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廳官被判無期背後:大肆轉移財產、訂立攻守同盟

原標題:自作聰明:索賄有套路 聞風結同盟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身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僅受賄一項,就收受和索取30多人款物5000餘萬元。怕被查處,他大肆轉移財產,多次與涉案人員密謀,案發後又多次翻供——

自作聰明:索賄有套路 聞風結同盟

厅官被判无期背后:大肆转移财产、订立攻守同盟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厅官被判无期背后:大肆转移财产、订立攻守同盟

庭審現場

7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一案。法官宣讀了長達154頁的一審判決書,許亞林面無表情,垂首站立。

“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鉅額財產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聽到判決結果,許亞林沒有任何反應。審判長問是否上訴,他遲疑片刻,平靜地說“不上訴”。

受賄索賄

許亞林通過向下屬和同事打招呼、明示或暗示發表傾向性意見,為請託人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支付、低價購地、違規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少繳土地出讓金、返還土地出讓金、購買廠房等過程中謀取利益,收受30多人送的款物5000餘萬元。

1989年12月之前,許亞林在通遼第七中學任校團委書記、教師,1989年12月調入原縣級通遼市團市委工作後開始步入仕途,歷任團市委副書記、勝利鄉鄉長、大林鎮黨委書記。地級通遼市成立後,先後任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庫倫旗旗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至2013年1月升任至通遼市政府副市長。

自2001年至2015年,許亞林通過向下屬和同事打招呼、明示或暗示發表傾向性意見,為請託人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支付、低價購地、違規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少繳土地出讓金、返還土地出讓金、購買廠房等過程中謀取利益,收受34名行賄人100餘次送予的款物4000餘萬元;為請託人從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國有資產公司借公款3.97億元,收受5名借款人送予的款物1000餘萬元;為請託人修改集體決定的政府扶持資金數額,收受受益人送予的現金30萬元。

另外,許亞林對於一些不能處理的費用,以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市政府缺少辦公費用、網球賽贊助費為名,直接向一些知名企業或者承包了開發區工程的外地企業提出。

通遼市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嘎某(已判刑)屬於主動行賄的那一種。嘎某為了通過許亞林承攬開發區綠化工程,在2008年至2015年的7年間向其賄賂多達20餘次,累計1200萬元。

而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城項目經理張某,屬於行賄不“主動”、又提不“醒”的那一種。張某的公司承建的馬城項目是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的重點項目,在立項後多次收到開發區政府撥付的建設費。張某安心做著項目,未主動去結識許亞林。許亞林在多次撥付建設費後,指使馬城項目的主管領導孫某兩次向張某索要辦公經費共計200萬元。張某與公司其他領導商議後,決定每次少給10萬元,共計支付了180萬元。許亞林拿到180萬元並沒有用於解決開發區的辦公費用,而是將180萬元中的90萬元購買了茅臺酒,所購珍藏15年的茅臺酒每瓶市值高達5000至6000元。

白某、左某分別是通遼市兩家知名企業的老總,在許亞林升任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後,沒有主動聯繫許亞林。許亞林在瞭解了兩家企業的經營狀況後,多次向二人提出市政府撥付的接待費用不夠用。二人“心領神會”後,提供了54萬元的贊助費。王某(已被提起公訴)是一家擁有國有股份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老總,與許亞林關係密切,許亞林將其受賄款1500萬元以大姐許某(已被提起公訴)女兒李某的名義入股該公司。

案發前,許亞林多次向王某索要投資回報,王某在許亞林多次“提醒”下,與公司副總等人商議如何向許亞林支付“利潤”。王某的提議很快就被否定,副總等人稱公司尚在建設之中,能否建成、能否生產、能否盈利,全是未知數,根本無法支付利潤。副總等人認為代持人李某是一個矯情的股東,卻全然不知許亞林才是背後的投資人。王某既不能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又不能置許亞林的要求於不顧,他只得動腦筋想辦法,將看似正當途徑的450萬元“利潤”悄悄換成現金交給了許亞林。

聞風而動

2015年初,時任通遼市市長的張國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許亞林得知後,心存僥倖,“自作聰明”地開始大肆轉移財產,與行賄人、共同貪汙人、公款使用人和家人全方位訂立攻守同盟。

起訴書指控許亞林擁有3個名字、2個身份證和6個身份證號碼。“許亞林”和“巴特”是常用的姓名,前者工作時使用,後者用在北京購置房產。許亞林先後以“巴特”的名字在北京市豐臺區、朝陽區購買了兩套房屋和一個車位。他以為謹慎的行為會天衣無縫、無人知曉。其實,為其繳納房屋購置稅和車位費的行賄人羅某(已立案)早已猜出“巴特”就是許亞林。羅某三緘其口,繼續為以上房屋購置了傢俱、電器。

許亞林指使羅某和其大姐許某將以上房屋、車位過戶至許某女兒等人名下,安排許某向羅某退還了其代繳的房屋購置稅、車位費和過戶費,讓羅某把其購買的傢俱、電器拉走。

對於已經委託他人代管、投資的款物,許亞林和他的密切關係人許某、李某某、德某、宋某(以上四人均已被立案),在高檔浴池、會所、咖啡廳和河邊,在洗浴、吃飯、喝咖啡和散步過程中多次密謀,意圖逃避懲罰。其中,許亞林委託李某某代管的款物高達7000餘萬元。二人多次回憶了託付保管的時間、地點、數額和用途,清算了使用以上款項的收入和餘額。在許亞林提出退還款物的要求時,李某某懵了,他那幾個公司一直靠許亞林的受賄款和許亞林幫助從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借來的公款支撐,如何還得了7000餘萬元的款物?

