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1人7罪!這名“村霸書記”獲刑18年

1人7罪!這名“村霸書記”獲刑18年

近日,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對蔡某等9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被判處1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萬至15萬不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利用長期擔任寧波市海曙區高橋鎮藕纜橋村黨支部書記的職權及影響,網羅、扶植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朱某、趙某等一批村幹部,吸收唐某、毛某、林某等組織成員。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規約,通過侵佔村集體資產、壟斷村級工程、強行向在村企業收取高額工會費、非法倒賣土地、收取夜宵攤攤位費、收受賄賂等手段,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同時,被告人蔡某一方面通過干擾破壞村裡選舉活動,長期把持藕纜橋村基層政權,打擊報復舉報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村民;另一方面先後多次組織、指揮被告人王某、李某、朱某、趙某、王某生、唐某及毛某、林某等人,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蔡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在藕纜橋村稱霸一方,造成重大惡劣影響,使當地群眾心理產生巨大恐慌,嚴重破壞了藕纜橋村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夥同被告人王某、李某、趙某、朱某、唐某、王某生、毛某、林某等在寧波市海曙區多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蔡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4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蔡某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餘8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佔罪中的兩項或多項罪名。

9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依法予以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認罪態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監製:馬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