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陳國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問題 (上)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問題


陳國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問題 (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陳國慶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2016年11月“兩高三部”印發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辦法》,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工作試點。經過兩年的改革實踐和試點探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從立法上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成果予以確認,設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表明認罪認罰從寬已然有別於單純的刑事政策或者訴訟程序,而成為獨立於其他體現認罪從寬制度(如坦白、自首、刑事和解、刑事簡易程序等制度)的一項全新的制度,它既是刑事司法的一項原則,又是一項重要刑事制度;既是實體制度,又是程序制度,是集實體規範與程序規則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制度。

這項制度對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案件的質量與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也給司法工作帶來了深遠影響。

一、檢察官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主導責任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檢察官履行主導責任為基礎的訴訟制度設計。這一主導責任,是由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的更高要求,與以審判為中心在本質上是以庭審為中心、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目標是一致的,都是遵循訴訟規律的體現,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優質高效辦好案件。首先,從責任上看,所謂主導責任,主要是對檢察工作自身更高的要求,與以審判為中心的本質上是以庭審為中心、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目標是一致的,都是訴訟規律的體現,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優質高效辦好案件。刑訴法修改確立的這一訴訟制度絕不只是訴訟程序的變化,也不僅僅是給檢察官增加了訴前就要有效做好證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職責,而在於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於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次,從能力上看,履行主導責任,不僅需要檢察官在法庭上有較強的指控證明犯罪能力,更需要檢察官整體司法能力的提升,更好把握法律適用的原則性、掌控自由裁量的靈活性,優質高效地做好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比如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工作,就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所處的家庭和社會環境、受過的教育等,都有準確精當的瞭解把握,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做好工作。還要善於做被害方的工作,把維護法律和社會秩序與站在被害方立場考慮案件依法處理相結合,讓被害方感受到、能認同、可接受。同時必須與律師主動協調、更深溝通,實現好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共同目標。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瞭解並運用好法官對同類案件以往的量刑情況和規律。這些都要求檢察官有更高的司法檢察能力。再次,從作用上看,在案件還處在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已經在嘗試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被害方諒解加害人,讓他們相信檢察機關公正司法、促進社會和諧的工作。裁判生效後,犯罪人基於認罪認罰,改造的主動性、積極性和更好效果就有了基礎和保障。把這些方面的工作都做紮實到位,檢察機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的作用就會更加突出。


具體來說,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履行的主導責任主要有:

一是主動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實踐中,有些認罪認罰案件系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這是司法機關鼓勵的,而很大一部分則還需要檢察機關通過開展認真細緻耐心地做認罪認罰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面前,自願認罪認罰。因而,積極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工作,促使其認罪服法,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責任,也是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二是適時提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工作的意見建議。對於處在偵查階段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聽取意見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向偵查機關提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的意見或建議,促使犯罪嫌疑人儘早認罪認罰。

三是積極開展平等溝通量刑協商。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嚴格權利告知責任,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主動與辯護律師進行溝通和協商,維護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自願認罪認罰。

四是一般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經過平等溝通協商,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即確定刑種和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由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後向法庭提出。對於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

五是積極做好被害方的工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害方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負有聽取被害人意見的義務,應當積極推動雙方達成和解諒解,並將和解調解、賠償情況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積極協調申請司法救助。

六是視情形對案件進行程序分流。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起訴裁量權,對符合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推動實現實體從寬和審前分流;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依法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就案件適用的速裁、簡易、普通程序與犯罪嫌疑人達成一致,由其在具結書中確認,從而推動實現審判程序的繁簡分流。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量刑建議

