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最新情况:账务处理露马脚,赠送礼品未扣个税被查处

某市稽查局对辖区内某软件公司实施立案稽查,该公司2013-2014年间均向客户赠送大量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账册资料,发现该公司2013、2014年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了240万元的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无法给出明确解释,也不能提供该费用的原始凭证。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是给客户赠送礼品支出,由于费用性质特殊,客户不愿意提供身份证缴纳个税,他们也就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稽查局对该软件公司责令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48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延伸提示

1)外购礼品用于交易应酬企业所得税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限额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发票则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外购礼品用于交际应酬增值税不得抵扣,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或勾选后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有可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处理。

3)外购礼品在税前扣除需要证明礼品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须提供证据证明使用用途,比如用于高管个人消费则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4)如果企业替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款,则税款也属于上述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