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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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意思表示自由、真實、合法的情況之下,對勞動權力義務關係協商一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履行雙方權利義務,如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被解除,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具體內容如下;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大於等於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用人單位以小於原合同待遇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續簽,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被開除。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反之,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法定依據為勞動者構成違法犯罪,或被處以刑罰。存在此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法予以辭退,且無需支付賠償。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對勞動者生效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辭退,反之,用人單位則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三、勞動者主動辭職

(1)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並導致勞動者因此而辭職,用人單位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2)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勞動者辭職是因為個人原因,或者是用人單位的非法定過錯原因所致,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補償。這也是多數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的因果所在。

綜上,實踐中明明是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卻想盡辦法要求員工自己離職,是因為員工自己離職公司就不用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賠償或補償了。

如有其他疑問,請關注“在線說法”


在線說法


我過去在民營企業做過管理層十幾年,公司開除員工都是讓你主動離職的,我們這裡銷售員走的人比較少,主要是後勤部門,如果企業讓你走人,也不會開除你,讓把你換到其他崗位去工作,那些都是沒人乾的崗位,你肯定不願意去,那就辭職吧。


公司不主動開除員工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如果員工主動離職,公司就不用有任何賠償。我有一個同事 ,在企業裡做了十年,後來後勤部門裁人,就讓她主動辭職,這樣一來,員工離職的錢也不用花了。如果每開除一位員工就要給付賠償金,公司肯定吃不消,這是為了節少支出。


第二,如果公司主動開除你,不僅要給你賠償金,而且提前解除合同,是要付違約金的,還有些員工被辭退後,有可能要到去控告企業,為了免除日後打官司的麻煩,公司在開除你時,就會讓你主動辭職。


第三,很多員工在公司幹了很多年,如果公司主動開除員工,會給員工另尋工作帶來麻煩,人家要問你,你怎麼會從上個公司離職呢?為了給職工一點顏面,以後在行業裡見面也不尷尬。所以公司開除員工一般讓你主動辭職。


不執著財經


如果公司想讓某位員工離開,不是直接宣佈把員工開除,而是要求他主動辭職,主要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省錢。

如果是公司開除員工,除了是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外,其他的情形,公司是都需要支付補償金、賠償金或代通知金,如果一個員工的工齡是10年,月薪是6000元,公司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進行書面通知,則公司需要支付他

6000*10+6000=66000元的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上述金額的雙倍補償。這個錢,很多單位都不願意出。

如果員工是自己主動辭職,公司一分錢都不會賠,員工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甚者,公司還會以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你的辭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由,向你索賠。

二、省事。

如果公司開除員工,一是怕會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造成不穩定因素,不利於公司的發展;二是萬一員工不服公司的決定,申請仲裁,公司還要出人力物力來應付這個事情。算來算去,都不如員工直接辭職來得乾脆利落。

三、彼此留個面子。

我們單位原來有一個同事,因為刑事犯罪被判了刑,在他被判刑之前,單位派人和他談了一下,他也知道自己的判決結果是什麼,與其等著單位開除,不如自己提前辭職,雙方都留個面子。於是他在判決書下達之前,委託兒子給單位寫了一封辭職信,不露聲色地解決了問題。


錦瑟談職場


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一、補償金少

公司開除員工,需要按員工的工作年限來補償員工,至少N+1,公司為了省錢,一般都會選擇讓員工自己交辭職報告,這樣可以不用補償。

二、不想節外生枝

公司開除員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員工可以告公司的。不管是勞工仲裁還是打官司,都比較麻煩,也會浪費公司的人力,財力。像這種員工糾紛的案,一般都是公司輸的,輸了還是要補償員工,還要加上賠償,比原來的應該補償員工的還要多。

三、好合好散

公司開除員工,會給員工留下汙點,你去下家單位,有些無聊的人事專員經常會問你一句:為什麼離開上一家公司。甚至有些人事專員還會諮詢上家公司關於你的情況。公司無故開除員工,員工申請勞工仲裁,不管結果怎麼樣,公司的資料在網上都會查到有勞資糾紛,對公司的名譽也不好。以後招人,人家一看這家公司的勞資糾紛案那麼多,就知道這家公司不正規,也沒人願意來這裡上班。

