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盛運環保:關於《明生保理訴盛運重工,本公司,開曉勝,汪玉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訊,盛運環保(300090)3月3日發佈公告,關於《明生保理訴盛運重工,本公司,開曉勝,汪玉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前海明生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安徽盛運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曉勝,汪玉,盛運環保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2017年8月3日,原告與盛運重工簽訂了《商業保理合同》,約定盛運重工將其持有的對盛運環保享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原告,以此向原告融資人民幣35157696.58元,並對盛運環保向盛運重工出具的到期日為2018年3月14日的商業承兌匯票辦理了匯票背書轉讓手續。2017年8月3日,原告分別與汪玉、開曉勝簽訂了《保理融資債務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書》,約定汪玉、開曉勝為《商業保理合同》項下的債務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清償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2017年8月15日,原告向盛運重工發放了融資款人民幣35157696.58元。根據盛運環保於2018年1月31日發佈的2017年度業績預告,盛運環保出現業績虧損,存在無法按期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的風險等,原告依據《保理業務合同》約定要求盛運重工無條件履行回購義務。根據《保理業務合同》約定,盛運重工應向原告支付回購款本金或由盛運環保向原告清償商業匯票項下的匯票金額,盛運重工支付逾期利息、剩餘保理服務費。 基於《保理融資債務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書》約定,汪玉、開曉勝應就盛運重工拖欠原告的主債務、罰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清償保證擔保責任。 訴訟請求 (1)判令盛運重工支付回購款本金人民幣35157696.58元或由開曉勝提前清償商業匯票項下票據金額35157696.58元,以及逾期未履行支付義務的利息(以履行期限屆滿至實際清償之日為基數計算); (2)判令盛運重工支付剩餘保理服務費351576.966元,逾期未履行支付義務的利息(以履行期限屆滿至實際清償之日為基數計算); (3)判令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擔保費由盛運重工承擔; (4)判令汪玉、開曉勝就上述盛運重工應承擔的所有債務(包括主債務、罰息、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上述訴訟未終審判決和執行,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上述案件,積極參加訴訟,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公司將持續關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訴訟、仲裁進展情況,繼續核查是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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