就是对这个功高德昭的至亲,唐太宗也没网开一面,坚决依法判决。最终罢免了他的官职,削其封邑,仅仅以郡王身份归家。

有鉴于此教训,就在这一年,唐太宗听取魏徴的建议,制定了一系列约束皇亲贵戚权、贵豪强恣意横行收受贿赂的律文,明文规定,各级官员和各地豪强权贵,索贿受贿,以坐赃论罪,所受财物加倍罚没入国库,且为官的降官级一级,王公所享受待遇降一个等级。

对不奉公守法、胡作非为的龙子龙孙,李世民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史载,李世民第六子李愔,常常无理殴打其分封地的县令,又不顾农时田猎,任意践踏庄稼,多次为非作歹。太宗知晓后大怒骂道:“人调教那禽兽,都可以驯化;铁和石头经过冶炼镌刻,可成为形状或方或圆的器物。至于像李愔这样的,都不如禽兽铁石呀!”于是,将这个不肖之子的800户食邑及国库供给他的财物削减一半。李愔本来是富裕的京畿岐州(今武功岐山一带)任刺史,李世民把他贬到偏远贫瘠的虢州(今河南灵宝一带)做刺史。

唐太宗是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的

李世民曾任尚书令,深切认识到作为一国之君权力高度集中的不足和危害,言谈话语决策行事,常常会产生偏颇和失误。

始于西汉、确立于隋朝的“三省六部制”(注: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虽然从体制上是三省分权制约,但诏令起草、审核、监督等环节中,三省官员互相之间很少敢于负责,互相制约,对皇帝更是唯唯诺诺,罕有官员明知皇帝失误敢于劝谏。

为了改革这种中央管理机制,唐太宗广泛向各级官员和士绅阶层征求意见。其中,一个地方小吏张玄素,提出让大臣辅佐分担治国重任并正过失、皇帝仅选贤任能并“高居深视”裁断赏罚则可等新的见解和主张。

李世民汲取了张玄素的建议,提出了自己的治国理念,即“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

在李世民看来,国家政务由大臣代为处理,让皇帝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是不容置疑的;皇帝要对大臣们的处理结果进行了解,也是必须的。而大臣们要处理国事,就需要进行层次的划分和职权的明确。

所谓“百司商量,宰相筹画”,就是在当时的尚书省六部体制下,具体的事务由具体的负责机构进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这就是“百司商量”;这些处理意见,有些是按照国家既有的法令规定作出的,那么按照法令办理即可,而对于法令没有具体规定的那些事务,就由宰相集体会议—当时称为“政事堂”会议—对相关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达成共识之后,再向皇帝进奏,由皇帝认可后执行。

鉴于此,李世民果断决定,进一步建立完善三省权力,强化“中书省”讨论评议,“门下省”监督监察的权力,形成能够真正互相制约的机制。

一个政令的形成,先在设于中书省的“政事堂”举行会议讨论评议。他要求参与讨论评议者,都应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唯唯诺诺顺众,特别强调“五花判事”制度(注:中书省负责诏书起草和参议章表的,主要是对应着六部的六名官员,每人按照分工,各押一部。其中一人提出意见时,其余五人可“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这种制度,类似于现代民主国家的“议会制”。讨论评议修改后,转中书省审查形成决议,然后报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诏书。

正是由于特别申明“五花判事”,且诏书发布之前,必须送门下省审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副署”。诏书缺少副署,依法即不能颁布。只有门下省副署后的诏书才成为国家正式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这十分类似于现代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运行体系。

唐太宗是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的

李世民登基之初,眼见经过隋末唐初动荡,地方机构臃肿,官员人浮于事,政坛风气极为败坏,贪污受贿十分普遍。他决定精简机构,淘汰冗员,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地方治理机构,树立清正廉洁的官场风气。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二月,唐太宗下诏令,“命大加并省”。地方行政机构只设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委托房玄龄等负责并省官员,重用人才,淘汰庸官。唐太宗亲自掌握挑选刺史,县令则让五品以上的京官推荐。

至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州府设置减少到358个,县1551个。同步起草修订《贞观律》,其中的《职官令》和《职制》,对政府机构、官员的设置和配备做出明确规定,违反的就要进行惩处。

为防止机构改革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唐律·职制》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徙二年。”《职制》还对二级官员以及吏佐的职责以及奖惩等,有十分详细明确的规定。

唐太宗还十分重视对地方官吏的监督。贞观元年,他将全国分为十道,即十个监察区划。根据需要,中央可以临时派官员到各道巡察,考察地方官员的善恶,并根据其政绩加以谪升。

经过大力整顿,仅数年,整个官场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就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这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