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聯璧金融案,顧國平為何被逮捕?罪名為何增加一款集資詐騙罪?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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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第一,被逮捕的實際控制人顧某平是誰?

第二,為何把顧國平定性為聯璧電子的實際控制人?

第三,聯璧案與斐訊的關係?

第四,罪名為何變化?保本付息承諾和資金流向問題將成為案件的重點

第五,凍結聯璧電子資產3.5億,這筆資金如何處理?

第六,投資人是否能向聯璧或斐訊發起民事訴訟索賠?暫時不行

聯璧金融案,顧國平為何被逮捕?罪名為何增加一款集資詐騙罪?

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對聯璧電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8月27日,警方再次公佈消息,聯璧電子實際控制人顧某平、法定代表人儂某等10人因涉嫌集資詐騙罪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第一,實際控制人顧某平是誰?

早在8月7日,在警方公佈抓獲聯壁電子法定代表人儂錦時,也宣佈已經對顧某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而顧某平的身份則引發了外界的好奇,據《中國基金報》《財新網》等權威媒體報道,警方通報中的儂某即聯璧電子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儂錦。顧某平即慧球科技原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顧國平,合作伙伴上海斐訊、四川斐訊的創始人。

第二,為何把顧國平定性為聯璧電子的實際控制人?

此次上海警方將顧國平定性為聯璧金融案的實際控制人,而將儂錦的地位排後,相信就是警方通過這段時間的偵查,確認了顧國平的實際控制人地位,比如可以通過關聯股權人的口供和證言、相關當事人的證言,就可以知道平臺與顧國平的關係。

第三,本案與斐訊的關係?

一旦把顧國平定性為聯璧電子的實際控制人,那麼與聯璧關係頗深的斐訊也將牽扯其中,因為顧國平作為斐訊的實控人(注意其公開身份是四川斐訊實控人,而非上海斐訊,在2016年,顧國平已經失去了對上海斐訊的控制權,之後就建立了四川斐訊,但案件和上海斐訊的關係還有待調查),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聯璧金融大量的融資都流向了斐訊系(或斐訊供應鏈),而顧國平又被認定為聯璧的實際控制人,此種模式就涉嫌自融。

而斐訊作為顧國平的自融平臺之一,在本案以非法集資犯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之後,斐訊作為集資款使用方,應該將相關的資金返還,具體的程序是先凍結、然後在判決後按比例返還投資者。

第四,罪名為何變化?保本付息承諾和資金流向問題將成為案件的重點

本案罪名為何發生變化,其實可以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探究。

兩個罪名都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都是屬於非法面向公眾吸收存款,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但是集資詐騙罪還屬於詐騙類犯罪,其不僅要求行為人以詐騙方法集資,還要求行為人對資金有非法佔有目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佔有目的表現為如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大部分資金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等等。

對於聯璧這類互聯網公開宣傳的平臺而言,是否承諾保本付息,決定了其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資金是否被非法佔用,則決定了相關集資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如果聯璧和斐訊的自融的模式是通過借款模式,即承諾到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就會構成承諾保本付息,從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資金並沒有流向斐訊,而是被集資人顧國平等人非法佔有,比如被其揮霍或者暗中轉移等等,就構成罪名更重的集資詐騙(最高刑無期)。

同時,如果其自融的模式是通過出售理財產品融資的模式,則重點看其是否承諾了保本付息,如果與投資者簽訂的定向投資委託理財合同中沒有承諾保本付息,則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資金被挪用揮霍,則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但是該罪的認定也有一定的爭議。因此,在該類案件中,關鍵的證據就是集資平臺與投資者簽訂的理財合同或借款合同(查看是否承諾保本付息)、資金賬簿和流向記錄(查看資金是否被挪用)。

相反,如果簽訂的理財產品合同中,既沒有承諾保本付息,資金本身也的確投入了斐訊的生產經營或者進入了承諾的項目建設,即便這筆錢虧損了,也很難構成刑事犯罪,實務中,警方更多的會認定此種為民事合同糾紛。但是鑑於本案目前公開透露的消息,警方不僅認定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認定本案存在集資詐騙罪的事實,可以想見警方是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只不過該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是否成立,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終認定。

另外,0元購模式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前,斐訊曾推出0元購模式,以高價出售斐訊路由器等電子產品:消費者購買斐訊路由器後,按照指引,將路由器上的“K碼”在聯璧金融平臺激活,就可實現全額返現,想激活更多路由器的“K碼返現”,需要購買平臺上的理財產品。這種全額返現的模式,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一種承諾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資活動。

聯璧金融案,顧國平為何被逮捕?罪名為何增加一款集資詐騙罪?

第五,凍結聯璧電子資產3.5億,這筆資金如何處理?

一律按比例退賠,損失自己承擔

根據警方的公告,目前公安機關現正對此案開展偵查及追贓挽損工作,已查凍涉案資產約3.5億元,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其提到,“(非法集資案件處理)專案組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等方式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

另外,類似的規定還可以根據2014年《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此處,需要強調的是,而所謂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是指在按比例清退之後,如果有不足的部分,有集資人參與者自行承擔該部分的損失,國家不會兜底。

此前投資人的投資獲利,是否要追繳?

有人疑惑,在聯璧金融運營的這幾年裡,有人的確通過投資拿到了獲利,這筆獲利應該如何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本案被法院最終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相關投資獲利違法所得,同時,聯璧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即相關員工支付的代理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但是,如果投資者的本金尚未歸還的,其之前所收到的返點就不會再追繳,而直接折抵本金。

第六,投資人是否能向聯璧或斐訊發起民事訴訟索賠?暫時不行

目前本案已經進入了刑事程序,而本案中,很多投資人因為投資額巨大,可謂是在苦等結果,其是否可以在刑事程序清退前,直接起訴聯璧或斐訊,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

答案是不行,因為該類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即便投資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是因為投資人的投資行為和辦案機關正處理的非法集資行為本身屬於同一事實,因此法院一般會不予受理,即便受理甚至出了判決,也會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

但是:

如果在刑事案件結束以後,投資人按比例參與了清退,但依然沒有獲得全額賠償,比如投資100萬,獲賠30萬,還有70萬債權,此時,投資者可以繼續發起民事訴訟(當然,之前已經被刑事訴訟清盤一次了,還剩多少並不樂觀),但可以向相關責任員工索賠,因為在該類案件中,清退工作複雜,比如對某些員工的分成獲利其沒有退還,警方也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追繳,投資人就可以直接向相關不當獲利人發起民事訴訟,要求退賠。

聯璧金融案,顧國平為何被逮捕?罪名為何增加一款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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