大家都在一個行業裡面混,低頭不見抬頭見得,沒必要弄的魚死網破,大家還是好合好散,以後見面也不會很尷尬。



苦逼的職場大叔


就目前大部分的公司操作上來說,即使是因為員工工作表現不好、公司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勸退員工時,大部分公司都不會選擇以公司的名義直接勸退、辭退、開除員工,而是和員工溝通一致,讓員工寫辭職申請,處理為員工主動提出辭職。

公司之所以會這麼做,原因如下:

一、直接勸退、辭退、開除,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我們可能會覺得,公司要勸退或者是開除一個員工,直接通知即可。但現實並不是,如果是要合法合規的操作,一般程序都比較複雜。

例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需要辭退一部分員工。需要是有以下四種情況之一:

1、 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所以,如果是按照合法的程序,需要: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操作程序單獨看起來都覺得很複雜了,且操作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容易產生一些違法的行為。所以,如果公司能和員工溝通,讓員工主動寫辭職申請提出離職,操作起來就很簡便,且違法的可能性比較小。


二、如果員工願意協商,願意主動提出離職,賠償金的金額可能會比較低。

除了員工是有重大的過失、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其他很多情況,辭退員工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如果按照勞動法規定,補償金的的核算範圍不僅僅是員工的工資,還有績效、,補貼、年終獎、提成等都應該納入核算的範圍。

而我們一般常規的認知,覺得補償金的核算標準就只有工資的部分,所以,存在用人單位利用員工不瞭解勞動法的情況,雙方協商一致,讓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申請,而公司,不給補償金,或者是按照低於勞動法補償標準的補償金給員工。


三、由員工主動提出離職,風險會比較低。

公司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主要是為了規避風險。

如果是按照勞動法規進行操作,公司的處理流程必須有依據,給予的相應的通知等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哪個步驟操作不當,容易有法律風險。

但由員工主動提出的辭職不一樣,流程比較簡單,操作上比較方便,且基本不會有風險。


淋說職場


前段時間前剛好處理了一單開除員工的事情。事情來龍去脈如下:

這個員工長期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總經理約談多次給與機會,但該員工一直死性不改,最後被公司開除。但為了避免後續有風險,我把該員工勸退了。雖有意見,但我對他的勸說有理有據,他也無法反駁,最後自己主動辭職了!

主動離職、開除、勸退、裁員的區別

主動離職是員工因職業發展、身體原因等個人原因選擇離職,是員工自己做出的選擇,屬於主動辭職。公司無須給予任何賠償。

開除是員工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或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公司須給予經濟補償。

勸退是公司認為員工績效、個人能力達不到崗位要求,公司通過與員工協商後讓員工主動辭職。避免產生經濟補償,同時也給員工留有一定面子。

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而裁減富餘人員。公司須給予經濟補償。


為什麼不直接開除

1、節約企業人工成本

上述解釋已說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開除員工或裁員都要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如下圖:

因此,一般企業在必須開除或裁員的情況下,為節省人工成本,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都會首選勸退的方式讓員工主動離職。假設一個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1萬,在公司任職5年,企業在開除該員工的時候須給予5萬的經濟補償。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成本。

2、避免勞動糾紛

有些員工不接受主動離職,企業只能支付經濟補償,但有些企業只選擇象徵性地補償,即未按相關規定計算補償金。有些員工在領取補償金後會因為不滿情緒利用法律手段進一步維權,比如以未足額繳納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資等為由申請勞動仲裁,這一方面給企業造成不好的形象影響,另一方面又增加企業的成本,同時在企業內部也會造成其他員工心理波動,甚至效仿。企業處理不當,可能會一石激起千層浪,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3、給員工一些情面

“離職”和“開除”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方式,從名字上就看得出“被開除”對員工來說非常難堪,甚至對後續的再就業造成不良影響,因為有些企業會做背景調查。而且被開除的員工在部門內部也難免被人議論,對員工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職場五阿哥


呵呵,公司想開除,卻人你主動辭職,目的很簡單,就是減少法律風險,對你不賠償而已。

如果公司直接開除你,你可以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這樣公司就會賠償你很多錢,一般是N+1或N+2等等。如果碰到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只有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足額繳納社保的話,公司除了高額罰款外,還要對你培訓很多錢。

所以,公司不會直接開除你,而是想辦法讓你主動離職,這樣才不會對你進行賠償。

老王建議,如果公司想讓你主動離職,你最好不要主動離職,而是收集證據,比如公司讓你主動離職的錄音證明、公司花名冊、工資條等等,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