實踐中提出量刑建議主要存在三種方式:一是確定刑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確定的刑種和明確的刑期的量刑建議;二是幅度刑量刑建議,即提出確定的刑種和帶有一定幅度的刑期的相對具體的量刑建議;三是概括刑量刑建議,即只提出對刑種的量刑建議或者提出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建議。第三種方式是在量刑建議探索初期的較為粗放式的量刑建議模式。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應以哪種量刑建議方式為原則,既是量刑建議的模式問題,也是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點問題,仍存在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有利於法官根據具體案件和庭審變化充分運用裁量權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且檢察人員量刑建議的能力和經驗不足,不宜提出確定刑建議。(潘申明:《論量刑建議模式的選擇》,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6期)有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為了增強量刑協商過程及其結果的穩定性、權威性與延續性,進一步固化具結書的簽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議“精準性”,檢察機關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且確定刑量刑建議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並不實質衝突。(樊崇義:《關於認罪認罰中量刑建議的幾個問題》,載《檢察日報》2019年7月15日第二版)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即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那麼,為什麼要求檢察官一般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主要考慮是:


1.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控辯協商合意的結果,確定的量刑建議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核心內容,此時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是基於控訴立場要求追訴犯罪而提出的刑罰請求,而是基於控辯雙方,並結合了被害方意見,對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共識基礎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合意。確定的量刑建議是這一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具體明確的,“認罪”不能僅做宣告性的認罪表示,而應當提供具體的犯罪細節。(魏曉娜:《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國語境下的關鍵詞展開》,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4期)相應的,司法機關給予的量刑減讓也應當是明確的,提出確定刑建議不僅是檢察機關追訴犯罪職能的體現,更是兌現法律明確的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鄭重承諾。

2.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助於達成控辯協商,並增強認罪認罰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一般來說,量刑建議越具體,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與檢察機關協商的動力越大,達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因為確定刑的建議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對“罰”的期待,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選擇認罪認罰,就是想換取一個比較確定的刑罰預期,讓從寬處理的激勵變成現實,以避免庭審的不確定性和潛在風險。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議,犯罪嫌疑人對可能受到的處罰的預期仍然不確定,即使其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其心理預期也往往是法官會在量刑建議的下限作出判決,一旦判決無法滿足心理預期,其就可能對判決不滿,不利於息訴罷訪、化解矛盾。究其根源,幅度的量刑建議還是在於控辯協商的不充分,最終必然影響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穩定性。刑事訴訟制度設計賦予量刑建議一定剛性,正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消弭‘可以’從寬的不確定狀態”。(楊立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理解與適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1期)。

3.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助於訴訟分流,並助益法官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辦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個重要的法理價值即是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訴訟效率的追求。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一方面,對於認罪認罰已經達成合意的案件提出確定刑建議,法官重點應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在充分了解制度內涵和後果基礎上的自願選擇,從而直接採納量刑建議作出判決,無需在幅度的量刑建議內進行二次考量。而幅度刑建議節省法官審判時間的意義有限,制度的效率價值也無從體現。確定刑建議基礎上的速審速判,實現訴訟分流、程序簡化,才能真正解決巨大案件量對法官帶來的訴訟壓力,從而將更多的精力聚焦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審理中。另一方面,確定刑量刑建議增強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穩定性,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對刑罰的心理預期和心理承受,減少因被告人心理預期的錯位而產生的上訴,能夠節約二審司法資源。

4.認罪認罰案件在審前階段已經解決定罪量刑的爭點,具有提出確定刑建議的可能。反對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事實、證據的複雜易變性(潘申明:《論量刑建議模式的選擇》,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6期)不可否認,對於不認罪及重大複雜案件而言,由於證據的可變性和不確定性,法院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可能在不同訴訟階段發生變化,幅度刑建議為可能變化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間。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來說,最易發生變化的口供成為了穩定的言詞證據,在案件已經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情節已查清的情況下,提起公訴後發生變化的可能性極小。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甚至可以省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根本所在。即使發生變化,刑事訴訟法也允許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重新與被告人達成量刑具結,徹底反悔的,也可以進行程序轉換。因此,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確定刑建議完全可行,並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因此,“兩高三部”《指導意見》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常見、多發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當然,對一些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

來源/陝西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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