許亞林決定力保手中的現金、貴重金屬和古玩,為全家人掙得最後的機會。他先是找到開發區一家企業的老總魏某,密告要與其換一處房屋,併購置保險櫃。魏某佯裝不知許亞林的目的,將3個1米多高的保險櫃安放到屋裡後,把房屋鑰匙悄悄交給了許亞林。夜深人靜的時候,許亞林再避過妻女,將多年藏匿於家中的現金、貴重金屬和珠寶,一件一件塞進受賄時裝錢的皮箱,再一箱一箱地搬至樓下。因與魏某置換的房屋樓層較高,搬運不便,無奈只能通知司機小王為其搬運。小王匆匆趕來,將6個沉甸甸的皮箱提到屋內,許亞林沒有解釋,只是淡淡的一句“你先走吧”。小王下樓,回望樓上,只見房間的窗口已經被厚厚的窗簾遮蓋。

翻供鬧劇

許亞林對於一些犯罪事實自始至終不予承認。公訴人針對焦點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從七個方面論述了許亞林借投資為名,多次向王某要求“利潤”的事實,大量的證據迫使許亞林不得不承認自己的受賄行為。

許亞林近半數犯罪事實的認定,經歷了自述認罪、供述有罪、翻供否認,再到供述有罪、翻供否認,直至庭審仍然翻供的過程。為親人再留一些財產和趨利避害的想法,促使許亞林對於一些犯罪事實自始至終不予承認。如對於生物科技公司老總王某送予的450萬元,許亞林以其投資1500萬元股金為藉口,始終辯稱450萬元是正常經濟往來,是投資1500萬元股金的“利潤”。公訴人針對焦點向法庭出示了行賄人王某公司副總和國有股監管人證言、王某證言、受王某所託為許亞林轉款提現的證人證言,王某將公款轉為現金交付許亞林的相關書證,又從分析1500萬元與450萬元的關係開始,從七個方面論述了許亞林借投資為名,多次向王某要求“利潤”的事實,大量的證據迫使許亞林不得不承認自己的受賄行為。

對於已經轉入境外的存款,許亞林更是心存僥倖。2013年至2014年,許亞林指使代為保管受賄款物的李某某,將人民幣1600萬元兌換成美元,再通過地下錢莊秘密轉入美國,由在美國定居的朋友張某以許亞林妻子的名義存入銀行。案發前,許亞林又指使妻子前往美國取款驗證存款的數額。對於此筆境外存款,他認為經過精心策劃,偵查機關取證難、檢察機關指控難、審判機關判決難,無法跨境獲取證據,遂與偵查機關展開了漫長的拉鋸戰。隨著取證的進展,面對大量的證據,他又開始了“擠牙膏”式選擇性供述,否認指使李某某轉錢,否認指使張某的女兒兌換美元,否認與張某有過聯繫,但是妻子的證言再次讓許亞林的謊言不攻自破,難圓其說。

公訴人兩次提審許亞林核實該事實,他都翻供不承認。公訴人列舉了詳實的證據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說理。許亞林思慮良久,在閱讀完訊問筆錄、準備簽字時說“我想修改供述”。在徵得公訴人同意後,許亞林親筆書寫了本人試圖隱瞞境外存款的罪行。

許亞林機關算盡也沒有保住財產,種種辯解也沒有掩蓋住案發。許亞林因為犯罪而鋃鐺入獄,那些被他當成斂財工具的朋友、同事和下屬也一個又一個地被他牽進了看守所。許亞林的一審判決書上有趙某等29名行賄人、5名同事和下屬被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高某(已被提起公訴)就是其中一位。從立案到被提起公訴,高某消瘦了十多公斤。高某稱,許亞林在擔任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期間,搞一支筆、一言堂。起訴書指控高某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違規處置、出借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200餘萬元。

常某(已被判刑)是許亞林在開發區任書記時的辦公室主任,是通遼市當地農村考出來的高才生,家人至今靠種地和打工維持生活,常某是全家唯一的指望和驕傲。常某受許亞林恩惠多年,對許亞林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的行為早已習以為常,還多次協助貪汙、代為保管贓款。

還有一位行賄人宋某(已被立案),也因向許亞林行賄和為其代為保管贓款而身陷囹圄。宋某諾守與許亞林訂立攻守同盟,在許亞林案發後以為父親看病為由倉皇出逃日本。家人的規勸、偵查機關的工作,讓他下定決心回國自首。目前,宋某已經被提起公訴。

沈靜芳 高順華 劉文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