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經金寨縣森林公安局移送,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對曾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以2700元的價格買下廖某某家南溪鎮吳灣村長嶺組小地名為“屋後”山場的林木,僱傭汪某某等人將該山場的林木砍伐。經鑑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積19.18立方米。被告人曾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已在縣法院做出判決:1、被告人曾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追繳被告人曾某某違法所得7000元(已繳納),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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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保護林木,人人有責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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