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現就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直接關係到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關係到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復興,關係到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全面建成。保護未成年人,既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取得長足進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貧致困情況仍然存在,甚至出現生活無著、學業難繼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此,各地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時幫扶司法過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顯成效,收到良好效果。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總結經驗,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以救助工作精細化、救助對象精準化、救助效果最優化為目標,突出未成年人保護重點,全面履行辦案機關的司法責任,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斷提升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切實體現人民司法的溫度、溫情和溫暖,幫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邁上健康快樂成長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樹立特殊保護、及時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個體應變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嚴重後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對特定案件中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應當依職權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未來發展需要,給予特殊、優先和全面保護。既立足於幫助未成年人儘快擺脫當前生活困境,也應著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家庭教養和社會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既立足於幫助未成年人恢復正常生活學習,也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利,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既立足於發揮檢察機關自身職能作用,也應充分連通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合力。

三、明確救助對象,實現救助範圍全覆蓋

對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轄地檢察機關應當給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體出現傷殘或者心理遭受嚴重創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撫養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家庭財產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且未獲得合理補償、救助,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因舉報、作證受到打擊報復,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撫育費,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難,認為需要救助的。

四、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確保救助金專款專用

檢察機關決定對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綜合考慮其學習成長所需的合理費用,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救助金,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對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額,並依照有關規定報批。相關法律文書需要向社會公開的,應當隱去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身份信息。

要加強對救助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採用分期發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監管模式,確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對截留、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救助金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並追回救助金。

五、積極開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實效

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既需要物質幫助,也需要精神撫慰和心理疏導;既需要解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也需要安排好未來學習成長。檢察機關在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意識,避免“給錢了事”的簡單化做法,針對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依託有關單位,藉助專業力量,因人施策,精準幫扶,切實突出長遠救助效果。

對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給予相應方式幫助:

(一)對遭受性侵害、監護侵害以及其他身體傷害的,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對出現心理創傷或者精神損害的,實施心理治療。

(二)對沒有監護人、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原監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護人等相關工作。

(三)對未完成義務教育而失學輟學的,幫助重返學校;對因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失學輟學的,推動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對需要轉學的,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四)對因身體傷殘出現就醫、康復困難的,幫助落實醫療、康復機構,促進身體康復。

(五)對因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幫助獲得法律援助;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協調減免相關訴訟費用。

(六)對適齡未成年人有勞動、創業等意願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能培訓等幫助。

(七)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給予政策諮詢、幫扶轉介,幫助協調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按規定納入相關社會救助範圍。

(八)認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六、主動開展救助工作,落實內部職責分工

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是檢察機關的應盡職責,開展好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廣大檢察人員積極參與,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進。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救助申請、提出救助審查意見和發放救助金等有關工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負責給予其他方式救助等有關工作。偵查監督、公訴、刑事執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檢察等辦案部門要增強依職權主動救助意識,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況和生活困難情況,對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及時交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按規定辦理;對需要給予其他方式幫助的,及時交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按規定辦理,或者通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介入。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要注意加強溝通聯繫和協作配合,保障相關救助措施儘快落實到位。

七、積極調動各方力量,構建外部合作機制

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堅持黨委政法委統一領導,加強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銜接,爭取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計委等部門支持,對接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工會、律協等群團組織和學校、醫院、社區等相關單位,引導社會組織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搭建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支持體系。

要主動運用相關公益項目和利用公共志願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其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優勢,進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救助資金籌措方式,不斷加大籌措力度,拓寬來源渠道,積極鼓勵愛心企業、愛心人士捐助救助資金。接受、使用捐助資金,應當向捐助人反饋救助的具體對象和救助金額,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加強組織領導,健康有序推進救助工作

各級檢察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加強和改善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努力形成各相關部門分工明確、銜接有序、緊密配合、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上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組織、指導職責,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開展救助工作的督導,全面掌握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著力提升本地區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要加強宣傳引導,展示典型案例和積極成效,努力創造全社會關注、關心和關愛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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