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盛运环保:关于《明生保理诉盛运重工,本公司,开晓胜,汪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盛运环保(300090)3月3日发布公告,关于《明生保理诉盛运重工,本公司,开晓胜,汪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汪玉,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7年8月3日,原告与盛运重工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将其持有的对盛运环保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以此向原告融资人民币35157696.58元,并对盛运环保向盛运重工出具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14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汇票背书转让手续。2017年8月3日,原告分别与汪玉、开晓胜签订了《保理融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约定汪玉、开晓胜为《商业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7年8月15日,原告向盛运重工发放了融资款人民币35157696.58元。根据盛运环保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盛运环保出现业绩亏损,存在无法按期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等,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要求盛运重工无条件履行回购义务。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应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或由盛运环保向原告清偿商业汇票项下的汇票金额,盛运重工支付逾期利息、剩余保理服务费。 基于《保理融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约定,汪玉、开晓胜应就盛运重工拖欠原告的主债务、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盛运重工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35157696.58元或由开晓胜提前清偿商业汇票项下票据金额35157696.58元,以及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利息(以履行期限届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基数计算); (2)判令盛运重工支付剩余保理服务费351576.966元,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利息(以履行期限届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基数计算); (3)判令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盛运重工承担; (4)判令汪玉、开晓胜就上述盛运重工应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主债务、罚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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