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法院判決:IPTV“回看”電視劇不侵權!(附判決書)

法院判決:IPTV“回看”電視劇不侵權!(附判決書)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一份判決,認定中國電信旗下“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不侵犯樂視網對《羋月傳》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悉,這是該法院首例認定IPTV不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判決。

2018年6月,西藏樂視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起訴訟,稱後者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塊中,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了涉案電視劇作品《羋月傳》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其對《羋月傳》享有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

樂視網稱,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涉及面廣、危害大,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羋月傳》的在線播放業務,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並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對此,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認為,被控侵權行為的法律性質屬於廣播權項下,而非信息網絡傳播權項下的行為,“杭州IPTV”內容傳播途徑、受眾範圍均沒有超出原直播的範圍,節目只能在已安裝IP網絡、電視的終端獲取,直播信號流只在服務器上存儲備份72小時,觀眾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因此被控侵權行為是廣播行為。

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同時表示,樂視網僅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不享有廣播權,無權對被控侵權行為提出任何主張;此外,電視回看服務的播放內容、傳播途徑、受眾範圍均沒有突破廣播電視組織原本享有的廣播權,不會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侵害和衝擊。

一邊認為“IPTV回看”模式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另一邊則認為其是廣播行為,究竟誰更有理呢?

2018年10月、11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雙方圍繞“IPTV回看”模式的法律屬性進行了激烈辯論。

2019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進行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不侵犯樂視網對《羋月傳》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杭州互聯網法院合議庭回顧了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有關“IPTV回看”模式的法律屬性問題的分歧,並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詳盡分析。

從產業政策上看,法院認為,“IPTV回看”模式實質上是利用電信運營商的通訊網絡,以專網方式定向傳輸廣播節目,開展的有線電視業務。其本質上仍然是廣播電視業務結合回看技術後全新業務形態,是廣播電視在新媒體領域的重要延伸,符合國家的三網融合政策及相關規定。

在法律層面上,法院表示,“IPTV回看”模式既有時間限制,又有地點選擇限定,並不符合嚴格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的“選定”特點。其僅限於IPTV專網的用戶,播放的信號僅限於相應電視臺限定時間內播放的信號,特定用戶僅能在限定回放時間內,在特定環境下通過特定入口按需求觀看電視節目。

法院在判決中稱,“IPTV回看”模式並沒有對著作權人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傳播範圍和傳播條件等進行破壞或改變,二者不會構成實質性的替代競爭關係,難謂對原告訴稱的信息網絡傳播的市場用戶以及經濟利益構成實質性損害。因此,“IPTV回看”模式不會改變廣播組織提供廣播的單向性和觀眾的被動性,在來源、傳播途徑、受眾、獲得方式上均區別於典型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法院還從技術角度分析認為,IPTV的本質是利用IP技術及電信運營商線路,通過物理網絡、設備以及獨立賬號認證實現完全封閉傳輸IPTV節目信號的專網。電信方作為信號分發方實際上只是對電視節目內容的重播提供了回看的技術手段。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屬於信號分發方,對信號發出方的版權內容是無法審查的,也無權干涉;“IPTV回看”服務通過專網專送提供的信號束實現,同傳統的廣播權的二次利用之間沒有本質區別。

法院進一步從利益平衡上進行了分析,認為IPTV本質上是傳統廣播電視產業藉助現代網絡技術,以低成本的方式傳播儘可能多的廣播電視信息,將“IPTV回看”模式從廣播電視的產業角度進行調整,界定為廣播權二次使用的規制範疇,有利於國家政策中公共利益目的的實現。基於我國廣播電視行業的公共屬性,將“IPTV回看”模式從廣播電視的產業角度進行調整和規制,與當前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價值導向相符。

綜上所述,法院綜合認定涉案“IPTV回看”模式不屬於典型意義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駁回了原告樂視網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自2017年底以來,隨著IPTV業務的迅猛發展,各地IPTV運營商紛紛成為被告,回看業務則成為“眾矢之的”。有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3月,全國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為2.21億戶,而全國IPTV用戶已達2.72億戶,早已反超有線電視用戶,也因此而自然受到了版權訴訟的更多“關照”。

據報道,此前,樂視網也曾起訴廣州“珠江數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法院經審理同樣認為“珠江數碼”的回看業務實施的是廣播行為,其提供作品的對象僅限於其有線電視的用戶,不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然而,長期以來行業內對IPTV回看模式是否侵權仍存爭議。知產力將對IPTV回看業務相關糾紛持續關注。

附杭州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



法院判決:IPTV“回看”電視劇不侵權!(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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