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房屋遭偷拆?維權三步走,在明律師經典演繹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由於不在被徵收房屋內居住,導致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非法拆除。由於未在現場第一時間取證,導致無法確認強拆主體,使得維權陷入僵局。那麼,面對這類房屋遭非法偷拆的局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有效應對呢?本文,看在明律師楊念平、燕曉靜如何採取經典的“偷拆維權三步走”戰略,幫助被徵收人贏得勝訴。

房屋遭偷拆?維權三步走,在明律師經典演繹

【基本案情】

委託人楊女士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擁有門面房一套,因西湖區西湖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楊女士的門面房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因存在補償安置爭議,楊女士尚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2017年10月19日,楊女士的母親發現房屋已經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非法拆除。由於確認強拆主體極為困難,楊女士一家一時難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於是她便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燕曉靜律師,企望能在困局中尋求突破。

房屋遭偷拆?維權三步走,在明律師經典演繹

【辦案經過】

結合楊女士的實際情況,兩位律師為其專門打造了一套維權方案。事實上,這也可以被看作是具有一定普遍意義的“偷拆維權三步走”戰略模板。

第一步:先向當地公安局報案,請求公安局幫助當事人確認強拆主體

無論是在強拆過程中,還是事後,報警都應該是當事人的第一要務。公安局不僅能保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也能更好的固定證據,找出強拆主體。但是也有個別情況,公安局無視當事人的請求,消極履行調查取證及保護當事人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拒不透露強拆主體。本案中,當事人就面臨著公安局不作為,無法確認強拆主體的困境。針對這種情況,律師建議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由於公安局害怕擔負敗訴風險,不得不在答辯狀中透露,當事人的房屋早在2017年8月就被南昌市西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事處(以下簡稱:西湖區徵補辦)拆除。通過訴公安機關不作為來獲取關於強拆行為實施主體的蛛絲馬跡,是徵收維權中的經典方法。

第二步:確認適格被告

雖然確認了西湖區徵補辦拆除了當事人的房屋,但在法律上講,其還沒有坐在被告席上的資格。原因在於法律對行政主體的認定。在幫助當事人維權的過程中,兩位律師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知,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西湖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西湖區房管局),徵收實施單位為西湖區徵補辦。上述兩個部門屬於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西湖區房管局負責監督在委託範圍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故可以得知西湖區房管局才是本案的行政主體及適格被告,應當對違法偷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偷拆違法

2018年1月,當事人在兩位律師的幫助下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庭上的質證與辯論,法院認為被告西湖區房管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西湖區徵補辦對訴爭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符合《行政強制法》第53條之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西湖區徵補辦對楊女士名下訴爭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應確認違法,其法律責任由被告西湖區房管局承擔。手握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勝訴判決,楊女士向著補償安置訴求的實現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房屋遭偷拆?維權三步走,在明律師經典演繹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果政府確實有強拆的準備,請當事人做好以下工作:屋內的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或選擇性的搬離,屋內要保證有人,防止被偷拆時無人取證;強拆過程中要盡力拍照攝像取證,無論公安機關是否直接出現在現場,都要報警並保留好通話記錄。在被徵收人有所準備的情況下,“偷拆”便會“沒得偷”,進而轉化為光天化日之下的強拆,這對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無疑是有益處的。

作者丨許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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