天津一家公司招聘一位博士員工,老闆不懂法律,就來硬的,直接宣佈員工離職。最後該員工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公司官司輸了,賠償該員工27萬多元。

上次在北京,老王和一位專門打勞動關係的律師聊天,他說,如果該公司提前找律師諮詢,不會賠償這麼多,最多8萬多就可以了。

該律師透露,可以找證據來證明該員工不遵守公司制度等等。這樣,在勞動仲裁時,就會佔據有利位置,減少賠償。

說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公司在勞動合同上規定早上8:00上班,中午12:00下班;下午1:30上班,下午6:30下班。而公司又不要去員工打卡。這樣的目的就是給員工挖坑,讓員工往坑裡面跳……

所以,員工在工作期間,一定要小心,近可能按照公司制度進行,或者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證據。不然,吃虧的一定是員工。


獵頭老王


因為成本。

經濟成本:一般企業主動開除一個員工,賠償的金額是N+1模式。如果員工自己辭職,就無所謂賠償金了。從企業的角度來說,開源節流,能節約一點是一點,為什麼要把這些好處給一個要離開公司的再也沒有價值的人呢?

人工成本:員工自己辭職,企業往往有主動權。比如約定離職時間、交接工作內容。如果主動開除員工,一旦被開除員工對辭退理由、補償金額有異議,會立馬申請仲裁,仲裁之後解決不了就是法院。人事部門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工成本去應對,而且,最為關鍵的,往往企業敗訴。

所以企業人事往往會擺出一副為你著想為你考慮的面孔,他們會說:如果你簽字,那麼我們出具的離職證明就會寫你主動離職,否則我們就寫你工作難以勝任被開除的,而且你以後公司的背調我們也會這樣說。何必呢?

這個時候就看你的具體情況了。反正我是不會從了,公司辭退我一定是因為業務的調整或者部門的刪減,絕不是我自身的原因。

總之,得到你應該得到的,然後重新開始。


沃特艾窩


公司做的任何一個決定,全部都是權衡利弊的最優解,每個決定後面都有他們“套路”在裡面。所以我們想的千萬不要太過於單一,不然很容易吃虧。

比如說,很多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讓員工主動離職呢?身在職場中相信很多人已經對這種現象見怪不怪了。 其實這裡面,主要有三大比較經典的原因:

第1個原因,如果公司主動開除員工的話,那麼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要根據員工所工作的年限,給給員工n+2個月的工資(n是你的工作年限)。 這對於公司來說是一個不想承擔的損失,也因此讓員工主動選擇離職,公司便解除了這件麻煩事,不用支付額外的費用。

第2個原因,這個就比較誅心了,我身邊的朋友就遭遇過這種情況,由於他的工作理念和領導不符,通俗來說就是三觀不合。導致直屬領導處處看他不順眼,總是背後使壞,最終我的朋友忍無可忍選擇了主動離職。

那麼這個時候如果他的領導走相關的程序的話,他領導的一些工作管理問題也會有暴露的風險,而我的朋友選擇了主動離職,就可以讓他“奸計得逞”了。

第3個原因,公司這麼做是出於自身形象的考慮,想想看,如果一個公司動不動就主動開除員工,很容易會導致員工人人自危。影響整個工作的氛圍,從而影響效率。而讓員工主動離職,既顯得公司大方,又不會讓別人感覺有什麼異樣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除了我剛剛說的原因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在這裡就不再贅述了,最後我想說公司的存在就是一個創造利益的組織,如何創造更多的價值是它存在的意義,也因此,很多決定做的並沒有溫度,更多的是現實。


夜泊痕


多數情況下讓員工主動辭職,是幾個因素綜合考量後最為折中的方法。職場人要清晰的明白這幾個方面,而不是隻看到其中一個層面!

一、最基本的一定是考慮:在符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前提下最節省企業成本支出

法律條款老鬼就不搬出來了。大家都清楚“企業主動開除員工”與“讓員工自己提出辭職”二者之間,企業需要支出的報酬、補償等等是有很大差異的。能省錢,自然是一個好的選擇了!

二、讓員工主動辭職,比企業開除員工,可能產生的“麻煩”小的多!

除了金錢支出的原因,這一點非常重要!

開除員工,有可能引起員工的反彈,甚至因為員工的不滿、牴觸而引起後續一系列讓企業撓頭的問題。

比如有些員工動用法律手段維權,

有些員工因為企業的“無情”而做一些讓企業損失更大的行為,

有些員工因為心裡不滿,開始曝光一些企業內部問題

......

