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咸寧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咸寧市委批准,咸寧市紀委監委對通城縣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肖定明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肖定明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在企業兼職取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汙犯罪。
肖定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咸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肖定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由咸寧市監委依法對其退休待遇作出處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咸寧市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湖北日報(ID:hubeiribao181)梳理發現,在近年湖北的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通報中,肖定明有一項不是很常見——“違規在企業兼職取酬”。當然,通報少見,並不意味著這是個案。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2015年,時任湖北省武漢市科協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楊軍就因監督責任落實不力,導致科協機關及下屬二級單位領導幹部濫發津補貼、兼職取酬等問題滋生,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近年來,在規範違規兼職取酬方面,我國出臺的文件和相關規定不在少數。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或兼職取酬的行為做出了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
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當官發財,應當兩道。《中國紀檢監察報》在《透視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現象》一文指出:
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官商“兩頭佔”的現象依然存在,說明部分地區、部門和單位對於已實施的各項制度、規定執行得還不夠嚴格、清理排查得不夠徹底,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還不夠有力。
黨員領導幹部到企業違規兼職取酬,
不僅違反紀律,敗壞風氣,更容易滋生一系列腐敗問題。一方面,一些企業和社會團體之所以願意聘用黨員領導幹部,往往看重的是這些黨員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力能為企業或團體帶來額外福利。甚至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並沒有在所兼職的企業或社團從事實質性工作,只是掛名,卻仍以勞動所得為名心安理得地領取高額報酬。
另一方面,吃人嘴軟,拿人手短。黨員領導幹部手中掌握著一定的公權力,他們在企業團體違規兼職取酬,難免會出現用自身的職務影響力對其進行利益回饋的現象,甚至形成不正當利益的“輸送帶”。
對此,《中國紀檢監察報》建議,對各類違規兼職取酬現象,各級黨委和紀委也要把自身的責任擔起來,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對於責任缺失的相關負責人,要強化問責機制,嚴肅追究其責任。
來源:湖北日報、咸寧市紀委監委、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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