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金寨縣檢察院對該縣國土資源局怠於履行職責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日前,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因金寨縣國土資源局怠於履行職責,向金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金寨縣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安徽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土地出讓金3582715.2元至今未繳,該院決定立案審查。

經該院調查核實:安徽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於2011年3月28日以6260000元價款競得張衝鄉JZZB-GT-2011-001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2年11月10日,安徽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就補交增加容積率部分土地出讓金有關事項向金寨縣政府遞交《關於張衝鄉流波商業街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請示》。2015年12月8日縣城鄉規劃局《關於張衝鄉流波商業街規劃相關情況說明》明確該宗地經縣城鄉規劃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為20432.9平方米,容積率3.4053,比出讓時規劃建築面積超9632.18平方米。該宗地超建9632.18平方米房屋應補交出讓金5582715.2元,安徽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14年1月17日繳納2000000元,尚欠3582715.2元。金寨縣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12月9日向該公司發出催繳通知書但催繳未果。

2017年9月27日,金寨縣檢察院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土地出讓金管理相關規定,立即追繳安徽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讓金3582715.2元及其違約金(從2015年12月9日起,按日1‰比率,計算至付清時止。)

該局在接檢察建議書後,2017年11月8日,縣國土資源局函覆該院稱,該局已於2017年10月19日向金寨縣人民法院起訴金鵬公司。經查,金寨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皖1524民初2620號民事裁定書,以該案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為由,駁回原告金寨縣國土資源局的起訴。截至目前,縣國土資源局除提起民事訴訟外,未採取其他有效追繳措施,案涉土地出讓金仍未依法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截止2018年4月9日,金寨縣檢察院再次調查核實發現,案涉土地出讓金3582715.2元仍未依法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國家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鑑於縣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國家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金寨縣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18年4月11日,向金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金寨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金寨縣國土資源局至今未與金鵬房地產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在追繳過程中, 亦未按照《收支管理辦法》要去在繳款通知書上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地方國庫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並最終導致在金鵬房地產公司未足額淸超容積率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其難以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繳。其行為屬於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據此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金寨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徵收職責違法,依法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徵收職責。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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