開除員工,有可能讓企業或者企業內的有關人承受更大的損失或者不利局面。

因此,選擇想辦法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相對而言產生的不利結果更小。

三、讓員工主動辭職,也給員工之後的就業留下了餘地。

因為無論什麼原因,只要是被某個企業開除過,這很可能就是一個日後重新找工作過程中的“汙點”。

其他企業不可能調研的非常清楚,幫你去評判誰對誰錯!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如果一家企業不願意繼續留用某個員工時,既然要散夥,不給員工的今後找工作帶來麻煩,是一個很正常的選擇。不能把人趕盡殺絕啊!否則,真有可能因為開除某員工,讓此員工找工作受阻,從而給企業或者某位領導帶來麻煩!

與人方便、與己方便的事情,儘量要做!

四、不排除有些企業裡面的小人型領導、人物,用這種方式整治人、使壞。能讓被害人自己離職,那種滿足感他們會很爽!

企業中有些小人型領導,看你不順眼,就是要整你,你到你主動提出辭職。他們就成功了,還會有成功後的滿足感。

開除人誰不會呢,能夠把人治的服服帖帖,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他們會覺著自己的目的達到了,也會覺著自己玩兒的很高明。

整人成功,對於很多小人型人物而言,是有極大滿足感的。也是很多職場小人的權術。

五、企業偶爾也會使用直接主動開除員工的方式來殺雞儆猴、樹標杆

企業招人、用人失察,導致某些員工在企業工作過程中,給公司帶來重要損失或者影響的。對於團隊、企業的穩定性、發展造成損失的。企業也偶爾會使用主動開除的方式。

這能夠起到警示的作用。

因此,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要讓員工主動辭職。

六、身為員工的我們,此類現象發生在我們身上時:

職場人,誰也不能保證自己不會遇到此類情況。因為,有時候我們乾的挺好,還可能被企業中的某些人給陷害呢!

所以,此類現象發生在我們身上時,我們如何思考、如何看待、如何行動才是根本:

1、當企業已經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讓你主動辭職時,我們基本不需要任何糾結了。

日常我們會與直屬上司、更高層級的領導有些交集。如果我們已經通過各種渠道瞭解、掌握了信息,知道公司向讓自己辭職。這個時候,就沒有任何鬱悶、迷茫、委屈的必要了!

因此,公司相關的實權領導既然有了這個想法,就已經不是幾天內形成的了!此時即使我們想辦法理論、做關係,幾乎也時間不夠、機會基本上沒有了!

做好主動辭職準備就好。瀟灑一些。

也別再指望別人講理了!因為,如果那些領導真的講理,也走不到現在這個階段!

雙方誰也別再找什麼理由誰對誰錯了!機會的窗口期已經不再了!

2、此時頂多能做的,也有點兒意義的是,爭取自己最小的損失而已

別想什麼都要,也別指望通過講道理讓領導滿足你認為應該滿足的條件了。

這種想法基本是天真的!都想讓你走了,還指望在這方面毫無損失?

這種說法,並不是讓我們身為員工的人當冤大頭!而是要知道自己現在真正該思考的是:儘快結束這段糟糕的經歷,重新以更好的狀態去尋找、迎接更好的未來!不因為這個時候一系列的不愉快,而對未來產生影響!沒什麼意義!更是得不償失的!

很多人因為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撕撕扯扯很久很久。有這個精力,早找下家去了。

別再講道理了,也別再拿什麼法律說事兒了!咱沒那個精力、沒那個時間。

開個玩笑:你在馬路上丟了三百塊或者一部手機。找警察絕對是對的、應該的。對方也應該有責任、義務來幫你。但是,你認為有意義嗎?會有結果嗎?

老鬼上面的例子,只是讓大家去權衡我們的時間成本而已!無其他目的哦!

3、職場,自己的能力、實力、資本、資源,才是自己生存發展的王道

別在細枝末節上糾纏,別去為一些旁枝末節浪費我們的精力。更不至於為了某個階段的某個挫折、失意、失敗而因為情緒原因,造成無意義的時光虛度。

自己長本事、快速的讓自己走上更快的發展之路,才是我們應該關心的。

職業人、職場人,整個的職業生涯發展,其實都是這個“理兒”。自強者才能立足。沒時間、精力讓自己的心情受到無關因素的影響、破壞。


以上供參考吧。希望能給職場的朋友們一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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