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果法律规定犯拐卖儿童罪者没有其它刑罚,一律死刑,你觉得如何?

福布斯擂疯


拐卖儿童案件一直以来都是广大父母的心头之恨,人贩子丧尽天良地把别人家孩子拐走,或是卖给别人、或是折断手脚送到街上乞讨、或是直接摘取器官到黑市贩卖……被拐走的孩子无论是哪种下场,都会让他和他的父母亲人悲痛欲绝,更会让整个家庭支离破碎、分崩离析。




因此,拐卖儿童案件是人神共愤的严重罪行,是危害极大的社会毒瘤,法律必须对其展现出深恶痛绝的严厉姿态!

目前拐卖儿童案件如此猖獗,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人贩子的违法成本太低;另一方面是具有巨大的买方市场,对收买者的处罚也不够严厉。因此,要想全面打击拐卖儿童案件,就应当首先解决这两个问题。

拐卖儿童罪

目前拐卖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不说处罚力度实在太低,根本起不到震慑人贩子的作用。试想,一个人贩子随便拐卖几个儿童就能赚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落网以后却只被判个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再减一下刑,两三年就能出狱了。因此,拐卖儿童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怎能起到震慑人贩子的法律效果?



虽然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但其适用条件非常苛刻,必须具备法定的八种情节并且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才会判处人贩子死刑。正因为如此,人贩子才会有恃无恐,抱着反正罪不至死的心态为非作歹。

因此,只有加大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人贩子的违法意图。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收买儿童的法定刑就更低了,只是不痛不痒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更为甚者,他们还有一条“避风港规则”,一旦案发只要乖乖把收买的儿童放了就几乎不用受到处罚,这在无形当中鼓励了他们肆无忌惮地收买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6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儿童和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上下,但处罚力度上却有着天壤之别,我认为这是极不合理的。况且“没有买没就没有杀害”,只有彻底打击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禁绝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因此,我建议加重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至少让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刑罚相当。

综上所述,我是支持对人贩子和收买者判处死刑的。


冰焰


我觉得拐卖儿童的应该受重罚,无期而且不能减刑是最好的结果了,至于买方,我觉得应该要轻一点吧,毕竟他们也不知道这个孩子是哪里来的啊。我知道这样说,可能会有人骂我,但我先说一种情况,大家看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之前有个新闻是这样说的,有一个赌徒,为了还赌债,完后把自己亲生闺女给送人了,其实就是卖了,毕竟人家给他钱了,完后他把钱浪费完了,又去报警,要要回孩子,大家觉得这个案件中谁最应该判的时间长?卖是你卖的,把人家钱花完了,又想要回女儿了,天呢,我真的没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所以,我想说的是,有些买方可能是不知情的。

这和拐卖儿童也有些区别,毕竟拐卖是拐别人的小孩,这个是卖自己的女儿,但作为买方,人家的初衷只是想要个孩子,他们也许是被卖方骗了呢?我也不是可怜他们,但他们的量刑应该要比人贩子要轻些,如果人贩子死刑,那买方判个十来年也就够了。

反正我就觉得拐卖儿童是罪大恶极的,这种人最好不要出来。


小幸福的萌萌雷


很多人说,如果处死人贩子,就会让人贩子脑子里有个观念——鱼死网破,狗急跳墙。所以在关键时刻就会杀掉孩子。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所以,必须“穷寇莫追”。


说这种话和有这种想法的人,真的是圣母婊。


他们不杀掉孩子,孩子就会好了吗?那些把孩子弄残,然后去要饭,或者骗保的,生理上严重摧残一个生命,即便是生理上没有摧残,孩子心理上的扭曲,自我定位的迷失,也更加难以弥补。


所以,人贩子这个行业,是丧尽天良的,是天杀的,人人得而诛之。在国外一些国家,拐卖儿童以及对其造成伤害的,可以判20年以上,无期,直至死刑。


在尊重法律的程度上,法律并不是用恶惩治恶的,而是用制度和规矩来达到威慑,规训和惩罚效果。并不是弄死就一定能起到这个效果,对待毒贩,基本上一律是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那么多人前仆后继,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总会有人铤而走险,不是一个死就能威慑到的,不但威慑不到,还会逼迫他们变本加厉,丧心病狂。这就好比病毒和免疫系统之间的关系。在没法彻底消灭一个病毒之前,免疫系统和它战争多激烈,带来的炎症就有多严重。


那么,对待人贩子,治本的根源在哪里呢?


这是个经济问题。

有人需要,有市场需求,所以就有供给,而当利润大到一定程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


所以,第一,打击的应该是需求。买小孩的人该去坐牢。你明明可以领养,为什么非要去非法购买,是不是脑残?

同时这方面也说明我们对弃婴领养这一块的宣传推广以及流程简化工作还需要加强。



第二,执法成本和犯罪成本的协调。

拐卖儿童的犯罪成本真的是太低了,在大街上一抱就走。但是执法成本太高了,海底捞针,跋山涉水。让成本极高的执法体系去面对没有成本的犯罪者,何等艰难。所以人贩子抓住,一律应该是强迫劳动创造价值,直接补贴执法者。然而复杂的官僚行政体系是不可能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


最后,治不如梳。人是社会的人,是复杂的,往往人贩子是一个团伙,而这个团伙又是某种经济活动共同体,比如一个乡,一个村,好几户人家。加入全部弄死,就会又带来新的问题——谁来养他们的家小,这会给社会带来另外的负担。为什么人会形成一个团伙去冒险犯罪,因为他们没有正经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假如说这些人轻松赚钱能够让自己满足,那么为什么要冒杀头的危险去犯罪?而这个问题,就是个尖锐,深刻而敏感的问题了。



对人贩子,弄死太轻了,应该奴役起来,让他们劳动到老,偿还到老。


HannibalLecter


严刑重典,长治久安。


伊曼卡


贩毒之所以重刑,是因为其危害让人家破人亡。但吸毒的人有相当一部分是自愿的。试问有几个孩子和家人愿意被拐?被拐孩子的家庭会不会一样家破人亡?如此一对比,人贩子和毒贩哪个更加罪大恶极?我们给贩毒的予以重刑,为何不重判人贩子?


逆遥


惩罚都是后话,从根源做起,像身份证一样建立DNA数据库,然后就是让村级干部核查责任制,村里多了个小孩能不知道,领养的话还有领养证呢


这是什么梗


抢杀是最政确的,杀了人贩,没人干敢


君临天下116124991


这个不同意。

拐卖需要按照造成的后果量刑,伤害儿童的的需要重罚甚至死刑。

最重要的其实应该是买方死刑。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最后需要规范收养的法规,别见利忘义。


斜眼看世界30127091


如果是这样真是太好了,那些唉千万的就应该对他们立即送刑,不管有什么怨什么恨到阎王那里述。


专治脚痒脚臭脚脱皮


拐卖儿童的抓到后一律交给被拐卖孩子的家人去处理,至于怎么处理法律不得干涉,另外法律必须制裁拐卖孩子的人直系三代以内不准考学,提干,所有财产都当做赔偿给受害人,国家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不准享有,以此类推,伤害的孩子越多,他家受惩罚的代数越多,可以是直系三代,四代,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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