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辽宁省通报三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件

9月25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三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案件。

案件一:自1987年以来,崔某某网罗有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先后有20余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100余起、违法行为80余起。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4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20.1万元;其他2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期8人、判处财产刑19人。

案件二:自1995年起,赵某某将段某、赵某某、赵某某等人相继笼络到身边,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职工劳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3起(致1人重伤、2人轻伤)、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劳动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职务侵占7起、贪污28起、违法行为20起。赵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期9人、判处财产刑9人。

案件三:自1997年开始,王某某先后将王某某及张某、马某某、荣某某等人网罗到手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还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化工地区、钢屯矿区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以黑养商,以黑护商,先后实施各类犯罪活动8起。其中,故意伤害4起(致1人死亡、3人重伤)、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强迫交易1起、敲诈勒索1起。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期11人、判处财产刑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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