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集體的土地可以出租給開發商嗎?合法嗎?

手機用戶51424921528


集體的土地是不是可以出租給開發商,是否合法

我國土地只有兩種形式,一是國有土地,二是集體土地。而集體土地一般都指的是農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村集體土地是全村經濟成員共同所有,而具體到農民個人只有承包經營使用權。


如果集體土地要出租,則必須要村集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才可以。這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而且土地出租後也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承租方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只可以進行農業生產相關活動。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農村集體土地通過“以租代徵”或者有的人直接通過跟村委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而徵用村集體土地,這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從上可以看得出村集體土地是不可以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但是如果要用於建設用地則必須符合當地規劃並取得建設用地證。如果是開發商則必須要申請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集體的土地出租給開發商必須要獲得村集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通過才可以,出租給開發商的土地不可以用於非農業生產。如果沒有獲得集體成員通過則是違法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